苗族女孩漂亮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1:18:56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函〔1995〕157号
  • 【颁布时间】1995-12-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