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模anita:如何获取采矿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3:45:53

如何获取采矿权?

如何获取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二、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批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依法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评估委托
通过国家出让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由采矿权出让机关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采矿权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权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采矿权评估在国土资源部进行:
(1)在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业股票上市
(3)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三、采矿权评估确认申请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查
   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确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以及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确认,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