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官等级:1953-1959年苏联对中国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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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6-6 19:51:30 被阅览数: 1075 次 来源: 中国党政信息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S089 1953-1959年苏联对中国的经济援助 ——来自近年俄国解密的档案文献 1953年7月朝鲜战争结束,中国开始实施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与此同时,斯大林去世后苏联形成的新的领导核心重新审查对外政策,确定了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巩固自身实力的方针。在这一过程中,以赫鲁晓夫为首的一派领导人,主张对华采取积极援助的路线和政策。此后,随着赫鲁晓夫逐步掌握了克里姆林宫的最高权力,苏联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华经济援助的力度。 苏联的经济援助的方式包括增加低息贷款数额、扩大重点援建项目、积极发展双边贸易、出让中苏合股公司、无偿提供大量技术资料和文献、大规模派遣苏联专家来华工作、大力培养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等等。应该说,正是由于苏联提供了全面的、系统的经济援助,一个贫穷落后的新中国才得以在短短几年之内建立起国家工业化的基础。然而,受到中苏领导人之间政治分歧的影响,50年代末苏联对华援助开始收缩,直至1960年8月全面撤退专家,苏联停止了对中国的经济援助。中苏分裂从此愈演愈烈。 有关苏联对华援助的中方历史文献和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档案馆编写的多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中已有大量披露,对于学者研究这一课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我们在收集和整理俄国历史档案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当年苏联方面的档案文献,其中包括党和政府的决议,有关部门的报告,苏联使馆的通报,以及中苏之间的往来函电等等。这里选编了其中的部分文献,希望有助于学者的研究和考察。 这些原始档案均直接或间接(经美国国家安全档案馆)复印自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АВПРФ)和当代文献保管中心(ЦХСД)。原档案馆藏号附于文献之后(复印时个别馆藏号有缺失)。这批档案复印件现保存在北京大学现代史料研究中心和东方历史学会,供学者自由查阅。文献编号(SD*****)为档案复印件收藏者为保管和查找方便而作。为了便于阅读,编者在校对时对译文做了必要的注释和说明。 这组档案文献由沈志华收集和整理,王英杰、吕允连、杨世招、沈志华翻译,沈志华、方琼校对和编辑。 沈志华 2002年2月 SD09861 中共中央关于请求增派教授来中国事宜致苏共中央的电报 (1953年7月27日) 苏共中央: 中共中央曾在7月7日电报中提出请求为北京马列学院增聘教授4人。我们应当补充说明的是:(一)我们对1952年11月聘请的3位教授舍夫曹夫、契尔特科夫、斯比力东诺夫的工作很满意,需要他们组织工作,望告他们在休假期满后即来北京。这次提出增聘教授是为了适应学校扩大的需要。(二)增聘的4位教授主要是请他们来校讲课。如果其中能有一位或二位有办党校或社会科学院的经验者最好,这对我们学习苏共经验,把我们的党校办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中共中央 1953年7月27日 ЦХСД,ф.5,оп.28,д.38,р.5082,лл.34-35 SD11426 卡普拉洛夫关于中国需要工业化方面的资料给叶罗费耶夫的报告 (1953年12月8日) 苏联对外文化协会人民民主国家部部长 Н.Г.叶罗费耶夫同志: 中苏友好协会东北分会总书记文建平在同苏联对外文化协会全权代表的一次谈话中说,现在中苏友好协会组织主要的任务是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此,文建平指出,中苏友好协会希望能得到苏联对外文化协会的以下材料:苏联是怎样搞工业化的?苏联工人阶级在搞工业化过程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苏联是如何解决工业化期间的粮食困难的?在工业化方面曾遇到过什么困难?是怎样克服的? 苏联驻沈阳市全权代表 Б.卡普拉洛夫 1953年12月8日 SD09929 尤申关于改进新疆股份公司工作问题给佐林的通报 (1954年6月28日) 发文号第1/4748 秘密 第1份 发:苏联外交部副部长瓦·亚·佐林同志 复1954年5月21日第B/№791/ДВ函 苏联驻乌鲁木齐市总领事馆在1953年的总结报告关于苏中石油股份公司和苏中金属股份公司的工作一节中,正确地指出了在领导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严重缺点以及违反平等原则和该公司某些苏联领导人不正确对待中方领导人的事实。 现将外贸部就改进苏中石油股份公司和苏中金属股份公司的活动、消除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以及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在报告中指出的其他问题所采取的措施通报您。 1954年1月,派沃斯克列斯基同志去担任苏中金属股份公司总经理。今年2月,派了公司总会计师和8名主任会计师去苏中金属股份公司整顿会计工作,今年头5个月,共派遣了79人到苏中金属股份公司出差,其中会计人员20人,矿山地质专家14人,选矿工程师4人,电器机械部门工程师16人。 为了帮助选矿厂和电厂实际完成安装工程,今年2月向……[1]矿务局派遣了专家小组,在他们的帮助下,安装工程已经结束,选矿厂和电厂已于今年4月投产。 今年3月,苏联国外财产总局生产处因公在中国出差的几名工程师与公司和公司下属企业的领导人一起,对公司企业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检查,并且制订了1954年改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为了改善各公司企业工地工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基本建设计划规定1954年拨出1629亿元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其中为苏中金属投份公司拨款427亿元,为苏中石油股份公司拨款1202亿元。 1954年4月,外贸部部委会听取了苏中石油公司和苏中金属公司的工作报告。按照苏联部长会议的指示,根据部委会会议对该问题的讨论结果,我们起草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两中苏股份公司生产和财务工作的报告以及苏联部长会议关于1954年至1957年两公司今后发展前景的决议草案,并且指出了克服公司工作中严重缺点的实际措施。 今年5月24日,我们派了以总局副局长什马科夫同志为首的专家小组赴华,与中方研究公司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初步商定公司的发展前景,采取措施克服股份公司过去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 此外,我已于5月指示两股份公司总经理涅列京同志和沃斯克列先斯基同志采取相应的措施,今年不得发生过去存在的那种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并将苏方机密公文的办理工作转移到苏驻乌鲁木齐领事馆或商务代表处分部。 尤申[2] ЦХСД,ф.5,оп.4,д.136,лл.156-157 SD09930 费德林关于改进苏中公司工作问题给卡赞斯基的电报 (1954年7月5日) 苏联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发文 秘密 第2份 发文第1007/ДВ号 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卡赞斯基同志: 复1954年3月21日第45号电。 据苏联国外资金器材物资总局(尤申同志)通报,外贸部已就改善两股份公司工作、消除违反平等原则现象以及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在1953年报告中指出的其他问题采取了必要措施。 1954年1月,已派沃斯列先斯基同志去担任苏中金属股份公司总经理。1954年2月,又派总会计师和8名主任会计师赴苏中金属公司,今年头5个月,共派遣了79人到苏中金属铁公司出差,其中会计人员20人,矿山地质专家14人,选矿工程师4人,电器机械部门工程师16人。 1954年3月,苏联国外财产总局生产处因公在中国出差的几名工程师与公司和公司下属企业领导人一起,对公司企业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检查,并且制订了1954年改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为了改善各公司企业工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基本建设计划规定1954年拨出1629亿元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其中为苏中金属公司拨款247[3]亿元,为苏中石油股份公司拨款1202亿元。 今年5月24日,以总局副局长什马科夫同志为首的专家小组已赴华,与中方研究公司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初步商定公司的发展前景,采取措施克服股份公司过去工作中存在的缺点。 此外,已指示两公司总经理将苏方机密公文的办理工作转移到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或商务代表处分部 苏联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尼·费德林 ЦХСД, ф.5,оп.4,д.136,лл.158-159 SD08097 库尔久科夫关于苏联代表团访华有关事宜给维辛斯基的请示 (1954年8月5日) 机密 第1号 1954年8月5日 远东司,第1211号 加盖的印章有:库兹涅佐夫、维辛斯基、葛罗米柯、佐林 致安·亚·维辛斯基同志: 鉴于苏联政府代表团行将出发前往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周年庆祝活动,远东司认为:在苏联代表团在华逗留期间,委托它进行以下活动是适宜的: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4]关于将旅顺海军基地完全交给中国并从那里[5]撤出苏联军队的问题。 众所周知,根据1950年2月14日的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旅顺港的海军基地应于1952年底完全交给中国所有。1952年9月,中国政府考虑到当时在远东形成的紧张局势(朝鲜战争),向苏联政府提出请求,将共同利用旅顺海军基地的时间延长至中日和苏日缔结和约时为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2年9月15-20日致苏联政府的照会)。双方交换照会并就此问题达成了协议。 远东司认为,在当前已经变化的形势下,苏联军队继续留在中国领土上,留在旅顺港地区,对我们在政治上是不适宜的。在苏联军事和技术援助下,中国人利用自己的力量是可以保证海军基地的健全和运营的。至于在非常局势下,苏联使用旅顺港基地的问题,可以与中国政府就此问题缔结单独的协定。 二、由苏联大使馆将北京展览会的全部展品作为礼品送给中国政府的问题。应该在苏联政府代表团逗留北京期间宣布这件事情。 三、关于在北京签署苏联和中国之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问题。该协定的草案已由苏联部长会议批准。 四、与中国政府谈判,并在北京签署向中国出售现有苏中混合股份公司(“苏中石油公司”、“苏中金属公司”、“苏中造船公司”、“苏中民航公司”)中的苏联股份。 如您同意,远东司将起草相应的提案报上级机关批准。 请您指示。 И. 库尔久科夫 (文件上有如下批示,按先后顺序) 致葛罗米柯、佐林同志: 我认为第一条很值得怀疑。你们的意见如何呢? А.库兹涅佐夫,8月5日 我认为第一条不能接受。其余建议值得研究。 安·葛罗米柯,8月5日 同意葛罗米柯的意见。 佐林,8月10日 葛罗米柯同志: 应该开始认真筹备参加庆祝活动的事情了:外交部派谁参加代表团、访问计划、问题、提纲。请远东司提出建议。 库兹涅佐夫,8月11日 АВПРФ,ф.0100,оп.47,п.383,пор.40,лл.4-5 SD08101 费德林关于苏联政府代表团参加中国 国庆典礼事宜给葛罗米柯的报告 (1954年9月9日) 由于政府代表团将去中国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周年庆典活动,我们认为采取下述措施是适宜的: 一、到10月1日即成立苏中友好协会。 关于苏中友好协会的建立,苏共中央已有决议。现在,苏共中央正在研究协会的章程和编制问题。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把“苏中金属公司”、“苏中石油公司”、“苏中造船公司”、“苏中民航公司”等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卖给中国。 苏共中央已原则上决定要摸清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外贸部机关已拟定出关于这一问题同中国政府的协定草案,打算让米高扬同志在北京逗留期间签署该协定。协定草案现在卡巴诺夫同志那里。 三、在北京签署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这一协定草案已经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同中国方面谈判并签署这一协定的任务落到了外贸部的头上。外贸部机关准备建议在北京签署该协定。 四、同中国政府领导人交换意见,讨论苏联、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采取可能的共同步骤建立东南亚条约组织的问题。尤其希望中国和印尼之间尽快签署协定。(在日内瓦会议上,印尼政府邀请周恩来访问雅加达并提出了中国和印尼签署互不侵犯条约的问题。正如周恩来不久前同马林科夫同志会晤时所说的,他曾想8月份完成印尼之行。) 五、就同日本调整关系问题同中国政府交换意见。 关于苏联政府在这方面的步骤的提案即将向您提出。 АВПРФ,ф.0100,оп.47,п.383,пор.40,лл.10-19 SD08098 葛罗米柯关于苏联政府代表团 参加中国五周年国庆给苏共中央的请示 (1954年9月15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周年国庆和苏联政府代表团即将赴华,苏联外交部认为采取以下措施是适宜的: 一、发表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关于苏中关系和国际形势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关于同日本关系问题的声明。 二、在北京签署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7月22日苏联部长会议已做出决议,批准了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草案,任命了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苏方人选。已委托外贸部长卡巴诺夫同志在协定上签字。 应考虑改变7月22日的决议,委托米高扬同志在苏联政府代表团抵达中国后在那里签署协定为宜。还希望发表签署协定的联合公报。 三、到1954年10月1日即成立全苏苏中友好协会。 决议草案附后。 请审阅。 葛罗米柯 附件: 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政府代表团中国之行有关措施的决议(草案) 一、批准苏联外交部提交的苏中联合声明草案(附件1和附件2)。 二、改变苏联部长会议7月22日决议(№1511-680C)第2条规定,委托米高扬同志在北京签署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批准苏中关于签署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联合公报的准备文本。(附件3) 三、委托苏共中央宣传鼓动部于今年10月1日在报刊上发布成立全苏中友好协会的消息。 АВПРФ,ф.0100,оп.47,п.383,пор.40,лл.10-19 SD08100 关于苏中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联合公报(草案) (1954年10月12日) 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苏中两国科学技术合作问题先后在莫斯科和北京举行了谈判。谈判是在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的,最后于10月 日在北京签署了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根据苏联政府授权,代表苏联签字的是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外贸部长А.И.米高扬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代表中国签字的是______。按照协定,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科学技术领域,通过交换相应信息以及工农业生产部门的经验,以促进合作的发展。 为制定实施合作的措施和给双方政府提出有关建议,成立了苏中委员会,委员由苏联和中国各派7人组成。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依次在莫斯科和北京召开。 为保障双方在科学技术合作问题上保持经常的和直接的联系,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应地在北京和莫斯科派一名它们任命的委员会成员。 该协定的期限为5年。如果在这一期限到达之前一年内,双方均未宣布希望该协定终结,那么该协定将再延长5年。 苏联政府方面任命的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委员:苏联地质和矿藏保护部第一副部长Н.М.西卢亚诺夫同志,苏联建设部部务委员会委员В.И.奥夫相金同志,苏联国家计委机械制造局副局长Н.Н.亚历山德罗夫同志,苏联食品工业部技术委员会主任А.Л.马尔琴科同志,苏联日用工业品部技术管理局局长П.Г.特列季亚科夫同志,苏联农业部部务委员会委员А.Н.阿斯科琴斯基同志,苏联驻华贸易代表В.П.米古诺夫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任命的代表是________。 苏中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签署是对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密切的合作事业的新的重要贡献,其目的是相互帮助和达到共同经济繁荣。 SD09932 伊万年科关于在中国的苏中股份公司情况的调查报告 (1954年12月11日) 一、“苏中金属”股份公司 “苏中金属股份公司是根据1950年3月27日的苏中协议,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地区普查、勘探、开采和加工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而成立的。 上述协议规定“苏中金属”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为2800万卢布,双方股份额均等。 苏方作为公司资本投入的有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地质勘探工作的费用、材料及其他商品物质价值,总计1400万卢布。 中方作为公司资本投入的有新疆地区为开采和加工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所必须的土地地段以及工业设施和任务所必须的建筑材料,总值为1400万卢布。 根据苏联和中国政府交换的照会,公司的股份资本增加到10000万卢布,每一方的资本为5000万卢布。 截至1954年4月1日的股份资本额为: 单位:千卢布 苏方 中方 总计 总计 50774 49936 100710 其中 1)已办手续的投入资本 房屋与建筑物 3217 — 3217 设备和材料 31731 — 31731 地质勘探工作 1640 — 1640 现金 2047 22845 24892 航空地质和航空摄影工作 7203 — 7203 运输服务 203 — 203 设计工作 650 — 650 总计 46711 22845 69556 2)未办手续的投入资本 设备和材料 4063 — 4063 土地地段和建筑材料 — 14000 14000 建筑工作 — 13091 13091 总计 4063 27091 31154 产量: 公司经营期间每年的产品产量如下: 产品名称 1951年 1952年 1953年 1954年计划 一、1951年计划不变价格 的总产值(千卢布) 15014.6 25894.8 38831.3 48051 二、产量(吨) 1.绿柱石10%精矿 873 1004 1204 1300 2.锂辉石4%精矿 1905 3155 3863 5000 3.钽-铌精矿 0.98 4.1 6.5 5.0 4.铅50%精矿 — — — 9000 5.锌50%精矿 — — — 5000 [1] 原文件此处文字模糊,无法辨认。 [2] 尤申,苏联国外资金器材物资总局官员。 [3] 原文如此,似为笔误,应为427,参见文件SD09929号。 [4] 原文件中此句被划掉,用手笔改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 [5] 原文件中“从那里”一词被划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