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circular cone:全国网络传销人员超4000万多于传统传销人数 (2011-03-13 15:39:5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29:34
 3月9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反传销协会等机构发布的《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达到700万,而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远远超过传统的异地传销,达到了4000万,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约为80亿。

  而在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浙江赫然位列中国网络传销“重灾区”之一。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反传销协会等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传销重灾区主要集中在浙江、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原因也很简单:东部沿海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较高,就业压力大,使得网络传销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对于新兴的网络传销,暂无明确定义,目前主要是来自民间机构的说法。

  在3月初公布的《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中,对网络传销的特征做了这样的说明:网络传销经销商以介绍他人加入和抽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司利润来自会费或产品适用费,加入组织需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订购相当金额的产品,产品价值偏高或价值很难确定,没有责任保险,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严苛。

    2009年10月14日江苏省警方日前侦破一起涉及全国20多个省区市、10余万人的非法传销大案。以所谓“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传销的施永兵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警方查明,江苏南京人施永兵,又名戴兵,以前就曾参与过传销活动。2006年,施永兵招募软件设计人员帮其研发出一套具有即时通讯和点击收看广告功能的通讯软件系统(又称手机无线互联网流动新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软件系统)。

  2007年1月,施永兵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自任总裁,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架设服务器,以销售软件卡为主营业务。后来又分别在海南、长春等地成立了5家子公司。

  2007年10月以来,“世界通”公司通过网站招募代理商。在发展代理商时,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按照首次购买软件卡的数量将代理商分为6个层级,并以推销软件系统为幌子,以“点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会员,采用复式计酬方式,诱使代理商为了提高层级而不断发展下线,大肆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非法敛财10亿余元。

  网络传销的种类

    从类型来看,目前网络传销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 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第三种,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带来的查处难点

  1、虚拟性更强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上述案例中,会员得到的仅仅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北京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搜集到的资料显示,北京欧亚伟业国际有限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5、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而且网站管理不在工商监管范围内,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综上,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而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有效的查处手段。目前,商务部正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着手起草直销法,立法核心是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中能对网络传销给予明确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职权,旨在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