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摄像头在线福利: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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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移送

来源/作者:西安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8-3-26阅读次数: 324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日,我局根据新城区国家税务局移交的税收专项评估案件线索,反映“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利用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并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局随即派员对该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涉税违法行为展开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说明如下:

    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生产经营期限为2003年9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03年9月在西安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王海行;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 2005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和17%;税务登记号码为610102750227298。

    依据新城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我局依法对该公司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发票进行了专案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涉嫌利用八套分别加盖有天津海关单证专用章和南汇海关单证专用章的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涉嫌存在利用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行为。

    1、该公司2005年12月31日第3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512)020120051102319938-L02号,填发日期为2005年12月19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天津海关第十九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584070.80元;税款金额合计为:75929.20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75929.90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1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2、该公司2006年3月5日第1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3)020120061102325656-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3月5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天津海关第十九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1115044.25元;税款金额合计为:144955.75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144955.75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4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3、该公司2006年3月5日第1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2)022320061020336872-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2月27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143805.31元;税款金额合计为:18694.69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18694.69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3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4、该公司2006年4月30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4)022320061020336995-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4月15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442920.35元;税款金额合计为:57579.65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57579.65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5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5、该公司2006年5月30日第12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5)022320061020336997-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851327.43元;税款金额合计为:110672.57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110672.57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6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6、该公司2006年6月30日第11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6)022320061020337200-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6月26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665929.20元,税款金额合计为:86570.80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86570.80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7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7、该公司2006年7月25日第10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7)022320061020337503-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7月25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489690.27元,税款金额合计为:63659.73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63659.73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8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8、该公司2006年9月2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609)022320061020337625-L02号,填发日期为2006年9月21日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汇海关第三十六号单证专用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煤;完税价格合计为:274734.51元,税款金额合计为:35715.49元,此份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35715.49元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该公司已于2006年10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经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王海行询问得知,2005年7月王海行与一个自称王巍的人认识,经双方协商约定,由王巍以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筹资金采购煤炭并负责对外销售,销货款也由王巍自行与客户结算,每月月底王海行根据王巍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的煤炭销售吨位,每吨收取20元的利润,2006年底由于税务机关开展了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款专项核查整治,至此双方结束了合作。截止2006年底,王海行已按照王巍提供开票信息累计向淮安、随州和新沂等地市多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套,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为3580369.38元,销项税额合计为465447.98元,价税合计为4045817.36元。另据王海行供述本次所查证的八套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相应的海关报关资料都是王巍每次在结算手续费时交给王海行的,并由王海行转交给公司所委托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做账。上述八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593777.88元进项税金该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据王海行供述,本次所查证的八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对应的煤炭购销合同,都是2006年底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检查过程中要求其提供合同时,王海行根据王巍提供的加盖有“上海宏申物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由其自己按照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补做的虚假购销合同,实际上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与上述两公司人员见面,更没有与上述两公司签订过任何购销合同,其补做虚假的购销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

    在货款支付方面,据王海行供述其公司与上述八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进口单位“上海宏申物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均无业务往来,更没有向上述两公司支付过任何货款,该公司帐簿凭证中所附的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向上海宏申物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凭据都是王巍交给王海行做账用的,其公司实质上并未支付过上述款项。此外针对该公司按照王巍所提供的开票信息向淮安、随州和新沂等地市多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货款,该公司也从未收取过。

    经查证,该公司还存在利用虚开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问题,其公司2005年7月31日第3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号码为00158094号,填发日期为2005年7月15日并加盖有冀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此份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项目为:煤运费;运费金额为:500000.00元,此份货物运输发票该公司已于2005年7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增值税税款35000.00元,目前该公司经理王海行已承认,该笔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500000.00元运输中,其公司实际发生运输费用仅为150000.00元,其余的350000.00元运费系王海行委托为其公司承担运输业务的个体运输司机为其公司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发票,仅此一项该公司就多抵扣税款24500.00元。经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上海海关缉私局分别于2007年8月6日和2007年7月30日回函证实,该公司所申报抵扣的上述八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属伪造单证。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西安鼎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与上海宏申物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利用王巍提供的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593777.88元,并且该公司还在与淮安、随州和新沂等地市多家单位无货物销售情况下,涉嫌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外该公司还在未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他人为自己多开具运输发票非法抵扣税款2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206条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