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忤战女主角:名师工程:开创罪犯教育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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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工程:开创罪犯教育工作新局面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9-10-14 14:37:44] 作者:《法律与生活》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55501436601761 名师工程:开创罪犯教育工作新局面

  文/蔡文光 何剑锋(浙江省乔司监狱)

  思想教育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处于核心地位,提高思想教育质量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环节。

  2008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始打造思想教育“名师工程”。他们从1500余名民警中选拔出20名民警教师,围绕“人生十课、改造十题”,开展罪犯思想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

  严把四个关口

  “名师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乔司监狱采取有力措施,严把四关。

  1.做到“三个结合”,把好选题关。结合“首要标准”、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短刑犯的改造实际,以讲授为人处世的道理,教授做人做事的方法,帮助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目的,确定了“人生十课、改造十题”共20个“名师工程”授课课题,并形成16万余字的思想教育自编教材。

  2.确保“三个到位”,把好选拔关。一是宣传到位。广泛开展宣传,统一思想,引起共识,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组织到位。监狱打破陈规,突破年龄、性别和职务界限,拓宽民警教师选拔途径。42名参加公开选拔的民警中,有分监狱级领导1名、监区级领导11名,还有2名女民警。三是考核到位。监狱组成了考评组,对参加选拔的民警逐一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20名“名师工程”授课教师。

  3.用好“三个方法”,过好激励关。“三个方法”分别是:第一,认同激励法。“名师工程”为民警教师搭建展示自我的舞台,增强民警教师的工作成就感。第二,目标激励法。通过业务培训,将民警教师培养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家里手。第三,政治荣誉激励法。对表现突出的民警教师,监狱适时给予一定的表彰。

  4.落实“三个机制”,把好使用关。一是落实民警教师管理考核机制;二是落实民警教师动态管理机制;三是落实民警教师长效使用机制。监狱还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了5名后备民警教师,加大对后备民警教师的培养力度,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成效已经显现

  如今,“名师工程”已被广大民警和全体罪犯接受,效果也已初步显现。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提高”、“三个促进”方面。

  1.“两个提高”。一是民警教师的授课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一些“名师工程”的民警教师在全监成为知名人物和民警学习的榜样,进一步激发了民警教师的授课积极性。二是罪犯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名师工程”整合了优秀教学资源,普遍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运用音频、视频增加教学效果。不少罪犯反映,“警官的课上得相当好”,“学到了很多以往没有的内容,开阔了眼界”……他们对今后的课程充满期待。

  2.“三个促进”。一是促进思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许多“名师工程”的民警教师是分监狱和监区的主要领导,他们的理论与实践都比较丰富。他们对解决改造中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二是促进民警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一批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年轻民警通过“名师工程”脱颖而出,成为教育改造工作的行家里手。三是促进思想教育工作新局面的形成。

  若干思考

  推行“名师工程”,是乔司监狱结合罪犯思想实际,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一次有益探索。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罪犯思想教育工作,也作了一些思考。

  1.在教学中必须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在教学中树立“生本”理念,即以教学对象——罪犯为本的理念。

  一是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考虑罪犯的现实需求、价值需求、心理需求、情感需求,努力激发罪犯学习的兴趣点、注意点、兴奋点。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贴近罪犯的智力发展水平、现实改造生活和思想实际。三是在教学方式上,要强化罪犯的参与意识,激发探究精神,积极引导罪犯从被动接受式向主动参与式转变。

  2.在教学中必须发挥民警教师的主导作用。“生本”理念立足罪犯全面发展之本,民警教师主导也完全是为了主导罪犯的健康发展,两者在促进发展上是高度统一的。民警教师主导,要求民警从“独奏者”的角色过渡到“伴奏者”的角色,帮助罪犯学会思考人生、辨别是非。

  3.在教学中必须发挥环境的熏陶功能。在“名师工程”的实施中,我们充分发挥狱内小报的舆论宣传功能,监狱、分监狱小报持续进行宣传报道,使二十课的内容成为罪犯改造生活中的中心话题,在潜移默化中使民警教师的观点、思想深入罪犯内心。

  4.在教育过程中必须发挥个别教育的特殊功能。为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必须全力抓好一人一事的个别教育工作,让罪犯强化对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认同,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