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鸟钢琴曲视频教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5:32:13
索 引 号:000014348/2008-00340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8年11月07日
名  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08〕73号 主 题 词: 目标责任制管理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73号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并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使省政府部门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三)规范省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使各级领导和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对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的状态等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主动性。
(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创新争先的工作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总结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机关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改善服务的经验,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突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和奖惩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考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评要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五)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评的同时,建立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档案,跟踪了解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第六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审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并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或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第九条目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目标、共性目标两部分构成。
主要职能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
共性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建设等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目标,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第十条目标的制定。
(一)年初,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能目标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主要职能目标一般不超过十项。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目标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主要职能目标逐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目标与全省的目标是否衔接,目标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具有竞争性。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审核后的目标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目标的分解。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迅速对目标进行分解,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完成的进展情况,分析目标完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了解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并将各部门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评。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考评结果形成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年终目标考核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分工要求,主要采取听、查、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部门关于实施目标责任制工作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核查,并对各部门自查打分情况进行复核;
(三)由考评小组分别对各部门提出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效能考核、第三方评估、争先创优四部分构成,目标考核、效能考核、第三方评估各按百分制计分,然后再按一定的权重计入百分制,其中:目标考核分值占70%,效能考核分值占10%,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按实际得分加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70%+效能考核得分×10%+第三方评估得分×20%+争先创优得分。
第十八条年终目标考核由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构成,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能目标考核分值占70%,共性目标考核分值占30%。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7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30%。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共性目标的评分标准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的评分标准为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该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部门经批准调整后的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九条效能考核是对各部门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估(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一)每年根据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设置若干效能目标。
(二)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的效能目标,分别由目标的主管单位制定考评计分细则,年终由主管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社会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第三方评估采取分部门、分对象进行评估:
第一类部门: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3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70%。
第二类部门: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服务的参谋议事办事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7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30%。
(一)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社会服务对象评估。根据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服务对象进行测评。每年由省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对象评估方案,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争先创优考核。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加分(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一)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
2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
3超额完成主要职能目标的;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或省委、省政府主要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或印发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
(二)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算。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在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作为加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综合考评划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提出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部门达标总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占30%左右、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占20%左右。
(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一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部门产生的先进单位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公示。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考核评比确定的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彰;根据公务员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和发放范围以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未达标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对部门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终考评结果送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效能建设
目标和争先创优项目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一、关于效能建设目标(100分,占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分值的10%)
共七项,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相关考核单位根据各被考核部门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照考核计分办法进行扣分。除效能建设目标发生“一票否决”情况外,每项最多扣完该项基准分。
(一)政务值守、重大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
1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国家或省领导点名批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20分。
2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班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电话不能保持联络畅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3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4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下达的通知、指令和任务,没有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本部门没有按要求成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及工作处室,或者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的,扣2分。
6没有专题组织学习公共危机管理或《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应急管理知识,或没有按规定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分析的,扣2分。
7没有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省(出国)请假报告制度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8.当月没有完成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的,每月次扣05分。
9.全年由本部门组织撰写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报1篇扣1分。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25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考核)。
1对于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省委常委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的,凡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3省政府办公厅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够,造成落实中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2分。
5对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发现一起,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25分。
(三)公文规范及办理时效(基准分1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考核)。
1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以及抽查各部门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发现公文各要素标识不准确、运转程序不规范、文字表述有明显错漏的,每件扣1分。
2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回复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次扣3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无规章制度的,扣1分。
2.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构多方会审、协调并明确办理责任,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件扣05分。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工作配合不力,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05分。
5.未采用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沟通办理工作的,每件扣05分。
6.省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7.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扣1分。
8.未按时在网上签收建议提案的,每件扣01分,累计最多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网上答复的,每件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办理意见,未及时在网上回应的,每件扣02分。
9.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扣1分。
(五)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10分,由省监察厅负责考核)。
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5分。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3分。
3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3分。
4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不力被通报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1行政复议案件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1分。
2行政复议案件确认违法的,每件扣3分。
3行政诉讼案件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1分。
4行政诉讼案件确认违法的,每件扣3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基准分6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负责考核),按照《2008年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考核计分。
2规范性文件报送(基准分4分,由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按未报文件数与应报文件数百分比扣分,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4分。
(2)未按时报送文件的,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4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效能考核全部分值,并取消评先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的。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我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关于争先创优加分
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一)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5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二)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分别加03分、01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三)主要职能目标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01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转发或省委、省政府主要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或印发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包括以两办名义)的,分别加01分和005分。
三、有关事项
(一)建议提案办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两项目标不再列入职能目标考核,纳入效能目标考核。
(二)各考核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建立考核档案,提供扣分依据,在次年1月中旬前,以一定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各被考核部门若有加分依据,应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
(四)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考核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