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可种庄稼: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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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10日〓农政发〔2004〕4号)
为贯彻《农业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部制定了《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
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
农业部门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把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作为推进农
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有关综合执法试点
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国农业系统开
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提高农业执法效能,改革农业行政管理
体制,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
步贯彻《农业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现就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重大意义
(一)近年来,农业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法监管不适
应农业发展和依法治农要求的问题仍很突出。由于多方面原因,
一些地方农业执法还存在分散多头执法的现象,农业执法力量十
分薄弱。这不仅影响了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而且影响了
农业部门的执法形象。为切实加强农业执法,转变农业部门职能,
创新农业管理方式,必须改革农业执法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执
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贯彻农业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新农业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
执法效率和水平。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国务院先后多次下发文件,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理整顿行政
执法队伍和实行综合执法试点进行了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
认识,认真将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三)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将部分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集
中行使,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农业部门职能。实践证明,实行
综合执法符合农业执法的客观要求,符合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的要求,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方向是正确的。各级农业部
门要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不动摇,坚定不移地推动农业综合执法
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范围
(四)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总结经
验,推动工作,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
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
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五)要制定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五年规划,明确试点目标、试点
内容、试点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我部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
上,决定再选择100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以理顺体制、完善机
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继续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六)省级农业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农业执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规划。已全面推开综合执法的省,重点放在总结经验、加强执法规
范上;未推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范围。
三、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推进综合执法
(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后
监督不力是农业执法的薄弱环节,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集中行
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抓住薄弱环节,在关键点取得新突破。农业
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有关机构不再行使行政处
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但法律法规授
权的行政处罚职能仍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承担,可以不纳
入综合执法范围。
(八)在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按
照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
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创新农业执法管理方式,精简行政审批
项目,推行农业项目综合审批“一站式”办公,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
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处罚综合、行政审批集中、检测检验中
立三方职责分明的配套运作机制。
四、以县为重点区域抓好综合执法
(九)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
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工作要以县为重点,加强县一级,推动县一级。省、设区的市农业
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重大执法活动或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
(十)要处理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农业事业单位的相互
关系,在试点中逐步划清职责。目前,综合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
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内部要明确分工,健全执法
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十一)科学、合理、合法地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做到机构职能
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
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
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的机构名称可以叫“执法大队”。已
在省、市两级建立机构的,市可以叫“执法支队”,省可以叫“执法总
队”。具体名称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十二)要坚持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
做到“六要六禁止”:一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
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
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三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
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四要认真遵守
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五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
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
作风粗暴。
(十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按照
有关规定,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
合格的公务员中调配和从事业单位及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
录用。要全面实行持证执法制度,按照我部《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发放和管理《农业行政执法证》,执法
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我
部组织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计划在
2004—2006年多种形式地对全国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进行轮训。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和农业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到
公正执法,服务三农。
六、突出农业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
(十四)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日常执法监管工作的同时,要针
对突出矛盾,每年按农时农事季节,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几项执法
专项整治行动。当前要重点抓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按照部里的统
一部署,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农资市场的突出问题入
手,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案要案,率
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和禽流感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促
进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努力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
标。
(十五)建立健全农业执法运行机制。一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变被动为主动,及时查
处违法行为。二要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我部将每年对部分重大农
业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各省也要抓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三要完
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农资质量抽检结果和案件查处结
果。加强部门之间、生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案件查
处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既要树立农业部门执法形象,营
造良好的农业执法舆论环境,也要披露各种违法行为,该曝光的坚
决曝光,该通报的坚决通报。四要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切实做好
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
应诉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五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
积极开展农资经营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体系试点,探索农业执法与
服务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七、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十六)执法能力建设是搞好综合执法试点的基本保障。目
前,农业执法基础设施薄弱,不少地方缺乏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
取证和快速检测设备,严重制约了执法效能的发挥。为了提高农
业执法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
持,加强农业执法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
系,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和农业执法队伍素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和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农业市场经济秩序和农民的合法
权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试点地方的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农业执法服务基础设施
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机构对各类违法活动的快速反应能
力和打击能力,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
村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综合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
政、提高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起责
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农业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
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
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
(十九)部内有关司局要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的指导和支持。无论地方农业部门内部哪个机构
承担执法职能,部内有关司局都应根据职能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同时,地方综合执法机构
也有义务接受部内有关司局的指导。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
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编印《农业法制动态》,反映综合执法试点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
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财政、计划等部门
的支持,努力解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执法经费、执法设备等
问题,共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