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试衣软件怎么安装:高新民: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开始改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6:03:06

   近日来,多家媒体报道,广东省纪委正牵头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党政机关正职领导者的监督,提出若干具体措施约束党政机关正职个人权限。作为一个地方性的制度建设,却引起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乃因其中涉及监督工作的根本问题,如干部任用的提名、权力制约等,涉及党的建设、党内权力结构等重大问题。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真正实现监督工作防错纠错功能,党风廉政建设让人民满意,需要从源头进行改革创新。


  源头之一:授权方式科学化和民主化


  实事求是地讲,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很多地方实行基层公推直选,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竞聘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成为各行业、各单位选拔任用干部的常态化制度,同时推行用人失察责任制,加大了主要领导交流的力度,推行反映科学发展精神的干部考评体系,等等。但是,面对严峻的党风廉政建设现实,人们依然期待正视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在诸多腐败案例中,人们往往会发出质疑:腐败官员是如何提拔起来的?这里原因很复杂,提拔到领导岗位之后腐败变质者有之,边腐败边提升者有之。选人用人的问题,干部管理中的疏漏,监督体制机制中的“死角”,往往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有正相关的关系。换句话说,没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没有授权方式的改革,某些领导干部层面的腐败现象难以遏制在低发范围内。遏制腐败现象,特别是遏制用人领域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需要从源头上反思干部人事制度的科学与民主的关系。


  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人事理论的逻辑起点,或者用传统的话语体系来讲,就是干部人事工作的基点,发端于两大基点:一是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二是调节人与岗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确定向谁负责,反映的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谁的领导,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博弈,由此导致所谓民主问题,需要以选举制度来确认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并迫使当选者与选举人的意愿保持方向的一致性,否则就会被选举人所抛弃。而人与岗的关系,则是从办事能力、业务专长出发,确保承担的任务、事宜能够顺利完成。这种能力,不是选票所能决定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一般地说,代表大会制和委员会制的成员(包括我们所说的“书记”、“常委”),富有政治责任的行政首长(如省长、市长、县长等等),往往由自下而上地授权——选举产生,以确保向人民负责,确保政策的政治方向正确。而为了保证“政治正确”的政策能够得到实施以及确保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又需要有大量的来自上级授权的职位,这部分人大多聚集在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大多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如此分类确定权力来源,是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完成任务。民主的施行是有条件的,越过其边界并非科学。


  由此来看我们的改革,在很多地方的改革重心恰恰是在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也就是在原本需要上级授权的岗位来进行改革,先实现下对上的选择,再由上级任命。至于大家所认可的人是否是该岗位的最佳人选,则很难说,更多的是人缘上的选择。更何况,有的单位由于领导者在民主推荐前“做工作”,即使得票多的人也未必是大家真正认可的人。而真正需要下对上授权的岗位,由于其十分重要、事关重大,往往是上级内定了候选人(实现了基层公推直选的地方除外),最后在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上以“选举”的形式通过。这里,我们通常看到的是授权方向的实际错位。


  当然改革不能一步到位,需要过渡。广东省所推行的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的正职,一般由全委会或党员领导干部会差额推荐提名的办法,其意义在于:一是以初始提名方式的改变,推进授权方式的渐进改革。实际上,党政领导机构的正职,人们一般所说的“一把手”,原本属于运用民主方式而产生的干部,但为了稳定地发展,逐步改进提名方式,亦是可以理解的。二是边界清晰,把“正职”作为改革对象。三是拓展了参与范围,非全委会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可参与到提名过程中来。相对于以“组织”的名义提名、委员会或代表大会象征性选举通过而言,毕竟是进步。虽然授权方式改革的功效也不是无限的,但至少从一个方面减少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一个方面的建设性支撑力量。


  源头防腐:多种形式的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有多种途径,比如,以权力制约权力。这里所说的就是政治资源的配置,权力配置问题,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力量的权衡、牵制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就是权力间的配置问题,属于领导体制问题。当然,从体制层面来讲,各权力机构间的力量配置是宏观层面的改革。领导班子内部的个人权限分工,则属于个人权力的制约。


  就中国政治生活现状来看,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往往是同级监督工作难点。人们通常认为“一把手”权力太大,难以监督,但实际上不同层级的“一把手”究竟有哪些权力,并无正式的制度规定。但当体制中力量配置整体趋向于集中时,“一把手”的权力事实上也随之加强。因此,邓小平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已经深刻指出了这一问题的根源,并提出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适当的分权,严格确定每个机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等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问题,媒体报道的广东省纪委《意见》中所涉及的明确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的权限边界,防止执行权侵害决策权;明确各层级之间的权限边界,防止不适当的干预和包办应由下级组织决定的事项;明确政府首长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边界,防止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矛盾上交等等内容,当是从制度建设上、从权责对应上改变内部权力结构。


  权力制约的另一形式,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比如,党章赋予共产党员的选举权的实现,就可以遏制某些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风气;参与决策权利的实现,可以防止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则可以使防错纠错功能得到更好地体现。但是,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能否不被人随意剥夺,还需要特定力量的保护,说到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是重要问题。


  贯穿始终:提高执政党和政府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


  公开透明,是防错纠错、真正实现权力制约的重要前提,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中国所发生的腐败,也大都是在不公开环节。因此,党的十七大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07年试行(2008年正式生效)政府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党务公开制度正式推行,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有媒体质疑,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推行,但腐败现象依然高发。这里需要指出两点:


  一是需要有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才能真正对防错纠错、反腐败起到重要作用。所谓过程公开,是指除重大军事、外交、商业机密外,权力机构从决策议题的产生就需要公开;讨论过程公开,即与群众相关的重大问题需要群众公开参与讨论;表决结果公开,即相关机构表决后公开结果;执行过程公开;决议实施结果和群众意见反馈公开,等等。只有当权力运作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才有可能使监督置于民众之中,使监督效果最大化。


  二是公开体现在多方面制度中。仅仅制定一个公开条例并非能够解决对权力的监督,公开性体现在多方面制度建设中。列宁曾经指出,没有公开性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当然,公开并非民主的核心问题,但没有公开,权力制约就是少数人的事情,所谓把“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更是领导层内部的事情了。


  一句话:从源头上改革,公开性贯穿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