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拉圭关系: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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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

发布时间:2012-01-04 13:58 作者:王爱云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76次


  (一)阶级成分发展为政治身份


  如前所述,50年代中期以前,阶级划分具备经济分层意义;但是1957年后,阶级成分划分成为了一种政治分层。这首先表现在地主、资产阶级等阶级成分的延续性上;最重要的,是逐渐采取以政治态度为标准划分阶级成分。1957年后,党内“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一直延续到1978年【《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在“左”倾错误的主导下,195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9日)。】这一错误判断使中共在政治路线上步入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之歧路,在经济路线上也启用了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对待和组织经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将政治标准、意识形态标准放到社会分层机制中来,在以后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严重地夸大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标准在阶级划分中的重要性,以戴“政治帽子”的形式划定了一些新的阶级成分,如在反右派运动中划定了“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走资派”这种身份。


  采用政治标准划分阶级,主要是根据人们的阶级成分、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会群体。1957年后,人们逐渐在政治上基本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群体【也有学者认为人们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两个大的集团:“人民”与“非人民(包括一部分政治上的敌人以及一部分暂非敌人也不属于人民的人)”,享有人民身份的主要是工人阶级(包括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贫下中农、中农和富裕中农;属于“非人民”的有地主、富农、资本家、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走资派等。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第59页。】:一是“革命阶级”,包括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二是中间阶级,包括中农(含富裕中农)、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含职员)、宗教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三是“阶级敌人”,包括地主(含恶霸、军阀、旧官僚、破产地主、管公堂)、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资本家、走资派等。这三大群体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社会声誉和人生际遇,尤其是后者,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都要受到冲击,甚至成为打击对象。这样,阶级成分就具有了政治身份的意义。


  政治身份一经确定即不易改变,影响所及及至子女,从而又衍生成为一种先赋的、不可逾越的身份——亦即“家庭出身”。在改革开放前,家庭出身成为几代人一出生就被打上的阶级烙印,并深刻影响一生的机会命运。因为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毕业分配、招工就业,还是入团、入党、参军、提干等个人发展,都要对家庭出身进行政治审查,而且要查三代(祖辈、父辈、本人)。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优先选拔出生于工人、农民、革命干部等家庭的“根正苗红”的子女【例如全国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工农家庭出身的和本人是工农成分的比例不断上升,1953年为27.9%,1958年上升为55.28%,1965年上升为71.2%。转引自杜兴:《〈家庭出身代码〉兴废:能否读大学曾经全靠它》,《时代教育·国家历史》2010年第2期。】,同时限制剥削阶级子弟向上流动。这种氛围不断积聚和加重,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极限【“文化大革命”时期,家庭出身演变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以高干子弟为首的学生红卫兵自称是“红五类”,即来自革命干部、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工人和农民家庭的子女。他们的对立面是“黑五类”,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的子女,后来又加上资本家和走资派的子女,称为“黑七类”。】。如果是“可以教育好的子女”【“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简称“可教子女”,是指196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对敌斗争中应注意掌握政策的通知》第2条所指明的阶级敌人,即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等人的子女,简称为“九种人”的子女。有的省在上述九种人的子女外,又加进了“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子女”,这样一来,“可教子女”就涵盖了“十种人”的子女。参见刘小萌:《“文革”中在血统论重压下的知青》,《党史春秋》1997年第11期。】,根本就没有资格得到这些机会。


  (二)户籍等制度造就城乡二元身份


  50年代末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确立了我国人民的城乡二元身份。而户籍制度的确立,是与当时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密不可分的。


  统购统销方面,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决定关闭农村的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改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期。】。这样一来,农民就没有支配粮食的权利了。没有非农业户口从而也就没有粮食供应凭证的农民,如果自发迁移到城市中来,首先就会遇到无法购粮的困境。


  就业方面,农民进城也遭遇了重重阻隔。1956年秋天,由于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遭遇灾情,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盲目外流的现象相当严重,流出的人口一般奔向各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地区,导致大量人口无法进行安置。为了防止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现象继续发展,从1956年12月30日到1957年12月18日间,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这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1956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5月13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从“防止”到“阻止”再到“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如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规定:对已经流入城市的人们,自己能找到生产门路的,应当允许他们居留;凡是可以安置的,应设法予以安置;不能安置遣返原籍的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1期。】。到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则要求在某些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应加强对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劝阻工作;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要动员其返回原籍,并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城市户口管理原则,进行严格户口管理;并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控制,对没有户口或者虚报人口冒领粮食或者买卖粮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加以处罚;严格控制自由市场的范围,取缔无照商贩营业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由此就从各个方面彻底阻断了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道路,为城乡户籍制度的诞生奏响了序曲。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原户口管理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强调“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8页。】。这样就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并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村户口迁往城市。该条例成为全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此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一制度日趋完善,城乡分割日趋严重。1962年11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人口统计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不同的户口迁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加控制”;对城市迁往农村的,则“一律准予落户,不要限制”;城市之间必要的城市迁移,“应当准许”,但是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一),公安部三局1964年12月编印,第379页。】。197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到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不仅继续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还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二),公安部三局1982年6月编印,第105页。】至此,在户口迁移上实行严格控制的城乡分割的户籍迁移制度,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并在就业、福利、教育等方面差别对待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最终完全确立。


  应该说,这种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形势下有其必然性;而且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对新中国按计划调配劳动力、按计划配给生活资料、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维护社会治安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以限制人口迁移和城乡身份世袭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牢固地树立起了壁垒。


  在这种壁垒下,首先,户口是一种先赋性世袭身份,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一种终身身份。除了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工、参军后晋升军官等极少数情况,农民很难改变自己的户籍身份。决定一个人户口身份性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不是其后天努力,而是其出生时父母的户口性质,更确切地说,是其母亲户口的性质【长期以来,孩子户口随其母亲是我国户口政策的核心原则,直到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才取消这一原则,确立“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其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所处的境遇、所享受的权利有着巨大差别。例如,城市与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相距甚远。仅从城乡消费水平来看,在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是大大高于农村居民,自1952年至1978年,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一直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两倍多,三年困难时期城乡差距扩大为三倍【据《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及指数(1952—2004)》计算,参见《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14页。】。又如,城乡不同身份所享有的福利保障是不同的。在城市,职工享有各种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公费休养与疗养、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女职工的产假及独子保健、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等【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55—69页。】;城市居民还享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就业人口还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总之,城市居民享受着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高福利”。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人口非但享受不到这一切福利,还一直背负着沉重的身份性支出——农业负担。就青少年来说,城乡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也有着极大差别。再如,城乡人民在就业方面的机遇不同。1956年,劳动部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要遵守“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参见《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意见〉》(1956年8月28日)。】。尤其是那些环境较好、技术性较强、待遇较高的工种,往往必须从持有本市本镇正式户口者中选择。至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繁重而艰苦的工作岗位,户口要求可以放宽,雇请农民户劳力充任合同工、临时工。到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这样,农村劳动力基本被排斥在城市就业大门之外。


  总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造就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居民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及的“城市贵族”【有学者认为中国存在“城市贵族”群体,这一群体包括:(1)干部群体;(2)全民所有制工人;(3)集体所有制工人;(4)除此之外的城市居民及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参见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6期(1994年2月)。】。


  三、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分层体系深化了身份社会构成


  如果说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是一种先天的世袭性身份,那么干部【干部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所有管理人员均可称为干部;狭义上,干部指的是部分城市就业者的一种社会身份,即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干部编制的人。在农村中,无论是公社干部、大队干部还是生产队干部,都不是狭义上的干部。本文分析的是狭义的作为一种身份的干部概念。】、工人二元档案身份则是一种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干部、工人身份是由劳动人事、工资等制度造就并维护的,这种身份虽然不是身份社会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深化了我国身份社会的构成和整体面貌。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顶替”等规则【参见王爱云:《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也使得干部职业具有了承继性的特点。这样,整个干部队伍成为一个稳定的相对封闭的系统,难以接纳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刚进城的解放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平均主义色彩浓厚的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实行工资制。随着形势发展,供给制与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带来许多问题,“原来在解放区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占少数,工厂职工是工资制,机关、企业新增加的人很多,受资产阶级影响很深,要把他们原来实行的工资改为供给,也不那么容易”【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1958年11月9—10日)。】;而且供给制要求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浪费太大。这样,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废止供给制,改行工资制。而这时的工资改革,与当时经济体制建设一样,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由于苏联实行的是等级森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据1940年苏联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收入最高工人的月工资可达10600卢布,而收入最低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仅有339卢布。当时工人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差,达到31.3∶1。参见鲍里斯·迈斯纳主编,上海《国际问题资料》编辑组译:《苏联的社会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第34页。】,我国的工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浓厚的等级色彩。


  1955年至1956年的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等级分配制度:党政机关干部分为30个行政等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等也都相应有了各自的等级系列。级别与工资对应情况,详见下表。


  1956年7月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表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生活水平差别很大,以各地生活消费水平为标准,1956年工资制度将中国分成11类地区,该表对比了1类地区与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资料来源: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编:《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63年12月;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7—58页。


  由该表就可以看出干部与工人工资的差别所在。8级工人最高工资水平,相当于18级干部的工资。


  而干部内部的工资差别也很大,最大级差55元,最小级差仅2元,有27.5倍之多;干部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8∶1【1956年工资改革刚刚完成半年,国务院即发布指示宣布: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降幅“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降薪后,各级工资间的最大级差数,从28∶1变成了25.2 ∶1。参见《国务院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1956年12月18日)。】。与干部工资级别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福利、待遇等制度,国家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级别干部的住房、差旅费标准、外出车辆、医疗、食品供应、家具等,都曾有具体的规定。仅就住房来说,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规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平方米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平方米至19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一级可享受180平方米至18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二级可享受170平方米至175平方米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六级只能分得100平方米至115平方米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级只能分得80平方米至95平方米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八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九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有关文件》(1956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1/1401/12-15。转引自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从此,“级别”成为干部群体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