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汽车救援推荐华援: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6:04:22

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自身企业选择核算方法)

 

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第一种,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加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从这种观点出发,产生了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这种方法通常称为成本法。用成本法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第二种,按所持股权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代表股东享有、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的权利,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益法。   

 

两种方法如何选择?在实际运用中需要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然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两种核算方法比较,选哪一种较划算呢?

举一例分析。   甲企业在1998年初以18000万元成本购入乙企业全部股票90000万元的20%,乙企业在1998年至2001年各年的年收益(亏损)及分派股利的资料如附表所示。

  按成本法核算,甲企业只有在乙企业分配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并纳税,因为1999年乙企业未分配股利,不用确认投资收益。

而采用权益法核算,1999年虽然乙企业未分配股利,但甲企业仍然要确认投资收益9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但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综上所述,成本法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上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被投资企业不能做利润分配),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无心节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当然,由于会计制度规定了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条件限制,企业要选择成本法,就必须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就进行筹划,控制投资比例。比如很多企业为了实现合理节税,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宁可向几个行业多个企业投资,也要把股权投资比例控制在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以下。附表: (单位:万元) 时间 1998年 1999 2000 年 2001 年 合计净收益 22500 4500 -3000 3600 27600 分派股利 18000 0 4500 5400 27900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