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电脑桌图片大全:足坛腐败案的未竟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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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腐败案的未竟之问

2011-12-21 09:00:46 来源: 东方IC 有1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总不能让一个“双面人”,在享受官员福利、待遇及其他权利上就是“国家公职人员”;而在责任承担上,他又变成了“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作者:王琳

中国足坛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审判,终于拉开帷幕。12月19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原主任张建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张建强案受贿事实无分歧。争议焦点仍在张建强的职务身份上。控方认为,在张建强接受的13笔贿赂中,有12笔、238万元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律师则连续提出了多条证据,借以证明在中国足协任职的张建强不能算“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无法满足《刑法》第385、388条对“受贿罪”的界定。

有此分歧,是因为张建强实则是个“双面人”——他既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的一名处级干部,又是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同一个人受贿,你说他是以处级官员的身份接受的贿款,还是以民间团体工作人员的身份受的贿?

张建强案中,辩方的技术性辩解是,中国足协并非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类的政府机构,而属于在民政部注册、受民政部监督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理论上,国家体育总局对它只有业务指导作用。而控方的技术性反击则是,张建强属于被国家体育总局“自然委派”至足协工作的政府官员,因此适用于受贿罪名。

对控辩双方的交锋,法院会采纳哪一种观点还有待判决的落地。但张建强案的“身份迷思”却并非孤立的个案。在民间团体不“民间”,社会组织不“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予逼退行政公权力对民间领域的侵占,就注定还会有司法争议。

以自然正义的视角看亦官亦民的“双面人”,权责统一是不可回避的基本法律原则。总不能让一个“双面人”,在享受官员福利、待遇及其他权利上就是“国家公职人员”;而在责任承担上,他又变成了“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以足坛腐败大案另一重要人物南勇为例,在被免职之前,他既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又是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还曾是中超公司的董事长。其实问题不在于“中国足协”是在哪注册的,在法律上又应视为何性质,而在于,南勇的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正是因为他的行政官员身份而来。这个民间团体人,是个不折不扣的“行政官员”。

也许我们可以在法律技术层面,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得十分清晰。但这种判罚恐怕也无助于犯罪预防。因为挟行政权之威,而操纵民间团体之实的问题,并不会因一次个案的判罚而自动消除。

就像张建强谈及受贿过程时所坦承的那样,“没有监管,个人面对诱惑时很难把控,这就是一个现实。没有道德、没有规范、没有制度、没有制约、没有监督……”其实,民间团体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没有良好的制度。不是没有制约、没有监督,而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二为一。当监管方亲自下场踢起球,“假球”还有什么悬疑?

笔者注意到中国足协12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了一纸声明,其中的一段或许可以为足协官员的“身份迷思”解签:足坛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暴露了中国足球改革以来出现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警示我们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一方面要从细微和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筑牢防腐防线,另一方面,要深化中国足球改革,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

道理很对,反思也很到位。只是,体制不顺好像并不是中国足协能够“顺”得了的。它也需要行政权的主动退守,这才是足坛腐败大案未竟之问的答案。这并不是什么翻天覆地的改革。当年亦官亦商的“官员商人”泛滥成灾,经过制度的硬性规定及舆论监督,不也逐渐得到了限制?“红顶商人”的利益诱惑更大,既得利益阶层势力更强,但是在法治的指引下,在治理上取得阶段性成果。“让民间的回归民间”当不会比此更难校正。

不久前从广东传出消息,即将在那展开的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将积极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激发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吸引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对于中国足协等民间团体而言,他们也需要竞争,更需要真正以民间之力承担本属于民间的社会职能。让民间团体真正受到民间和社会的监督,受到行政权的监管,权力的堤坝才不会像足坛腐败大案那样一溃千里。

(本文来源:东方IC) 责任编辑:NN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