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攀爬植物如何固定:什么是围标?陪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16:26:58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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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陪标
 认知】什么是围标!!2008年07月14日 星期一 下午 11:31
其实,围标这玩意儿,也不只黑道在玩,即便一般公司也履见不鲜,甚至有它的标准玩法。例如某甲负责广告看版业务,公司规定至少须找三家公司比价,某甲便与其相熟之乙公司谈定,由乙公司找出另两家公司一起报价,另两家公司报价皆高于乙公司,乙公司自然雀屏中选。当然,以后另两家公司有须乙公司充人头的时后,就轮到乙公司义不容辞了。另外,乙公司也有可能虚设几家公司,专门用来「陪标」,所以有人动不动开一堆公司,要投标的时候就有用了。(尤其大家可以观察,有人开了许多公司,但却都是经营同种业务的,这就可疑了。)?一般公家机关或公营事业,其采购金额达一定额度时,即须采公开招标方式,以免过程产生不公。既然上有政策,自然就下有对策,于是如本例中油的围标就出现了,围出来的结果就是只能由事先协议的一家得标,其他人可能可以分得得标公司所给的报酬,或取得小包或分包的机会。这结果,当然是招标公司所不欲见的,因为若公开招标仍无法取得较低而合理的价格,招标不是多此一举且成本更高吗?
「围标」是很典型的联合行为,依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十四条规定:「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又同法第七条:「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之方式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所以,「围标」系属「联合行为」,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但公平法在八十八年修法后采先行政后司法之原则,所以「联合行为」须先经中央主管机关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若逾期仍不理会,始会受到实质处罚。以本例而言,其「围标」行为并未经中央主管机关先为改正之命令通知,故要以公平法处罚就有困难。
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皆是依政府采购法侦办。查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围标」目前系以政府采购法规范,而不以公平法规范。
再者,何谓「绑标」呢?其实,若在投标的过程中有暴力介入,即可能系「绑标」之行为,「绑标」系比「围标」更重的罪,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意图使厂商不为投标、违反其本意投标,或使其得标厂商放弃得标、得标后转包或分包,而施以强暴、胁迫、药剂或催眠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所以「绑标」是比「围标」更严重的犯罪,不过有时候绑标围标混杂在一起,既是「绑标」也是「围标」,此时就有「法条竞合」的问题,依刑法五十五条规定从一重处分,亦即依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绑标)处罚。
须注意者,政府采购法只规范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的采购,一般公司自行办理招标,并不受此法约束,若有围标绑标出现,仍须循公平法的「联合行为」及刑法的「恐吓」「妨害自由」「诈欺」等罪判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