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这个字怎么读:“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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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

作者:邵建 2009-10-25 19:01:39 发表于:博客中国

“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是近期舆论界拎出的一个话题,它来自最高法院某副院长谈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一篇文章。应该说,“司法独立”在现行政治体制下还是一个被否定的概念,因为它来自英美,还与“三权分立”有关。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旗帜鲜明的反对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就司法领域而言,首先是“党的事业至上”。事实上,这位副院长并没有也不可能在概念的意义上提出“司法独立”,它的语境是这样:“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因此,如果要谈司法独立,还须推诸历史。纵观整个20世纪,司法独立只存在于取法英美的北洋时代。自国民党北伐成功之后,英美道路捩转为苏俄道路,司法独立遂为苏俄式的“党领导司法”所取代。这一点,国民党是始作俑者,共产党是集大成者。

就本土而言,假如并不存在的“司法独立”抑或不妨存在的“独立审判”可以成为一个话题,那么,首先要问的是,这个司法审判应当独立于“谁”。司法独立来自英美,在它那儿,司法作为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力的独立,也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概而言,司法独立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由于在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力中,行政比立法更易干预司法,因此,司法独立云云(当然也包括独立审判),主要就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不妨看看当年北洋是如何对英美体制“描红”的。1920年代,北洋总统黎元洪颁布过一个《大总统令》,谓:“立法、行政、司法分权鼎立,为共和国之精神。凡司法范围以内之事,无论何项行政机关,概不得侵越干涉,迭经明令申告在案。乃近闻京外军警衙门,对于民刑诉讼,仍不无侵越受理情事,殊与司法独立之制有乖……。”那个时代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是“宋教仁事件”,宋案发生后,由于国务总理赵秉钧涉嫌幕后指使,当时隶属江苏的上海地方法院向赵发出到庭作证的传票。

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为什么司法独立会成为一个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往往不会说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因为在权力的性质上,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政府权力谱系中的积极权力,比较而言,司法权则是一种消极权力。立法和行政的作为都是主动作为,司法不然,它的作为不能主动,只能被动。知雄守雌,守株待兔,可以用来描述这种权力的消极特征。它的作为,用中国民间话语表述则是“不告不理”,这个“理”是被动性的“受理”。由于权力本身带有扩张性,它不仅本能地向权利扩张;同样,积极权力也会向消极权力扩张;这样就产生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尤其是行政权的独立问题。行政权面对的是日常公共事务,因而它是政府权力中最积极最主动的一支。国会每年都有休会,大法官每年也有休假,但行政的轮子却一天也停不下来。因此,这一支权力最容易导致对司法权的干预。它自觉不自觉地会把司法“受理”变成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授理”。

根据以上,可以发现,无论司法独立,还是独立审判,都是相对于自己的强势而独立。那么,媒体越位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呢,在我看来,这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媒体本身不是权力是权利,不但在权力面前,权利永远是弱势;即使司法权力是消极权力,也即使媒体权利是积极权利;但只要在权利和权力的架构中,权力总是处于上位,正如权利总是处于下位;那么,下位的权利对上位的权力形成冲击,以致妨害了它的独立,这在常识上或实情上是否能说得过去,我们每个人不妨诉诸自己的直接经验。如果我们要真正解决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问题,那么,以司法居中,它的前面是行政,它的后面是媒体,于是,“行政—司法—媒体”三点成一线。请问,在前后两个对象中,真正可以妨害司法独立的,或最容易干涉独立审判的,是作为权力的行政呢,还是作为权利的媒体,答案不言而喻。

这里我想校正一个由来已久的说法,即在北美的宪政国家,媒体常常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应该说,这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而任何比喻在所指上无不跛脚。毕竟媒体的民间性使它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称为权力,除非政府办媒体(但这样的媒体更准确的称谓是“喉舌”)。既然媒体是权利又为何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呢,“第四”云云,不过是指它的存在乃是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的监督,而且是紧随其后并具有舆论力量的监督。媒体及其言论作为权利,如果和一个人的信仰权利相比,显然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信仰则是消极权利)。但,积极权利即使可以形成一种力量,终究不可能越位为权力。因此,“第四种权力”实际上是我们的误译,它更准确的翻译似乎是“第四种力量”(在英语中,权力和力量的单词都是“power”)。

由此,我们可以谈及上文所谓的“越位”。媒体监督是言论监督,言论监督的“位”在哪里,如果这个边界可以由权力定义,并由它来决定什么是越或不越;那么,言论监督自可以取消。毕竟言论如何监督权力,是权利的事,不是权力的事。权力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要求,本身就是“越位”。其次,言论作为权利,事实上无所谓越位不越位。它再越位,也越不出权利的范畴。尽管它可以形成一种力量,但它无法越位为权力。如果它可以对独立审判形成影响,那么,相较于可以形成直接影响的行政而言,它所能起到的作用,终究还是间接的。根据本土最近案例的实际情形,媒体甚至是通过对行政的影响,转而影响所谓的独立审判。因此,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要害,还在于它如何独立于行政。在这个意义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倒是它的助力。至于媒体如果可能对司法判案产生消极影响,也不难办,你尽可以保持中立,自由裁量。如果做不到,不是权利的事,是你自己的事。司法机构在独立审判时,如果连来自媒体的影响都抵御不了,那么,它还能抵御来自行政的权力吗——这才是司法独立和独立审判的最可忧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