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话术技巧开场白:“山寨”与知识产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2:25:41

现状:

在互联网上搜索“山寨”一词,与之相关的搜索结果竟有数千万之多。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春晚……各种各样的“山寨版”在社会上悄然刮起了一股“山寨风”,而且正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各式“山寨”中最具代表性的山寨手机,不仅在国内不断扩张市场,甚至已经走出国门,销往海外。面对这些“山寨”现象,一些人趋之若鹜,认为这是草根文化的发扬,平民创新的成果;另一些人则嗤之以鼻,认为其不过是低级的模仿和复制,甚至是公然的剽窃和侵权。由于众多“山寨”现象都与知识产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不论对“山寨”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我们都有必要对这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冷静的思考。

分析:

实际上,人们所称的“山寨”,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往往其中即涵盖了来自普通大众的标新立异或灵光闪现,也包括了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恶意侵权和非法经营。因此,针对不同的“山寨”行为,我们应当仔细加以甄别,认识其本质到底是创新还是仿冒,是合理使用还是违法侵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或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适当的使用或援引,则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同样不构成侵权。当然还须注意到,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上述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可见,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对已有作品进行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甚至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相反,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则为法律所不容。以山寨手机为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模仿其他品牌手机的外观,有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他人的歌曲内置为铃声、音乐,则可能侵犯词曲作者、演唱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而使用盗版的系统软件、输入法、导航软件等,则侵犯了这些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此外,尽管某些山寨手机没有模仿其他品牌,反而还进行了一些创意设计,如将手机外形开发成流行的卡通形象等,但却忽视了由此可能导致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人的权利。总之,同为“山寨”,但不同的目的和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建议:

对于“山寨版”的制造者,其应当认识到简单的模仿不是出路,这既不能让人创作出具有价值的作品,也无法帮助企业走上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道路,相反会逐渐磨灭我们的创作灵感和研发动力,使我们永远只能跟在别人的身后,走他人已经走过的道路。只有运用自身的能力,发挥自身的智慧,才能开拓出属于自己的天地,并赢得世人的尊重。

而作为“山寨版”的消费者,则应看到,尽管一些山寨产品的满足了部分大众标新立异的心理和个性化需求,并且具有价格低廉的优点,但其中混杂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在性能甚至安全等方面均缺乏保障。同时,对仿冒的追捧也就是对创新源泉的遏制,在缺乏激励和支持的情况下,技术的更新和知识的发展将受到极大影响,最终仍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作为受到“山寨版”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知名厂商,则需要考虑自身产品的功能、外观、技术等是否存在有待完善之处,能否适应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此外,还需针对不同的市场,考虑不同消费者对于价格的承受能力,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只有满足了消费者的各方面需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抵御住不法“山寨”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