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球云计算市场: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29:38
发布时间:2009-9-28点击数:522
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人社文〔2009〕62号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能否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请示》(榕劳社就[2009]10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提出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将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界定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六类人员(其中登记求职的农村三类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因此,凡是符合18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不论其原先是否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均可按1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此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就业  社保补贴  批复
抄送: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