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p m2658n 扫描:通江县: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贪污贫困生补贴被判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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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贪污被判五年半 [复制链接]     .pcb{margin-right:0}      中国网 昨(27)日,记者从有关单位获悉,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原校长冯卫东,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人39000元人民币,并与他人共同贪污581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原审被告人冯卫东被任命为广纳镇小学校长。2008年暑假,营山籍人苟先富意图承包广纳小学膳食中心,在通江县诺江镇嘉豪茶楼送给被告人冯卫东3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季学期,苟先富向冯卫东提出,由学校把住宿生贫困补助款直接打到学生食堂消费卡上,按打款总额的3%给冯卫东“组织费”。事后,承包人苟先文分两次给被告人冯卫东4000元人民币;2010年秋学期,苟先富欲将食堂转让,在次年的春节前一天,苟先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冯卫东5000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2009年秋学期末,通江县财政局给广纳镇小学补发了2009年春季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款39750元,冯卫东与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赵超、会计李蓉和出纳张海泉 (上述三人另处理) 商议将该笔补助款采取学生签字不领钱的方式套出,并由张海泉保管;2010年1月30日,冯卫东与赵超、李蓉、张海泉商议决定将其中20300元给学校中层及以上成员共计10人发放电话费补助。冯卫东本次领取补助2500元人民币。张海泉处结余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款19450元。2010年春广纳镇小学458名寄宿制贫困学生补助款共计114500元人民币。冯卫东与赵超、张海泉等商量,决定除在广纳小学膳食中心吃饭的学生之外,给广纳小学72名教师每人一个名额去帮扶留守儿童,剩余的补助经费留存学校使用。出纳张海泉按照每生250元的标准,制作了《广纳镇中心小学二0一0年春期寄宿制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花名册》,以458名贫困学生的名义将该笔款报出,后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给289名住校生共计57800元;按照每人375元的标准发放给72名留守儿童共计27000元人民币;按照每人375元的标准支给会计李蓉报来的享受住校生生活补贴的9名亲友子女共计3375元,下余资金26325元,加上2009年结余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款19450元,张海泉处结余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共计45775元。2010年12月底,冯卫东与赵超、李蓉和张海泉研究,决定将其中的37800元给学校中层及以上成员共计11人发放电话费补助。冯卫东此次领取补助款36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冯卫东退赃款45100元。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冯卫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学校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共谋骗取、截留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金66075元,将其中58100元以电话补助费的名义与学校中层领导成员共同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冯卫东的刑事责任。在贪污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冯卫东身为学校校长,对套取、截留、私分贫困学生补助金起决定作用,应对全部贪污金额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冯卫东辩解对截留贫困学生补助款给中层干部发电话费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个人决定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卫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贪污犯罪期间,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卫东所退赃款451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冯卫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