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联通刷钻方法:公共服务单位、城市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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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单位、城市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3日  

 (来源:燕赵都市报)

 

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停车收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09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对停车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通知》明确,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树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通知》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群众知晓停车收费政策。

 

    各级政府纠风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市将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纠风办。

 

■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

 

1、全省纠风快速反应举报电话:12346

 

2、省政府纠风办举报电话:0311-87807161

 

3、来信举报地址:省政府纠风办(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

 

    4、网络投诉举报:河北阳光网站“网上投诉”栏目(网址:http://www.hbyg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