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伪造arp应答包:公务员考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6:15:31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是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公务员的一种特定的人才甄别方式。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竞争性的考试方法,从公务员系统之外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的手段和方法。它一般通过试卷、询问、实际操作检验、心理测验等方式来测量和评定报考公务员的知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性格及品德状况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的要求。然后得出一个综合评价的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由于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剧增,和大学生就业状况的持续走低,公务员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

公务员考试 - 历史沿革

起源

古代考试制度

中国的考试文化源远流长,所以,要说到公务员考试的历史,中国可比二三百年前才有西方文官制度的欧美国家长得多,而且,中国古代的公务员,素质之高,名声之大,也是世所罕见的。

在号称理想社会的夏商周时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国家的官员主要是国王的亲戚,他们的官职要世袭,所以这三个朝代属于家族企业,并不能集思广益。到了春秋时代,天崩地裂了,一个个诸侯国都搞起了私有化,所以国君们强烈要求高素质人才加入管理团队。这是这个时候,伟大的教育家孔子提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口号:“学而优则仕”。

孔子的这个口号,宣布了建设高素质、高觉悟、高效率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主张,确定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并且预示了一个未来:学习是做公务员的前提,学习好是做公务员的标准,公务员考试是衡量学习好坏的唯一标准。

到了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但是还没有严格的考试,基本上是以面试为主,岗前培训为辅;而岗前培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吏为师”,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向优秀公务员学习”。可见,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务员制度就懂得了寻找典型、鼓舞群众、树行业新风的激励原则。

秦朝之后,中国经历了一段公务员制度的波动期。一个阶段是贵族制度,攀亲戚走后门的事情频频发生,整个公务员体系受到沉重打击,考试自然无法正常开展;另一个阶段是战争时期,一切以前线为中心,吃了一肚子墨水的读书人自然也难以找到用武之地。

发展

唐朝将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形式常规化,基本确立了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做官的原则。然而,一项制度在创立初期,总会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在起作用,特别是人情关系的干扰。就算才华、名气如白居易,也要在科举考试之前拿着自己的代表作拜访考官。

到了明朝,文盲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觉得科举考试不能过于随意,要确立一套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让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也能评阅试卷,也能主持考试。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歪打正着”,文盲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原则,冥冥之中正和现代公务员考试的精神符合,那就是考试可以不依靠人的因素而确立评判标准。

随着考试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与科举考试相关的产业也发达起来。有一本小说叫做《儒林外史》,说的就是一群读书人如何应付科举考试、如何在考试通过之后做官、应付生活的事情。这本小说里面提到,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地答题,更好地进行八股文写作,一些有丰富经验的人开办了公务员考试考前辅导班,负责讲解各类题目、印发复习材料、传授写作技巧,而且随着考试的发达,考前辅导班也演变出了串讲班、冲刺班、压题班种种。

这种考试制度只维持了几百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就被即将灭亡的清政府宣布取消了。

这就是中国上千年公务员考试的演绎史。看看当代公务员考试的热潮,考生的亢奋和复习材料的泛滥,就知道,在信息化的当代,规范化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到达了最顶峰,不然也不会几千个人竞争一个职位,更不会出现争相报名导致网络拥堵的状况了。

公务员考试 - 基本特征

法制性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

公务员

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写的。中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公务员考试 - 报考条件

报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当年的《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

主要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考试 - 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公务员考试 - 基本程序

准备工作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准备工作是公务员录用考试得以进行的前提,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空缺公告、考试公告、审查报考者资格等。

编制录用计划

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录用的公务员人数、专业、所需资格条件、招考范围等。编制录用计划的程序是由各用人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然后由政府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年度的录用计划,然后逐级报录用考试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前提:一是国家核定的机构的编制不满;二是国家批准有增干指标。编制录用计划是在国家编制管理、综合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录用考试的有效前提。

发布职位空缺公告

国家行政机关出现职位空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纳入录用计划后,由公务员考试机构将所空缺的职位的单位、职位、数额等向社会公布,以便有资格者准备或应试。空缺公告又叫招考公告,是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向社会的第一步,一般都详细、具体、明确地列出录用机构、录用职位、所需文化程度、所需工作经历、工资待遇等等。空缺公告一般都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等)向社会发布。

发布考试公告

政府人事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时,成立的临时或常设考试委员会,决定办理考试的具体事项,如:排定考试日程、确定考试地点、拟定考试公告等等。

考试公告是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的第二个公告,一般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发布,其内容一般包括:考试种类、考试科目;报名条件;报考的职位与数额;职务的待遇;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等。

确定试题

考试机关拟成立命题小组,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或建立题库,进行各门考试的命题工作,确定命题标准,分配命题,确定试题,印制、密封、收发、保管试卷等。

组织报名

在报名阶段,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确定报名地点。地点要在考试公告发布之前选好。地点选择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交通要方便,二是场所要能容纳众多咨询报名者,最好选择在学校、展览馆、文化宫等场所。②做好资料准备工作。主考机关要印制工作人员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宣传标语、报名须知等材料。③做好报名点的准备工作。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要联合布置报名点。主要是设置宣传栏、用人单位咨询台、总咨询台,准备好报名工作的办公用品及其他必备设施。④培训报名工作人员,使之熟悉有关政策并明确自己应尽的职责。

国家公务员考试 热度非凡

资格审查

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在组织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许报名参加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报名。

经审查具有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公务员:①组织或参加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②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③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④因失职或渎职被开除,犯过罪、道德败坏或有不良形象;⑤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⑥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工作;⑦其他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认为不合格的情况。

录用考试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主要有两轮,第一轮是笔试,第一轮合格者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都有各自的程序,笔试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举行,面试则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笔试

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第一轮考试,是指列为笔试科目并以书面方式使用试卷作答的考试方式。笔试工作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笔试命题,一部分是笔试组织。命题工作包括:选调、培训命题人员,制定试题编制计划,研制试题试卷,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的审查、确定、印刷、装订等。

面试

所谓面试,是指主考人员(或称主考官)与应试者之间面对面地以言语回答的方式进行的考试。只有笔试合格者,才可参加面试。

评判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卷在考完后由主考人员密封送至主考机关,主考机关在一定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判;面试的测评虽然当场进行,但面试成绩要在面试结束后由测评小组共同判定。

公务员考试

笔试的评判

笔试的评判有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主考机关聘请专门的评判人员进行阅卷。

面试的评判

公务员面试的评判,一部分工作在面试的当场进行,一部分在面试之后进行。面试的评判人员就是面试的主考人员和测评小组成员。

录用程序

考核

考核工作有两个重点,一是政治素质,一是拟录用职位的要求。政治素质考核的具体内容有: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的方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敢于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私利;是否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能否团结同志,与人合作共事,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公务员考试现场

体检

公务员必须要有合格、强健的身体,健康的身体是执行公务的有效保证。对笔试、面试、考核都合格的应试者要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录取

1、确定推荐比例。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4、推荐。5、办理录用手续。

试用

新录用人员有一年试用期。按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要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要组织培训,期满要进行考核。

公务员考试 - 录用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人事部负责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各厅、委、部、办、局等机关的录用考试工作,省级政府人事厅(局)负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工作。

人事部

一)考试录用司

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其他 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 制订录用人员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3)统一组织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录用工作和指导、监督录用的审批工作。

二)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考试中心在原人事部考试录用中心和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合并而成。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考试业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资格等有关考务的具体组织工作, 如发布招考公告,命题制卷、考务人员培训、 考务组织以及阅卷等一系列事务。

省级政府人事厅(局)

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人事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为了保证招收公务员考试的公正客观,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都成立了录用考试中心和其它临时性机构,如主考机关,考试监督机关等,这些机构作了大量的实际考务工作和一些科研工作,大大缓解了政府人事部门的压力。

公务员考试 - 笔试变化

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于2011年11月26日拉开序幕。针对专业性较强和非通用语职位的招录单位,除了考公共科目,还要根据需要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试题是在国家公务员局的指导之下,由各招录机关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命制的。如银监会首次实行的“2+X”考试模式,“2”是指公共科目,即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X”主要是指专业考试;又如外交部等驻外机构招录的日语、法语等非通用语职位,“X”主要是指外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