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亲人的作文600字: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纲领文件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7:59:50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纲领文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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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奇


  [摘要]在过去的七十年里,美国高校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学生事务管理的纲领文件。这些文件深刻地影响了其学生事务行业,包括行业的功能、职责、价值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边界。它们既展现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轨迹,也预示了其未来发展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对我国高校的学生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美国的高等教育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纲领文件
  
  作为一个行业、一门学科,美国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涵盖了很多的内容和细节。对此,我国现有的文献介绍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和做法,也结合我国的学生工作进行了对比和反思,凸显了中美两国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领域的差异。毋庸讳言,现有的文献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介绍性较强而研究性不足,有的文献甚至“见树不见林”。
  对美国纲领文件进行研究,有助于弥补上述文献的不足。由于纲领文件大多是从行业或学科的角度来指导学生事务发展的,因而它们通常具有全局性和奠基性的特点。另外,由于跟踪性的纲领文件研究往往覆盖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因而它更适合用来呈现学生事务的动态变化。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美国纲领文件的研究,来阐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行业基础和发展主题、发掘其隐含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纲领文件
  
  1937年颁布的《学生人事观》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领域第一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纲领文件。在随后70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相关的专业学会组织也发表了一系列文件,其中有些文件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虽然界定什么是纲领文件比较困难,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根据这些共识㈣,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领域的纲领文件可以列表如下(参见表一)。
  
  二、行业哲学
  
  1937年颁布的《学生人事观》提出了“全人”发展的哲学,包括“智能与成绩、情感性格、身体条件、社会关系、职业技能、道德与宗教价值观,经济资源、美学鉴赏”。它强调要把学生的发展看作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不只是智能的培养;强调要把学生看作是单个的人,而不能“见林不见树”。1949年的同名文件重申了这一哲学并同时指出,在学生发展的过程中,学生是肩负责任的学习者,而不是被动的客体。《反思学习:在全校范围内关注学生的经验》(2004)再次重申,学生事务要致力于全面发展的承诺。
  
  除“全人发展”的哲学外,学生事务还要为实现学校的学术使命提供服务和支持。这一哲学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把学生事务、学术事务及其相关的部门和组织视为协作者,各方都是为了实现学校的学术使命而共同工作。《学生人事观》(1937)强调指出,要协调学生人事职能部门之间、教学与学生人事工作之间、商务管理与学生人事工作之间、中学与大学的人事工作之间、全国人事学会组织之间、学生人事工作与大学毕业生适应社会的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一表达方式常用在此后的纲领文件中,包括《明日高等教育的学生发展:回归学术》(1972)、《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发展服务》(1975)、《反思学习:在全校范围内关注学生的经验》(2004)等。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态度更加鲜明。它明确指出,学校的学术使命最为重要,为了实现学校的学术使命,学生事务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学生事务观》(1987)和《学生的学习是当务之急:对学生事务的意义》(1994)都使用了这一表达方式。
  从过去70年的纲领文件可以看出,“全人发展”的哲学以及支持和服务于学术使命的哲学是始终如一的。但是,相关的文件有时把学术事务和学生事务视为协作者,有时又把学生事务视为学术事务的支持者。这一变化说明,学生事务行业内部在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并未妨碍学生事务行业向外界所传递出的、清晰一致的行业哲学,包括职责、功能、基本原则、价值观念和认同。
  
  三、70年的发展主题
  
  从过去70年的纲领文件看出,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呈现出三大主题:20世纪30—50年代,学生事务所关注的是行业内部管理服务的改进;60—80年代,学生事务所关注的是大学生的发展;从80年代开始,学生事务所关注的是学生的学习。上述主题,既体现了学生事务行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也凸显了高等教育环境的巨大影响力。
  20世纪30—50年代,学生事务主要是调整和完善行业内部的管理服务。1937年版的《学生人事观》罗列了23个学生事务职能部门,1949年版列出了17项学生事务服务。这些事实说明,本阶段的学生事务主要是在完善内部的管理服务职能。有理由相信,这一主题的形成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一,美国大学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的传统;第二,由于仿效德国大学模式,导致美国大学教师对研究的投入越来越多、关注学生的时间和精力却越来越少;第三,学生事务的专业化建设需要从基层抓起。由于本阶段的学生事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因而注重管理服务的建设自然是顺理成章的路径选择。

20世纪60—80年代,学生事务的关注点开始转向大学生的发展。本阶段的纲领文件大多有此特点。文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高校是促进大学生人格发展的主要代理方,因而必须对其人格发展质量和方向承担责任;其二,学生的发展要举全校之力,教育规划应该把学生的卓越发展作为一个主要的目标;其三,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发展服务的目的就是提供情感和认知方面的知识,学生发展专家所承担的三大职责是行政管理、教学指导和咨询建议。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生事务的关注点开始转向学生的学习。考虑到高等教育环境的变化。这一转变是可以理解的。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兴起了评估运动。接着在90年代开始了问责运动。同期,学生学习结果的评估运动开始兴起,并逐步成为衡量高校卓越与否的评估方式,学习成为本科教育的压倒性的主题。《学生的学习是当务之急:对学生事务的意义》(1994)探讨了学生事务工作者如何有意识地创造条件、促进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问题;《良好的学生事务的实践原则》(1998)概括了学生事务对改进本科教育质量可以做出的贡献;《有力的伙伴关系:分担学习责任》(1998)总结了增进学习与协作行为的十条原则;《反思学习:在全校范围内关注学生的经验》(2004)对学习、人文教育的目标以及学习结果进行了界定,提出了15项支持学校追求卓越的建议;《反思学习:在全校范围内关注学生经验的实施》(2006)是2004年同名文件的实施蓝图。
  
  四、纲领文件的理论基石
  
  从过去70年的发展历史可见,美国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纲领文件展现了更多的理论根基。以《高等教育标准促进委员会的标准》(1986)为例。其第6版蓝皮书共有35套标准,涵盖了 34个学生事务职能部门和一个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硕士生培养项目。这些标准实际等同于高校学生事务行业的标准。正如蓝皮书所言,这些标准是以“人类发展、团体动力学、学生的学习、组织管理以及高等教育管理的理论和概念模型”为理论基础。以此类推,其理论基础也应该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石。
  在过去70年的纲领文件中,虽然团体动力学、组织管理理论和高等教育管理理论在文件中并不多见,但人类发展理论、特别是大学生发展理论和学习理论却留下了很多印记。《明日高校学生事务领域的学生发展模式》(1975)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文件指出,学生发展就是把人类发展的理念用于高等教育环境;人类发展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持续终身的过程;描述发展的最好方式就是把它放在人生阶段和发展任务两个限定的框架内进行。就人类发展理论而言,弗洛伊德、荣格、斯金纳和罗杰斯的人格理论、皮亚杰的认知和道德发展理论、埃里克森的个性和社会发展理论以及科尔伯格的道德推理阶段理论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就大学生发展理论来说。社会心理与认同发展理论、认知结构和类型理论是主要的理论流派。其中,切克龄(Chickering)的认同发展理论和泼瑞(Perry)的智力与道德发展理论具有广泛的影响。
  除大学生的发展理论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美国学生事务的关注点开始转向学生的学习,因而此后的纲领文件开始更多地融合了学习理论。《明日高等教育的学生发展:回归学术》(1972)指出,学生事务工作者应该成为学习理论的专家;《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发展服务》(1975)指出,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学生、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是协作者;《学生事务的未来》(1976)指出。学校对学生需要什么不作规定,但学校应提供资源和机会并帮助学生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资源和机会;《学生事务观》(1987)指出,学生的参与有利于改进学习:《良好的学生事务的实践原则》(1998)指出,要鼓励学生的自主学习;《有力的伙伴关系:分担学习责任》(1998)概括了与学习和协作行为有关的十条原则,指出学习就是学习者积极地寻求知识、建构知识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显然。上述内容凸显了建构主义的学习理念。因为,建构主义主张以学生为中心,强调自主学习的重要性,提出教师、学生事务工作者和行政管理人员是协作者、支持者、挑战者和促进者。
  总之,人类发展的理论和学习理论为高校学生事务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学生事务行业工作重心的转移创造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学生事务行业还缺少用以审视现有理论的理论。他们认为,教育工作者需要通过理论了解自己、了解自己的视角如何影响自己的认识,学生事务工作者应该批判地审视现有的理论。
  
  五、法律边界
  
  在现有的纲领文件中,有两份文件最能体现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基础,即《学生权利与自由的联合声明》(1967)及其1991年的解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同一份文件。前者于1967年由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等五个专业学会组织联合制定,后者是针对前者发表后的法律变化而进行的解注。文件从六个方面明晰了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中的权利与自由、课堂上的权利与自由、学生的档案、学生事务、学生在校外享有的自由以及违纪处分中的程序标准。十个专业学会组织的代表签字认可了1991年的解注。显而易见,这一声明是以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而作出的。联邦及各州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州习惯法与声明,共同构成了高校外部的法源。它们与高校的内部法源,即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各类合同、学术习惯和惯例共同构成了高等教育和学生事务的法源。

就校外法来说,联邦宪法是最为重要的法源,主要涉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搜查、收缴以及正当程序保护等联邦宪法条款。其他常见的校外法法源还包括:1964年《民权法》第六条、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1974)、《年龄歧视法》(1975)、《税改法》(1986)、《无毒品学校与社区法修正案》(1989)、《学生知情权法》(1990)、《美国残疾人法》(1990)、《通讯行为准则法》(1996)等。如果缺失这一法律环境,学生事务不大可能是现在的状况。
  除立法的规范和引导外,美国的司法也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美国法院几乎一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合同性质,主要合同条款来自高校的校册、公告和学生手册。一方面,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明示合同的关系,学生的餐饮、住宿和贷款合同以及校内的规章制度即是例证。另一方面,高校和学生之间也存在默示合同的关系。根据默示合同的关系理论,高校在为学生办理注册、入学和缴费等手续的时候就意味着学校同意提供课程和相关的服务;同样,学生在办理上述手续的时候就意味着自己愿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高校和学生双方很少通过正式的合同来明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法院往往通过默示合同的关系理论来处理双方的合同纠纷。不难看出,合同论也为学生事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行业职责及挑战
  
  在《学生人事观》(1937)发表50周年之际,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学会发表了新的《学生事务观》(1987)。新文件指出:“学生事务肩负着多种复杂的职责。作为教育事业的一员,学生事务推进并支持学术使命。此外,学生事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必须既支持公益也捍卫个人利益,既鼓励明智的冒险行为也为行为设定边界,既鼓励独立的思想也培养相互依存的行为。在为这些彼此矛盾的目标营造并存不悖的校园氛围的过程中,学校努力是否成功,体现在学生毕业前后识别这些两难的能力上。学生事务行业致力于帮助学生和学校成功地迎接这些挑战”。考虑到上述职责的性质,有理由相信,美国学生事务在未来可能会面临下面一些挑战:
  第一,组织结构的问题。1937年的《学生人事观》列出了23个学生事务的职能部门;1949年的同名文件罗列了17个学生事务项目;美国高等教育标准促进委员会在其第6版蓝皮书中涵盖了35个职能部门的标准。这些事实说明,高校学生事务的组织与功能都可能因时因地而发生变化。考虑到美国高校的多样性,不同学校的学生事务组织结构可能会不尽相同。因此,如何根据学校的特点来设计学生事务的组织架构,学生事务在校内的组织结构中应该处于什么位置,学生事务对学生的生活、发展和学习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是高校学生事务亟待更好解决的问题。
  第二,行业基础的问题。无论是把全人发展、把支持学校学术使命视为学生事务行业的哲学还是把理性主义、新人文主义、实用主义和存在主义视为其哲学基础,学生事务与其他行业和学科一样,都面临着如何与时俱进的问题。在高等教育国际化和非传统形式的教育环境日益扩 张的形势下,学生事务是应该秉承原来的哲学、履行相同的职责还是改变原来的哲学、履行不同的职责,这些都有待深入研究。就理论基础而言,大学生发展的理论针对的是单个的学生,而以学生事务组织为对象的理论却相对匮乏。再者,在评估和问责之声日渐增强的情况下,学生事务如何促进学生的学习并说明自己的工作绩效很具有挑战性。就法律基础来说,如何平衡学生的宪法权和高校的管理权、如何降低学校的违约和侵权责任风险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使招生、资助、学生宿舍管理以及学生纪律都处于其中的风口浪尖。
  第三,多样性的问题。大学是社会各种思想和观念的集散地和实验地。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之间的差异使校园变得丰富多彩,如何教育学生认识差异、欣赏差异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很多学校设立了非裔学生服务处、亚裔学生服务处、西班牙裔学生服务处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和转性别学生服务处、残疾学生服务处、女学生项目服务处等部门。这一现象间接地表明,学校对少数群体的学生表达了更多的关怀与支持,但这种做法客观上可能会强化主流与非主流的差异意识,使种族、民族、性别和健康状况等因素成为区分“我们”和“他们”的因素,使校园在无意之间形成多个政治利益集团,从而可能进一步强化政治组织模式的特点。
  第四,学生事务的评估问题。学生事务的评估通常包括:对学生事务的服务项目和设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学生的期望、需要和满意度进行评估;对校园环境和文化进行评估;对项目和服务的结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建立标杆,再对照标杆评价绩效。显然,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中的困难确实重重。例如,学生缺少参评的动力,学生事务并非通过直接的手段来促进学生的学习,学生事务工作者缺少一套标准化的教学内容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学生与学生事务工作者之间缺少正式对话和反思的机会。另外,情感,态度、心理、智力等发展结果的评价具有滞后性,使得结果评估更为复杂。因此,学生事务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如何通过证据来说明本行业存在的价值。

六、启示
  
  如果把美国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作为标杆的话,将发现中美两国高校的学生工作至少存在三个阶段的发展差距,即以服务、发展和学习为主题的阶段差距。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的发展阶段,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的数量有所增长,而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勤工助学等职能部门的衍生就是例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学生事务的服务职能应继续得到开发和加强,学生工作者既要有提供优质服务的角色意识也要有开发学生服务所蕴含的独特教育功能的使命感。基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我国高校的学生工作应该避免以直线的、单向的、单维的方式筹划服务、发展和学习主题,而应该齐头并进。如若不然,高等教育的目标和效能则会大打折扣。在两难选择中,学生工作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任务的艰巨性。在此基础上,高校的学生工作必须首先从开发和完善服务职能做起。在某种程度上说,服务职能开发和完善的结果将决定大学生的发展和大学生的学习结果。
  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来看,我国高校的学生工作应尽快纳入到专业化的建设轨道。从专业化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还较低,主要表现为非全日制工作岗位的数量较多,学生工作者的学术背景与工作岗位的匹配度较低,思想政治标准和学历标准往往替代了人职标准,专业学会组织在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等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鉴于此,高校的学生工作岗位应加大全日制工作岗位的比例,增加学生事务管理专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大力开发职能领域的服务功能,细化和强化专业学会组织的协调和领导功能,使学生工作超越“全科”和“辅导员”的概念,成为包括招生录取、入学教育、勤工助学、咨询指导、学业指导、法律服务、校园活动、宿舍管理、纪律管理、就业指导等一系列的“专科”性的专业领域。各个“专科”有其质量标准、入职标准、评估标准和行业道德标准。
  从美国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来看,我们应该认真反思“全面发展”与“全人发展”之间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教育必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以此而论,教育是为了满足社会和制度的需要,它没有给个人需要留下多少空间。然而,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说明,高等教育应该兼顾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值得反思的是。“全人发展”的人是单数。它承认个人的独特性,主张高等教育应该努力满足学生的个性需要。在此哲学指导下,学生的期望、需求、经验和满意度成了衡量学生事务质量乃至高等教育质量的标准,评估的结果通常用来评判和改进学生事务工作的质量。在以人为本观念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消费属性日渐增强的今天,美国高校学生事务所倡导的“全人发展”的哲学可以促使我们更深层次地反思“全面发展”的哲学,思考如何在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之间找到一条“黄金分割线”。
  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来看,我们应该探索如何为学生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学科基础和法律基础。当科学发展观用之于学生工作的时候,它强调要以事实和科学研究为基础。如果缺失这一基础,学生工作就难以形成学科及其核心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由于人类发展理论、学习理论和管理理论大多来自国外,因而其在我国的适切性还有待研究和实践的检验。除此之外,高校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还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促进作用。高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学生工作大多涉及学生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包括学术自由权、言论权、平等权、隐私权、安全权、正当程序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由于以《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学生工作的法律边界往往不甚清晰。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学生工作的时候,是以法律还是以道德律作为边界,高校的领导者和学生工作者必须对此做出抉择。同样,面对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是以前瞻性的态度还是应对性的态度迎接挑战,我国的立法者、司法工作者和高等教育的领导者也必须做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