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untu14 输入法:伊核问题:国际法缺失导致单边手段大行其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4:33:11

伊核问题:国际法缺失导致单边手段大行其道

 

  一直以来,伊朗发展核力量的立场都是坚定的,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时断时续的谈判,基本上属于拖延战术。在法律和政治手段几乎都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以色列已经按耐不住要对伊朗动武,美国尽管尚未就此下定决心,但也准备“和以色列全力协作,步调一致”(2月5日奥巴马语);而伊朗则争锋相对地宣布“将在随后数天内宣布新的重大核进展”(2月11日内贾德语)。在此国际政治博弈的紧要关头,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实在国际法对伊朗核问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我们不妨从国际条约、国家习惯和安理会决议三个方面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国际核条约和国际法欠缺约束力  在核不扩散与禁止核试验问题上,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核不扩散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然而,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尚未生效,伊朗也没有批准该条约;伊朗也不是《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的缔约国;伊朗是《核不扩散条约》的成员国,2003 年12月18日,伊朗签署了该条约附加议定书,但伊朗议会至今尚未批准该议定书。此外,20世纪90年代初,伊朗与俄罗斯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协议》

  《核不扩散条约》(不包括其附加议定书)是目前唯一可以使用于伊朗核问题的多边国际条约。该条约旨在防止扩散核武器和核武器技术,推动实现核裁军;而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核不扩散条约》是予以鼓励的。伊朗一再声称自己没有违反《核不扩散条约》,然而众所周知,铀浓缩距离核武器只有一步之遥。现在的问题是,《核不扩散条约》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和监督力,对无核国家的审查制度也只限于其申报的核设施,尤其是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国家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就意味着,伊朗在国际条约上仅仅承担了某种纸面上的义务。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有关的国际习惯,也可以用来调整国际核问题。但是,若要证明在核不扩散或禁止核试验问题上存在“惯常行为”和“法律确信”,则目前尚不具备此种条件。可以肯定的是,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赞成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形成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乃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但尚未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无从谈起有约束力的。

  事实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不成功,尤其是美国、朝鲜、伊朗、印度、巴基斯坦、埃及、以色列等国对禁止核试验的不同程度的反对态度,显然阻碍了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的形成。由于上述国家都是具有核能力或核潜力的国家,它们的反对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对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法律确信”的普遍性,其行为更是直接导致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惯常行为”无法产生。退一步说,即使上述国家日后大多转变了态度、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能够形成,只要伊朗在禁止核扩散与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尚未形成时就开始做出“持续的反对”,就仍然可以不受有关国际习惯法的约束。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对于核试验问题是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的,但问题在于这些规范和约束仅仅适用于条约的缔约国,对于伊朗这样拒不加入相关条约的国家,国际条约无法适用。而禁止或者限制核试验的国际习惯如今尚未形成,且即便形成,对于伊朗这样自始自终秉持强硬态度并主张自己有权进行核试验的国家,仍然无法适用。可以说,实在国际法(国家条约和国际习惯)尽管对核试验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它们却不能约束明确表现出相反意志的国家。

安理会的制裁是间接性的

  联合国安理会又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只要安理会做出了决议,所有成员国(包括伊朗在内) 都承担执行决议的义务。2006年7月,安理会通过第1696号决议,要求伊朗在8月31日以前暂停与铀浓缩有关的一切活动。2006年12月23日,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制裁伊朗的第1737号决议,要求世界各国对进出伊朗的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和弹道导弹相关的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冻结同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人员与公司的资产,防止向伊朗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2007年3月24日,安理会通过第1747号决议,禁止伊朗出口武器,继续对涉及伊朗核与导弹计划的个人及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并扩大了制裁对象的范围。2010年6月9日,安理会通过第1929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轮制裁。    安理会的制裁对伊朗核试验是一个有效的制约,但其影响是间接性的,无法直接限制伊朗的核计划。尽管制裁不断延续且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安理会从未使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赋予的采取武力措施的权力,去直接破坏伊朗的核设施和核潜力。因为五大常任理事国目前尚不可能就对伊朗使用武力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代表的实在国际法在伊核问题上陷入困境,恰恰给了各种单边手段(无论是伊朗的一意孤行还是美国的武力威胁)大行其道的空间,这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