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pos机怎么办理:日本投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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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书

  

  1945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停战投降诏书

  朕深监于世界之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时局,兹告尔忠良之臣民。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图谋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共荣之乐,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眷眷不忘者。曩者所以对美、英二国宣战,实亦出於庶几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至若排斥他国之主权,侵犯领土,固非朕之本志。然交战已阅四载,纵有朕陆、海将兵之勇战,朕百官有司之奋勉,及朕一亿众?庶之奉公,各自克尽最大努力,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於我。加之,敌新使用残虐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实难逆料。若仍继续交战,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亦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斯,朕何以保亿兆之赤子,谢皇祖皇宗之神灵!此朕之所以卒至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也。

  朕对於始终与帝国协力共图东亚解放之各盟邦,不得不表遗憾之意。念及帝国臣民死於战阵,殉於职守,毙於非命者及其遗族,五内为裂。而负战伤、蒙灾祸、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惟今后帝国将受之苦难,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然时运之所趋,朕欲耐其难耐,忍其难忍,以为万世开太平之基。

  朕於兹得以护持国体,信倚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常与尔等臣民共在。若夫为感情所激,妄滋事端,或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於世界,朕最戒之。宜念举国一家,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将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期发扬国体之精华,勿后於世界之潮流。望尔等臣民善体朕意。

编辑本段降书全文

  中、美、英等国再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波茨坦公告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发出。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华民国之庞大陆海空军,籍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业已增强多倍,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舞,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然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更加以吾人坚决之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破坏。

  (四)现应即早决定,日本是否仍应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吾人坚信,若不将穷兵黩武之军国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能产生。故决将欺骗及误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政权及势力,永远以扫除。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本公告所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人民,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有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二厅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出版发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

  1989年6月北京第1版

  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政府电(1945.08.15)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赦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出版发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6月北京第1版

  日本投降书正本(中国)

  日本呈递降书原文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帝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岗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

  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

  1945.09.2

  投降书全文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下名义。

  

梅津美治郎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

  狄里夫杨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

  就拉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

  纽西兰代表 依西特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二厅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编辑本段签署降书

  1.日本无条件投降。

  

  

2.日本可以保留天皇制度(必须在全民公投中有超过2\3日本国民同意)

  3.盟军部分军队驻扎日本,并有权使用部分军事设施。

  4.日本禁止开发,研究,使用核武器,生化武器及杀伤力较大的武器。

  5.日本军队禁止在本土以外驻扎,日本军队改称日本自卫队。

  6.日本无条件将台湾,澎湖列岛及其周围岛屿归还给中国。

  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由美国起草,经杜鲁门总统批准的正式投降文件上签字。日本完全投降书分为八小节。开始句,“我们,谨代表日本天皇,”表明了由美国起草的文件认为天皇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第二小节则直接点明了要害:“我们兹此宣布日本皇军总将、所有日本陆军部队和日本辖下区内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那天早晨,在东京湾“密苏里”号战列舰的甲板上,日本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投降文件上签字。签字的时间是9点过4分。接着,西南太平洋战区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签字。他代表美国、中国、英国和苏联及与日本作战的其他国家接受了日本的投降。

  9月6日,伯纳德·蒂勒上校把投降书和第二份日本帝国声明带回了华盛顿。第二天,在白宫举行的正式仪式上,伯纳德·蒂勒上校把这些文件交给了杜鲁门总统。并将这些文件由美国国家档案馆展出。1945年10月1日,它们正式被美国国家档案馆接收为馆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