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小学生100励志故事:中國主要統計指標簡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8:23:52
中國主要統計指標簡介中國統計信息網 2011-03-01 13:38:22

中國主要統計指標簡介

一、國內(地區)生產總值

  一、基本定義

  國內(地區)生產總值,簡稱GDP,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全部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總和,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總體規模和經濟結構。GDP包括國內所有常住單位的生產成果,這些常住單位既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和外資的企業,也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從全社會看,GDP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它不包括中間產品,如用來組裝汽車的零配件,其價值已經包括在最終產品汽車中。

  二、核算方法

  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有生產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種方法。生產法從生產的角度衡量新創造的價值,從生產的全部貨物和服務的總產品的價值中,扣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貨物和服務的價值,得到新增價值。收入法依據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來衡量最終成果。收入法增加值為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之和。支出法依據生產活動成果的最終使用來計算國內生產總值,最終使用為政府消費支出、居民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及貨物與服務凈出口等四部分之和。

  中國對外公佈按照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計算的GDP,以按照生產法和收入法混合計算的GDP為標準。GDP核算分為季度核算和年度核算,按照現價和不變價分別核算。現價核算採用的是當期的價格,不變價核算採用的是固定基期的價格。在統一的核算方法和核算原則框架下,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全國的GDP,各省級統計局各自負責核算其本地區的GDP

  參照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年度GDP核算按照94個行業分別計算。農業包含的5個行業採用生產法計算;工業包含的39個行業同時採用生產法和收入法計算;建築業和第三產業包含的50個行業則採用收入法計算。在94個行業中,基礎資料足夠充分的51個行業採用直接計算的方法得到增加值,基礎資料不夠充分的行業,通過比例系數推算法和相關指標推算法間接計算增加值。

  季度GDP核算按照17個行業分別核算。由於季度GDP核算對時間要求較嚴格,所獲得的基礎資料也比年度核算少,各個行業都是採用間接計算的方法得到增加值。農業、工業和建築業3個行業採取增加值率法,交通運輸、金融業等14個行業採取相關指標推算法。

  三、資料來源

  年度GDP生產核算基本上是按國際通行的核算原則,根據各種類型的資料加工計算得出。主要資料來源有:一是統計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調查的統計資料,如農業、工業、建築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報酬、價格指數、居民住戶收入和支出、服務業抽樣調查等統計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如交通運輸、貨物和服務進出口、國際收支統計資料等。二是行政管理資料,包括財政收入和支出決算資料、稅收收入和稅務登記資料等。三是會計決算資料,包括銀行、保險、航空運輸、鐵路運輸、郵電通信系統的會計決算資料等。

  四、數據公佈

  全國GDP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對外公佈,分年度初步核算數、年度初步核實數、年度最終核實數,季度初步核算數、季度初步核實數、季度最終核實數。

二、工業生產增長速度

  一、基本定義

  工業生產增長速度(簡稱工業增長速度),是以工業增加值作為總量指標計算出來的,用以反映一定時期全國或某一地區工業生產增減變動的相對數,通常以百分數表示。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可以反映工業經濟的運行走勢,判斷經濟景氣程度,研究經濟週期運行狀況。由於工業統計調查的範圍和頻率不同,工業增長速度又分為全部工業增長速度和規模以上工業增長速度。全部工業增長速度,其統計範圍為全部工業,按季度和年度統計、計算和公佈。規模以上工業增長速度,其統計範圍為規模以上工業,按月度統計、計算和公佈。

  二、計算方法

  中國工業生產增長速度採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即本期現價工業增加值剔除價格變動因素後,與同期增加值對比的增長速度。計算公式為:

  具體步驟:一是計算分行業年度工業增加值率,根據“工業企業成本費用”調查數據計算出每個調查企業的全年工業增加值,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匯總出本區域分中類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再按照工業增加值除以工業總產值計算得到工業增加值率。二是計算報告期現價工業增加值,各級統計局分別依據企業上報的數據,匯總本區域分中類行業的報告期現價工業總產值,乘以該中類上年度的工業增加值率得到中類的現價工業增加值。三是計算報告期可比價格工業增加值,用中類行業的現價工業增加值除以該行業的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得到該中類行業的可比價格工業增加值,對本區域的中類數據進行匯總,分別獲得大類和全區域的可比價格工業增加值。四是計算工業生產增長速度,用扣除價格後的本期可比價格增加值除以同期增加值得到分行業和全區域的增長速度。

  現行工業生產增長速度的統計和計算由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由各級統計局依據本區域的基礎數據分別統計和計算。國家統計局對企業上報的基礎數據進行超級匯總,依據其匯總的數據計算全國工業生產增長速度;省以下各級統計局也分別按轄區內的企業匯總本地區的數據,並按本地區的匯總數據計算本地區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地區的工業增加值總量和工業生產增長速度需報送上一級統計局進行審核、評估,經上一級統計局認可後方能對外公佈。

  三、資料來源

  年度工業增加值資料是通過國家“工業企業成本費用”年報表獲得基礎數據,調查範圍是全部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部分規模以上小型工業企業,共約10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2010年末約有30萬家, 實行全面調查,其中大中型由工業企業通過網絡直接將數據上報國家統計局數據中心,規模以上小型企業採用逐級上報方式。國家統計局力爭在“十二五”時期將聯網直報方式推廣到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小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採取逐級審核、上報的方式。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全國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全國規模以上工業增長速度每月公佈一次,全國全部工業增長速度每季公佈一次。省級工業生產增長速度由省級統計局公佈。

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一、基本定義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簡稱CPI,是度量消費商品及服務項目價格水平隨著時間變動的相對數,反映居民購買的商品及服務價格水平的變動情況。其按年度計算的變動率通常被用來反映通貨膨脹的程度;CPI及其類指數還是計算國內生產總值以及資產、負債、消費、收入等實際價值的重要依據。

  二、編制方法

  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分別編制全國、省市縣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採用國際通行的鏈式拉氏公式,編制定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序列。對比基期5年調整一次,現行對比基期為2010年。基本方法為:固定一籃子居民消費商品及服務項目以及各個項目在籃子中的權數,通過對比報告期與基期的權數金額(即購買該籃子的金額)反映價格變動情況。基本流程包括:

  確定一籃子居民消費商品及服務項目。中國居民消費價格調查對象包括食品、煙酒及用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和個人用品、交通和通訊、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居住等8個大類的商品(服務),每個大類下分別依次劃分中類、小類、基本分類,每個基本分類下設一定數量的代表規格品作為經常性調查項目。代表規格品按消費量大、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代表性強的原則進行選擇。目前共有262個基本分類,各調查市縣選擇至少600種代表規格品作為經常性調查項目。

  確定籃子中各類商品及服務的權數。主要依據全國13.3萬戶城鄉居民家庭收支抽樣調查資料,並輔之以典型調查數據作補充。一般每5年更換一次,5年期內各年度適當調整。

  確定調查市、縣和調查網點。按照大中小兼顧以及地區分佈合理原則,採用劃類選擇法,抽選500個市、縣作為全國CPI調查市、縣。按照等距抽樣方法,兼顧規模、分佈、註冊登記類型等因素,抽選各調查市、縣的調查網點。目前,全國CPI調查網點(包括食雜店、百貨店、超市、便利店、專業市場、專賣店、購物中心、農貿市場、服務消費單位等)共計6.3萬個。

  編制各類CPI。每月編制一次。基本步驟包括:一是計算市縣級各基本分類月度環比指數,根據所屬代表規格品價格變動相對數,採用幾何平均法計算得出。二是計算市縣級各基本分類當月權數金額,由上月基本分類權數金額乘本月基本分類月度環比指數。三是計算市縣級各類(小類、中類、大類)當月權數金額,為下屬所有基本分類當月權數金額之和。四是計算市縣級各類(小類、中類、大類)月度環比指數,為下屬所有基本分類當月權數金額之和與下屬所有基本分類上月權數金額之和的比值。五是計算省級和全國月度環比指數。省級各類(含基本分類、小類、中類、大類)的月度環比指數等於下屬所有市縣該類當月權數金額之和與下屬所有市縣該類上月權數金額之和的比值。全國各類(含基本分類、小類、中類、大類)的月環比價格指數等於31個省(區、市)該類當月權數金額之和與31個省(區、市)該類上月權數金額之和的比值。五是由月度環比指數再分別計算各類定基、同比指數。

  三、資料來源

  國家調查隊系統負責CPI基礎數據收集工作。全國有4000余名現場調查員,按照“定人、定時、定點”原則直接收集CPI基礎數據。對一般性規格品每月調查2-3次;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規格品,每5天調查一次;價格變動不頻繁的規格品每月調查1次。調查員收集的基礎數據由縣級調查隊通過網絡上報省級調查總隊;省級調查總隊審核後上報國家統計局。在50個地級市已實現由調查員通過手持數據採集器將基礎數據向國家統計局、省級調查總隊、縣級調查隊同時報送。到2011年實現全部調查員均採用該採集器採價。

  四、數據公佈

  全國CPI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對外發佈,每月一次。發佈內容包括CPI總指數、城市CPI、農村CPI8個大類類別指數的環比、同比數據。

四、住宅銷售價格指數

  一、基本定義

  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是綜合反映住宅商品價格水平總體變化趨勢和變化幅度的相對數。中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由70個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組成。

  二、編制方法

  國家統計局統一編制各類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採用國際通行的鏈式拉氏公式,編制定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序列。對比基期5年調整一次,現行對比基期為2010年。

  (一)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編制方法。

  新建住宅分設置保障性住房和新建商品住宅2個類別,新建商品住宅類下設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個基本分類。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每月編制一次。

  1.分別計算各城市各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月度環比指數。基本步驟包括:一是計算各項目各基本分類本月與上月的平均價格,通過將各項目各基本分類本月和上月的銷售金額與銷售面積相比得到。二是計算各項目各基本分類的月度環比指數,為各項目各基本分類本月平均價格與上月平均價格之比。三是計算全市各基本分類月度環比指數,分別利用月度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兩個加權平均數後再簡單平均得出。

  2.分別計算各城市各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以上月度環比指數。基本步驟包括:一是通過鏈式拉氏公式計算各基本分類月度環比指數;二是再利用房屋銷售額為權數,加權計算新建商品住宅月度定基指數;三是利用本月定基指數除以上月定基指數,得出本月新建商品住宅月度環比指數;四是綜合保障性住房月度環比指數,計算出新建住宅月度定基指數。五是利用本月新建住宅定基指數除以上月定基指數,得到本月新建住宅月度環比指數。

  3.由月度定基指數再計算同比指數。

  (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編制方法。

  二手住宅設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個基本分類。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每月編制一次。方法同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編制方法。

  三、資料來源

  (一)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基礎數據來源。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以及部分地級市等53個城市,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其他17個城市暫時使用統計局系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中的相關數據。

  (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基礎數據來源。由國家調查隊系統向各有關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收集相關數據。

  四、數據公佈

  70個大中城市分城市的房屋銷售價格指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對外發佈,每月一次。發佈內容包括分城市的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環比、同比、定基價格指數。

五、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

  一、基本定義

  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簡稱PPI,是工業生產產品出廠價格和購進價格在某個時期內變動的相對數,反映全部工業生產者出廠和購進價格變化趨勢和變動幅度。中國PPI由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和工業生產者購進價格指數兩部分組成。

  二、編制方法

  國家統計局統一編制全國和省級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採用鏈式拉氏公式,編制定基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序列。對比基期5年調整一次,現行對比基期為2010年。基本流程包括:確定調查產品目錄(即產品籃子);確定調查企業;確定各類調查產品代表權數;蒐集基礎數據;計算各類PPI

  確定調查產品目錄。中國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調查產品目錄包括39個行業大類、191個行業中類、525個行業小類、1702個基本分類的11000多種工業產品;購進價格調查目錄包括900個基本分類的6000多種工業產品。上述調查產品的確定,嚴格遵循了對工業行業代表性強,對國計民生影響大,生產穩定,有發展前景等原則。

  確定調查企業。對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即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通過主觀選樣和抽樣相結合方式確定調查企業;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通過隨機抽樣方式確定調查企業。目前,全國工業生產者價格調查企業近6萬家,分佈在430個調查市、縣。

  確定各類調查產品的代表權數。出廠價格指數的中類、大類權數根據工業統計中分行業的銷售產值資料計算,中類以下權數根據典型調查資料估算確定;購進價格指數的權數根據投入產出資料和典型調查資料估算確定。一般每5年更換一次,在5年期內各年度適當調整。

  編制各類PPI。每月編制一次,分別編制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和工業生產者購進價格指數。其中,各基本分類月度環比指數,根據所屬工業產品價格變動相對數,採用幾何平均法計算;小類以上月度環比指數採用逐級加權平均法計算;各省(區、市)各類月度環比指數通過對轄區內所有調查企業相關數據超級匯總得出,全國各類月度環比指數通過對各省(區、市)相關指數加權匯總計算得出。由月度環比指數再分別計算各類定基、同比指數。

  三、資料來源

  國家調查隊系統負責PPI基礎數據收集工作。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選定近6萬家調查企業;市級國家調查隊向調查企業佈置調查任務;各調查企業需按月填報本企業每月5日和20日出廠、購進時點價格並報送市級調查隊;企業原始資料經市級調查隊、省級調查總隊審核後報送國家統計局。

  四、數據公佈

  全國PPI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對外發佈,每月一次。發佈內容包括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總指數、工業生產者購進價格總指數、各主要類別指數的環比、同比數據。

六、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一、基本定義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農村居民純收入按照農村住戶人口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後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後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以國家和省為總體,採取三階段、對稱等距、隨機抽樣方法抽取調查住戶,由抽中的住戶進行記賬,通過對記賬資料的整理獲得每戶的純收入,逐級審核上報國家統計局,採取超級匯總的方法計算全國和分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具體是在每個省中採取省抽縣、縣抽村、村抽戶的方法抽取樣本。全部調查縣數為883個,調查住戶6.8萬多個。調查縣中的調查村和調查戶每五年輪換一次。收集農村住戶的現金和實物收入、支出資料。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計算過程是,先分戶調查收集數據,然後分戶計算純收入,由省級國家調查總隊匯總全省純收入,由國家統計局匯總全國純收入。然後分別計算全國和各省的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純收入=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贈送農村內部親友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調查戶純收入之和/調查戶常住人口總和

  三、資料來源

  國家統計局制定並實施全國統一的農村住戶調查方案,組織各級國家調查隊將賬本發送到抽中的6.8萬住戶,由縣級調查隊對其進行培訓。通過日記賬和訪問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獲得農村居民生產、收入、消費、積累和社會活動方面的數據。被抽中的居民家庭通過填報農村居民家庭現金收支日記賬和農村居民家庭實物收支臺賬的方式獲得農村居民生產、收入、消費、積累和社會活動方面的數據。在抽中的每個調查村配備一名輔助調查員負責本村調查戶的記賬工作,指導調查戶的記賬,定期督促檢查調查戶的記賬情況。輔助調查員還要負責定期收集調查戶的登記賬冊,審核後上報縣調查隊。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全國和分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數據,每年一次。

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基本定義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將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之後,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是指該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員從各種渠道得到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誌著居民的購買力,用以衡量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全國和各省(區、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國家統計局依據各級國家調查隊逐級審核上報的城鎮居民數據,進行超級加權匯總而獲得。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方法是:

  一是確定記賬戶。國家統計局採取分層隨機抽樣方式確定各省(區、市)的調查市(縣、區),全國共有476個調查市(縣、區);以省級為總體在滿足抽樣調查數據質量要求下,按城鎮人口比例分配調查市(縣、區)的記賬戶數;從城鎮住戶大樣本調查所獲得的抽樣框中,採用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取記賬戶,由記賬戶按要求進行記賬,全國共有6.5萬戶調查戶。

  二是確定調查戶權數。為某一類市縣中每一調查戶平均所代表的住戶數目,按照一定的標准將省內所有市縣進行分類,每一調查戶權數為該類市縣內所有市區社區(居委會)住戶總數除以該類市縣內所有參加匯總的調查戶數。在同一類市縣中,各調查戶的權數相同。

  三是計算每一記賬戶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數。由賬本資料獲得。

  四是國家統計局計算全國和省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市縣級調查隊通過省級國家調查總隊將所有審核無誤的原始數據上報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對6.5萬戶調查戶資料採用超級加權匯總的方式,計算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時計算生成分省數據。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資料來源

  國家統計局制定《城鎮住戶調查方案》,逐級對各級國家調查隊進行培訓,由市(縣)級調查隊向抽中的記賬戶發放日記賬本,記賬戶每天記錄家庭收支流水賬,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在每月規定的收賬日,調查員收集所負責的記賬戶的記賬本並將新的記賬本發給記賬戶。對收回的記賬本,調查員逐項進行整理、編碼、初審、錄入,市(縣)級調查隊將記賬戶原始數據資料報送到本省國家調查總隊。各國家調查總隊確認數據無誤後,將本省全部記賬戶原始資料上報國家統計局。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全國及分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每季度一次。

八、糧食產量

  一、基本定義

  糧食產量就是全年的糧食生產總量,包括夏收糧食、早稻和秋收糧食,它是反映我國農業生產經營情況的重要指標。我國統計的糧食作物主要由穀物、薯類和豆類組成,其中穀物包括稻穀、小麥、玉米、穀子、高粱以及其它穀類。除薯類以51折算糧食外,糧食產量一律按脫粒後的原糧計算。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全國糧食產量數據由國家統計局計算並定期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產量數據由國家統計局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調查總隊計算並定期公佈。全國及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產量是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全年糧食產量的合計。

  農業生產經營戶全年糧食產量。農業生產經營戶指在農村和城鎮地域經營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的住戶。對於農業生產經營戶生產的小麥、玉米和稻穀等主要糧食作物的播種面積和產量數據,是通過開展以省為總體的抽樣調查推算取得的。其中,主要糧食作物播種面積採取對面積樣本村或村民小組全部農戶進行調查,單位面積產量採取對農作物單產樣本或村民小組的全部自然地塊踏田估產,放置小樣本進行實割實測調查。通過抽樣調查取得的第一手資料,推算出農業生產經營戶生產的主要糧食作物分省及全國的播種面積、單位面積產量,進而推算出農業生產經營戶生產的主要糧食作物分省及全國的產量。農業生產經營戶生產的中小宗穀物、薯類、豆類等其它品種糧食作物的面積和產量數據,則是通過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制度,由村、鄉、縣、地市、省等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層層統計上報匯總取得。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全年糧食產量。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指住戶以外經營農、林、牧、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單位條件的未註冊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各種企事業單位、農戶合作經營單位,也包括工礦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等附屬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對於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的全部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和產量,是通過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制度,由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所屬部門上報的數據層層加總獲得。

  三、資料來源

  現行的糧食產量抽樣調查涉及了全國846個國家農產量調查縣、1.5萬個村、13萬個地塊和14萬個農戶,有近萬名調查員和輔助調查員從事糧食播種面積、單位面積產量的現場調查工作。國家縣級調查隊負責對糧食產量調查的原始數據進行整理、匯總。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全國糧食產量。各地糧食產量由各地統計局公佈。

九、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一、基本定義

  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簡稱單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地區)每生產一個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所消耗的能源。當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單位為萬元時,即為萬元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該指標能直觀綜合地反映能源消費所獲得的經濟成果,直接反映經濟發展對能源的依賴程度,但其無法全面反映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產品能耗降低等情況。

  二、核算方法

  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全國的單位GDP能耗。各地統計局負責核算本區域的單位GDP能耗,並將核算的數據同時報上一級統計機構審核評估。

  單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費總量和國內(地區)生產總值這兩個指標計算而得。計算公式為:單位GDP能耗(噸標準煤/萬元)=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萬元)。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取之於各地核算的數據。能源消費總量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國民經濟各行業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時間消費的各種能源的總和。這裡所說的能源,是狹義上能源的概念,即從自然界能夠直接取得或通過加工、轉換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能源資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氣、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過加工、轉換產生的洗煤、焦炭、煤氣、電力、熱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時產生的其他產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僅包括人們通過一定技術手段獲得的,並作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核能僅包括作為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費總量核算的基本原則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不得重復計算。比如用煤炭發電,在計算能源消費總量時,或者只計算發電時投入消費的煤炭,或者只計算用電量和發電時的能源(能量)損耗量,不能又計算煤炭,又計算用電。能源消費總量核算可以從供應和消費兩個角度進行。

  國家季度核算和年度初步數據的核算,採取能源供應量的方法計算,能源消費總量=一次能源產量+(進口量-出口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國家年度最終核實的能源消費總量數據依據能源平衡模型編制的能源平衡表,分別從能源資源供應、加工轉換、最終消費等幾個方面進行詳細核算取得。能源平衡表能夠全面反映一定時期內能源的生產、加工轉換、輸送、分配、儲備、使用的全貌。省級能源消費量依據主要行業的能源消費、主要行業能源生產和銷售、主要能源品種生產等數據計算。

  三、資料來源

  能源消費總量中有關能源工業產品產量、產成品庫存量的數據,是通過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全部生產企業調查取得的。能源進口量、出口量是從海關統計取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費量、加工轉換投入量、加工轉換產出量以及庫存量,是通過企業能源購進、消費與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該範圍內的全部企業調查取得的。流通企業庫存量,是通過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能源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全部能源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調查取得的。其他方面的能源消費量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抽樣調查或重點調查取得的。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全國及各地區單位GDP能耗,每年一次。

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一、基本定義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也稱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是指以貨幣形式錶現的在一定時期內全社會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工作量和與此有關的費用的總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按發佈口徑由固定資產投資和農戶固定資產投資構成,每年發佈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月報口徑)由500萬元及以上建設項目投資和房地產開發投資構成,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主體。500萬元及以上建設項目投資是指各級行政區域內的各種登記註冊類型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個體戶(含個人)進行的計劃總投資500萬元及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是指各種登記註冊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辦公樓等房屋建築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的投資。農村農戶投資為農戶價值5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2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活動。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反映全國固定資產規模、結構和發展速度,是觀察工程進度和考核投資效果的重要依據。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計全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各地統計局負責統計本區域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並報經上一級統計局評估。

  全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為全國固定資產投資與全國農村農戶固定資產投資之和。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為全國500萬元及以上建設項目投資與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之和。全國500萬元及以上建設項目投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除跨省區項目及軍工、國防、人防建設項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投資完成總額+國務院有關部門跨省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軍工、國防、人防建設項目的投資完成總額。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投資完成額匯總。全國農村農戶固定資產投資通過對全國68000戶農戶進行抽樣調查獲得數據,一年發佈一次。

  三、資料來源

  500萬元及以上建設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和農村非農戶項目投資,均通過全面調查獲得數據。通過項目單位或企業統計人員現場查看投資項目的形象進度,根據預算單價和與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原始票據來計算投資額。由項目單位或企業填報紙介質報表,通過直報或將報表報給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處理匯總後,逐級上報至國家統計局。跨省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委、局、公司)報送。農戶投資採用抽樣調查方法取得數據。

  四、數據發佈

  國家統計局每月(1月份無月報)一次公佈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數據,每年一次公佈全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數據。各地投資統計數據由地方統計局公佈。

十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一、基本定義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指企業(單位、個體經營戶)通過交易直接售給個人、社會集團非生產、非經營用的實物商品金額,以及提供餐飲服務所取得的收入金額。其中,商品包括售給個人用於生活消費的商品,也包括售給社會集團用於非生產、非經營的商品。該指標不包括企業(單位、個體經營戶)用於生產經營和固定資產投資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價值量,也不包括居民用於購買商品房的支出和農民用於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支出費用等。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主要用於反映國內消費品市場的總規模和地域分佈情況,也能基本反映居民和社會集團對實物商品消費需求的總量和變化趨勢。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單位(包括法人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下同)消費品零售額、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單位消費品零售額與其他行業單位消費品零售額等三部分之和。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業單位為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批發單位、 500萬元的零售單位、200萬元的住宿和餐飲單位,有15萬家左右,實施全面調查。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單位為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單位,有2900多萬家,實施抽樣調查。

  全國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單位消費品零售額,由國家統計局直接對所有限額以上單位的零售額數據進行超級匯總得出。全國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單位消費品零售額,通過分層隨機抽樣方法獲得,樣本單位有10萬家左右。國家統計局根據上報的樣本資料對各地區數據進行復核驗證推算,計算得到限額以下單位零售額的全國數據。對其他消費品零售活動,利用相關資料通過推估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額數據。

  三、資料來源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地方各級統計局具體承擔基礎數據的收集工作。限額以上單位採取全面報表調查,層層培訓佈置到企業,地方各級統計局層層審核企業上報的原始數據,並向上級統計機構同時上報綜合數據和分企業數據。限額以下樣本單位採用企業自行上報調查表或派調查員上門訪問的方式收集數據。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發佈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每季一次,其中限額以上部分每月一次。各地統計局發佈本區域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十二、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一、基本定義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不包括私營單位)的在崗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表明一定時期在崗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反映在崗職工工資水平,可以揭示勞動力用工成本和國民收入分配狀況,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建立賠償制度的基礎數據。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調查頻率為每季度調查一次,其統計範圍涵蓋了包括全部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以及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單位在內的160萬家城鎮單位,涉及在崗職工1.15億余名,對統計範圍內的單位採用全面調查的方式收集數據。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報告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報告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人數。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內。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並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帳戶的基金。在崗職工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

  全國和各省市縣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採用逐級匯總的方式,即各縣匯總計算本區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市根據各縣上報的匯總資料計算本區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根據各市上報的匯總資料計算本區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最後國家統計局根據各省上報的匯總資料計算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三、資料來源

  由國家統計局通過地方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全國城鎮約160萬家城鎮單位佈置統計報表,按照季度、年度等收集數據,由地方統計機構進行匯總,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數據逐級上報到國家統計局。

  四、數據公佈

  國家統計局公佈年度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地統計局公佈本區域的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