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夕的传说故事:大案”未必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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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未必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点作者:谢鹏程来源:学习时报来源日期:2008-7-1本站发布时间:2008-7-1 16:31:54阅读量:265次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三项工作格局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十几年里,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查处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经验和思维习惯,许多同志会毫不犹豫地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点是大案而不是小案。但是,如果冷静地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也许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通常,人们习惯于从涉案标的的数量来划分大案与小案,譬如5万元以上的,为大案。在这里,我主张以案件的性质来划分,构成犯罪的案件为大案,其他只违反行政法规、行政纪律或党纪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为小案。党章第44条所说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和行政监察法第30条所说的“重要、复杂案件”可能是大案,也可能是小案,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案件当事人职务的高低是区分要案与普通案件的标准,只要不构成犯罪,要案也是小案。这种区分有些不合习惯,也不足以准确界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范围,但是,对于我们研究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点,是必要的。
   
    近年来,有人把纪检监察机关在一线办案、司法机关在二线办案概括为反腐败的“中国模式”。由于小案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大案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个中国模式显然只是大案的办案模式了,而且,从有关新闻报道来看,这个中国模式主要是办理高官腐败大案的模式。有人以此为基础,进而主张纪检监察机关应以大案为办案工作的重点。这一主张的得失值得深入分析、全面权衡:
   
    其一,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具有力度大、成效显著的优势,但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的力度或有效性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已经得到实践的充分证明,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办小案与办大案的程序是不同的。办理违纪违法的小案,依据的是党纪和行政法规;办理犯罪的大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办小案可以一办到底,直到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由于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执法主体,办大案则应当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后移交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是有限度的,是非常规的工作,而办小案是其法定职责,是常规工作。我们不能把有限度的、非常规的工作作为重点,而把法定职责和常规工作作为非重点。
   
    其二,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大案,一抓到底,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但容易混淆组织协调与办案的关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长期坚持。根据党章和《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实践发展,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五项:一是组织作用,即协助党委组织一方党的组织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群团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惩防腐败;二是指导作用,即对上述反腐败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党对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法律进行指导,统一思想和行动;三是协调作用,即对惩防腐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重大案件、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四是监督作用,即对反腐败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制、执纪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保障作用,即向党委、权力机关反映职能部门惩防腐败中的保障条件、环境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争取党委、权力机关、政府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五项组织协调作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掌控局面,而不是在一线办案。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应当注意防止实际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以组织代替指挥,以协调代替具体职能,以履行执纪执法职责代替司法职责等,确保有效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其三,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具有直接性、便捷性,但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腐败是一场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斗争,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应追求短期的轰动效应,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准备打一场持久战。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党长期执政的最佳方略。通过法治的方式反腐败,可能收效慢一些,成效也不那么显著,但是它是长久之计,可以通过渐进的、文明的、累积的、可持续的发展,最终打赢这场战争。牺牲一些便捷性,获得一些可持续性,是值得的。
   
    其四,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使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直接战斗在反腐败的第一线,容易出现自身腐败和其他问题,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符合党的根本利益。这就像打仗一样,如果指挥员扛大旗,冲锋在前,一旦中弹,整个战争就会陷入混乱。不如由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的一线扛大旗,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坐阵指挥和监督。当然,我们首先要通过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不出问题或者少出问题。一旦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我不主张纪检监察机关以办大案要案为工作重点,但并不反对纪检监察机关办大案要案。工作重点是办案的战略方针,是一般方针,而不是具体的策略、战术。正如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所说,在战略防御中要有战役和战斗的进攻战,战略持久中要有战役和战斗的速决战,战略内线中要有战役和战斗的外线作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三项工作格局中,廉洁自律是阵地战,办案是速决战,纠风是运动战。办大案则是运动战中的速决战。每年办几起大案不仅可以为办案工作开辟道路,也可以为廉洁自律工作、纠风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但是,如果把工作重点放在办大案上,就可能扰乱三项工作格局,破坏持久战的战略部署。
   
    小案能成为办案工作的重点吗?这涉及我们如何理解两点论中的重点论。首先,我们要从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来分析。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基本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这两个方面的职责,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大致说来,纪检监察机关应以预防为主,兼顾惩治,而司法机关应以惩治为主,兼顾预防。这是由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决定的基本职能分工。在此基本职能分工下,大案是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小案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其次,我们要从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办案程序来分析。前几年有人提出“抓大放小”的策略,如果用之于司法机关,尚无大错;如果用之于纪检监察机关,则是本末倒置,因为它会使纪检监察机关放弃本职工作,去干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让司法机关去抓小案,而纪检监察机关抓大案,将会导致职能错位,法律失序。第三,小案往往是大案的萌芽,大案往往是小案的恶性发展。纪检监察机关抓小案抓得好、抓得紧、抓得全,大案就会减少;大案抓得多,小案未必会减少;一时抓得过多,还可能产生负面的激励作用。第四,相对大案来说,小案是重点;在纷繁多样的小案中,不同时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小案作为重点。
   
    大案是少量的、极端的现象,而小案是大量的、比较常见的现象。抓好了小案,就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打牢了反腐败的基础,就可以把许多大案消灭在萌芽状态,就可以挽救大量的干部,就可以使办案发挥更广泛、更直接的警示教育作用。因此,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来说,抓小案,是打基础,务长远,才是真正的大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