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明 陈妙瑛:税前扣除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注意事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3:50:26
作者:秋日海风

有客户咨询关于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该企业将制作的广告用于零售商的门面装修及门头的制作上,并承担全部装修及门头制作费。对于这部分支出应该归入哪类费用扣除?是否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何为“符合条件”呢?广告费应符合的条件,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在08年新法实施以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不同,造成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产生不少问题。新法实施以后,企业不用再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了。但是上述案例中的支出,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还是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因业务推广的需要,与零售商签订所谓广告位的“租赁”协议或口头答成协议,并根据自己的宣传内容由广告设计制作公司或装修公司制作出广告画面,以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这些支出是按照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照广告费扣除,或者是无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分析认为:首先,该支出符合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特点,是企业为了达到业务推广的目的所产生的合理支出(注:这是必需的!!),不应该属于无关支出;另外,经营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往往是由承租者直接使用被租赁的物品;这里所谓的“广告位”在租赁行为中,租赁物仅仅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承租者并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所以,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广告费支出,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