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借条样板:劳动保障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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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知识100问
发布时间:2010-04-09 字体:【大中小】 访问次数: 918
养 老 保 险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哪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开户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市养老保险局按规定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总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5、哪些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1)在我市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5小时或累计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与续保年限合并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答: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等有效证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从缴费次月开始,可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8、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8]63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就业单位的性质分类处理;从事个体工商户和未就业的,可按企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到单位就业人员,按照就业单位参保办法计发待遇;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就业单位,并按统一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续保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对原已解除劳动关系,因历史原因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办法参保的,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9、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2007年7月19日颁发)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1995年底前已被聘用的人员,本文下发时仍与聘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前的工作时间不补缴,也不视同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聘用的人员,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的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本文下发之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缴费。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民办非企业前已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未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在城镇就业的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地区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2、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在职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服刑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待其刑满后再办理。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及以上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对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待遇,不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被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未参保或参保后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是否允许职工到个人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未参保的,职工可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发〔2003〕189号)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已参保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暂不能到个人窗口接续缴费,应先由单位补缴齐原欠费后,职工可到个人窗口接续缴费。
1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先凭身份证或户口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再由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2)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15、参保人员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如重新就业,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到市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5号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
1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本人无论流动到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生不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计算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①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本息);②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1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哪些作用?
答:经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验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合法凭证。主要作用:①参保人员身份证明;②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前缴费工资基数记载及确认;③参保人员缴费和查询个人账户;④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⑤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
18、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规定,我市于1996年1月开始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19、重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允许多头参保。对已从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参保人员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应转移合并,对不同时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除保留其个人所选择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外,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给个人,对同一时间内重复缴费的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不允许多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多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其中一份养老金,对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待遇如何计发?
答: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22、职工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和鄂劳险[1999]15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3、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正常退休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见第(2)款解释)年满55周岁,并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女工人、女干部的界定: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内退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3)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没有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2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条件?
答:(1)根据鄂劳社函〔2001〕219号文规定,特殊工种的对象为特殊工种(岗位)跟班作业的班组长及工人。
(2)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应以国家原有关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未经国家劳动部同意,不得跨行业比照。
(3)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特繁满10年;井下、高温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交通行业的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驳船船员、拖轮船员、汽车驾驶员等必须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
(4)根据鄂劳社函〔2002〕228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以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被其它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如果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对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不能合并计算为提前退休的年限。
(5)特殊工种换算缴费年限: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鄂劳险〔1996〕045号文的规定换算视同缴费年限,但换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即最多不超过5年。1996年1月1日后所从事特殊工种只能作为提前退休的条件,而不能换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5、因病提前退休(职)如何办理?
答:(1)申报条件: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必须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并经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因病提前退休(职)必须缴费满1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申报程序:本人申请并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医务科章)、近期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审身份证原件),到工福科领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填写,初审合格后上报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复审。
(3)鉴定程序:复审合格后,由宜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鉴定,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退休、退职手续。
26、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如何处理?
答:(1)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如本人自愿,可由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最长续保期不得超过5年。
(2)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延期退休的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退休时间按批准的延期时限确定。
(3)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缓报、漏报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托管机构负责补偿。
27、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正常退休人员提前一个月申报,养老保险费缴至退休当月;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单月出生的,当月申报,养老保险费缴至双月;双月出生的,提前一个月申报;领取退休证时需将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就业证收回。
办理退休时需携带下列资料:(1)个人退休申请一份(钢笔书写);(2)身份证复印件四份(A4纸张);(3)一寸近照五张;(4)养老保险手册;(5)档案代理委托书。
28、根据新计发办法的政策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公式一)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年龄确定,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式二)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公式三)
调节金的计发:2006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月标准为100元,以后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月标准为50元,以后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9、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30、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因数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因数有两个: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根据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高;缴费基数越低、缴费年限越短,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低。
3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连同本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殡葬政策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亡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发。
(2)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5000元和20个月基本退休费的标准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支付。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城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5)退职人员死亡后,只发给丧葬补助费,不发给其他待遇。
(6)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3、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缴费基数与本人实际工资不符的;(2)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4)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5)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6)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34、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基本养老金存折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持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市养老保险局修改;(2)离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基本养老金存折。为防止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后,应到开户银行设置密码,并将密码告知亲属;(3)基本养老金存折遗失,离退休人员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到开户银行挂失,再由开户银行配发新的基本养老金存折。
35、被征地农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市政府批准,从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来,实施统一征地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⑵现在占有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下;
⑶征地时户口在相关村且履行了相关义务。
⑷没有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和录用。
36、被征地农民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⑴个人申报。被征地农民如实填报《被征地农民申报表》(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⑵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委会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⑶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村(社区)委会将通过初审的被征地农民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⑷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分别对申报对象因建设征地补偿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的情况进行审核。
⑸公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初步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在各村(社区)委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填报“公示无异议”上报;公示有异议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上报。
⑹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不影响确认条件后,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审核确认并发文。
37、被征地农民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二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8、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且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本人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时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政府补贴视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⑵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符合殡葬政策的,凡按都政发[2007]61号文件参保的,死亡后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再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凡按都政发[2004]27号文件参保的,死亡后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不再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政府补贴视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39、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年满18周岁和因婚姻关系迁入本市农村户籍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以后年满18周岁的。上述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再列入参保对象。
本办法实施时属本市常住户口,且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以参加新农保。
4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缴费费率设三个档次,分别为5%、10%、20%;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为简化缴费手续,原则上一次缴纳一年(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4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的业务规定,新农保的缴费年度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因此,今后从每年的7月1日起,缴费基数都要根据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4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年龄段的人员怎样缴费?
答:新农保起步实施时,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只能从参保的当年起向后延续缴费,而不允许向前补缴;
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以选择向前补缴一定年限,然后按年申报缴费直至达到60周岁;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年龄每递增1年,缴费年限递减3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
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手续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
4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退还给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
44、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要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⑴年满60周岁;⑵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包括补缴年限)。
4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缴费出现了中断如何补缴?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出现了缴费中断现象,可以补缴。但必须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费率予以补缴,不能按中断年份的缴费基数补缴。
4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提供。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
47、怎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经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从确认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新农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领取人的存折上。
4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如何计发养老待遇?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根据本人意愿,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把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是一次性按规定补缴满15年,并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金,也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并从缴足15年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4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时个人账户没有领完怎么办?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果个人账户还有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5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对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缴费费率(即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对这两个部分有直接影响。首先,缴费费率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额就越多,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就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其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就增加2元。
51、新老农保如何衔接?
答:按照《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3号令)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农保),自新农保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人员,全部过渡到新农保。年满65周岁并按老农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在已享受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未满65周岁并已按老农保制度领取养老金的,按新老办法对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养老金,待年满65周岁的次月,再开始足额享受基础养老金。未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在老农保向新农保过渡时,可以选择按老农保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养老待遇,但不能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也可以选择按新农保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养老待遇,其老农保个人缴费总额(含村、集体补助)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视同15年,并可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缴费。不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人员,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维持原来办法不变。愿意退保的,退还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金额及国家规定的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失业保险
52、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的生活救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3、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54、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凡属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向本辖区内县(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55、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5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7、如何申报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档案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58、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间)、户口簿、四张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登记。
59、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确定计算?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时间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重新就业后尚未领完的失业金由新单位或个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从次月起停发,待再次失业后合并计算,但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现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64元。
6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每月26元,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二)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的,应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就诊,出院后凭住院原始发票和每日治疗清单,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住院药品的使用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治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医疗诊治费。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必须出具火葬证明和火葬收款收据。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62、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形下,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单位和个人未参保缴费或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2)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4)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6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在什么情形下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1)重新就业的;(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4、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须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窗口进行申报,然后持缴费通知单到二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综合核定窗口进行核定,最后持核定单到地税征收窗口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保险缴费个人纪录。
65、公益性岗位人员再次失业后如何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前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期限为三个月,以后每递增一年缴费增发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6、原参加了失业保险,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怎样处理?
答:可根据《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精神,待再次就业参保缴费,且再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合并计算,但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医 疗 保 险
67、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答: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8、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我市的社会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视其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69、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计算。
70、如何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人员除已实行医疗费用一次性清偿的退休人员外,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71答:、困难企业如何参保缴费?
困难企业可实行住院保险。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为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不予分配。
72、医疗保险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2005年1月,我市出台了《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暂行办法》(都政发[2005]23号)。补贴对象如下:
①大龄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工龄满30年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达到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失业人员。②大龄下岗困难人员:特困企业大龄下岗困难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③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企业改组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由企业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④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都劳社文[2006]4号),将下列三类人员纳入医疗补贴范围:一是已领取优惠证享受了税费减免但减免额度达不到年度三险补贴总额的人员;二是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5-6级伤残人员;三是企业改制后因病退休的人员。
73、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
答:补贴对象的医疗费用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下岗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9%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4%,市财政补贴5%。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无力缴费的,个人帐户不予配置,按规定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不缴费,市财政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7%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同时,市财政为每个补贴对象补贴大额医疗保险费。
74、不符合上述医疗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一)2001年元月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2001年元月1日起连续由个人、再就业所在企业缴费及社保援助或补贴方式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范围。
(二)2001年元月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连续由个人、再就业所在企业、社保援助或补贴方式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范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未实行连续缴费的,应由个人、再就业所在企业按补缴时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分年度补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全额医疗保险费的,门诊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划入,补缴期间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全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只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75、乡镇企业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如何补贴?
答:为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问题,参照上述政策执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都政办发[2006]129号)
76、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以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自付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用个人帐户医保卡刷卡。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为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分类和医院级别核报,即: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统一为90%,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报销比例为80%、75%、70%。
起付标准:市一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400元,市二医院,松宜矿区医院300元,枝城卫生院、,港口医院,长江医院,388厂医院及乡镇卫生院2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再过一次起付线,二级医院标准统一为200元,一级医院标准统一为1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承担起付费用。
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的待遇为: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符合规定的费用按90%报销。
7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由哪些资金组成,各起什么作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金额扣除按规定配置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组成;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金额加上单位缴费金额中按规定配置个人帐户的部分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为5.0万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符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帐户可用于本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但不能套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78、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如何配置?
答:个人帐户用银行卡进行管理,按下列规定设立和补充:①在职人员以年缴费工资为基数,未满35周岁的按3%,35周岁至44周岁的按3.5%,45周岁及以上的按5%划入;②退休人员按基本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5%划入)。
79、如何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结余怎么处理?
答: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购药,也可用于结算住院自费部分,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时,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调出市外的也可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80、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答:先用现金在门诊收费处挂号,然后到相关科室就医。也可直接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时,用医保卡上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交款刷卡过程是:出示医保卡--收费员输入金额--输入医保卡密码并确认--POS机打印交款凭证,签名--取回医保卡,核对金额并保留POS机凭证存根--凭据存根上有本次个人帐户消费额和个人帐户余额,城区内任何一家工行营业部均可免费提供余额查询、打印三个月内配卡及消费清单服务。
81、医保卡遗失、损毁如何处理?
答:为保证医保卡使用安全、有效,密码最好重新设置,不要与手机或其它带磁性的物质放在一起。若发生遗失或损毁,速带身份证到工行营业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82、参保人员哪些特殊慢性病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答:11种(晚期恶性肿瘤、各种肾透折、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晚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合并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高血压Ⅲ期、脑血管病致瘫、帕金森病及年满60周岁以上患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可以实行门诊治疗。
83、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手续?
答:(1)我市参保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由本人申请,提供近两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详细病历资料,未住院的提供门诊近三个月的详细就诊资料,到市医保局医疗管理股登记。
(2)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需提供以下资料:晚期恶性肿瘤提供各种检查报告单、医院诊疗经过、手术放疗化疗方案;
各种肾透析提供肾功能化验单;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提供术后抗排斥方案;
晚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提供眼底检查报告、小便常规、血糖、脑CT、心电图、心脏彩超,眼底病变诊断资料必需是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附有专科医师眼底检查情况记录。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提供肾功能化验单、小便化验单;
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提供脑CT、心电图、心脏彩超、肾功能化验单;
慢性阻塞性肺病(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提供肺功能报告单、X胸片;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提供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出院小结;
慢性心功能不全(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提供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出院小结;
脑血管病致瘫提供脑CT、MRI报告单、出院小结;
帕金森病提供门诊及住院专科资料。
(3)按规定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按标准进行评定,并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慢性病人核定门诊费用标准。
84、各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水平是多少?
答: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表所示:
病种
用药范围
个人自付比例
月最高限额
月最高补偿标准(元)
晚期恶性肿瘤
放疗及辅助治疗;中药辅助治疗
25%
330
250
各种肾透析
肾透析及辅助治疗用药
25%
4000
血透、腹透3000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抗排异反应药物及辅助检查
25%
根据手术后年限核定
按标准补偿
晚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降糖及辅助治疗用药
25%
330
250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恢复肾功能及辅助治疗用药
25%
460(恢复至氮质血症期)
1060(尿毒症非透析治疗)
350
800
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
降压降脂及辅助药物
25%
160
120
慢性阻塞性肺病(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
消炎止咳平喘及辅助药物
25%
160
12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
消炎平喘强心及辅助用药
25%
160
120
慢性心功能不全(年满60周岁以上患者
强心平喘利尿及辅助用药
25%
160
120
脑血管病致瘫
护管降压及辅助药物
25%
260(生活不能自理)
160(生活部分自理)
200
120
帕金森病
抗震颤麻痹及辅助药物
25%
160
120
85、参保人员应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参保人员应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可住院治疗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松宜矿区医院、枝城港口医院、长江医院、388厂医院、红花卫生院、高坝洲卫生院、陆城卫生院、枝城卫生院、姚店卫生院、五眼泉卫生院、聂河卫生院、潘湾卫生院、松木坪卫生院、王畈卫生院。
86、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市内门诊就医:①先用现金在门诊收费处挂号,然后到相关科室就医;②持医疗保险证、医保卡、挂号单、门诊病历到相应科室就诊;③持处方,处置单划价;④持划价单据到相应窗口结算,用医保卡上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
(2)参保人员住院: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挂号单和门诊病历到相应科室就诊。符合住院标准的,凭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缴纳住院起付费,住院就医期间,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标准的(临床好转或治愈)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自付费用。
87、如何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住院时须向定点医院缴纳自费预付金,预付金用完后,参保人员须及时补缴。住院医疗费中属于参保人员负担的部分,出院时定点医院先与个人结算,其自费预付金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出院后定点医院与市医保局结算。
88、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应自付哪部分费用?
答:参保人员应自付的费用如下:(1)住院起付费;(2)床位费定额报销标准以外的部分;(3)基本医疗保险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费用;(4)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部分的费用;(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自付部分的费用;(6)大额医疗费用自付10%部分;(7)转宜昌市外就医自付5%或10%部分的费用。
89、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费各是多少?
答: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减半,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承担起付费。
9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如何计算个人自付费用?
答:(1)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表一)
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
床位费
三级医院
20元以外的部分
二级医院
12元以外的部分
一级医院
8元以外的部分
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
10
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
三级医院
30
二级医院
25
一级医院
20
目录外诊疗项目及药品
100
(2)医疗保险自付费用计算办法
①基本医疗自付费用:
个人自付金额=非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自付费用+转外自付费用+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费用
②大额医疗自付费用:
个人自付金额=非基本医疗费用+大额医疗10%自付费用
(3)医疗保险自付费用(基本和大额医疗)
个人自付金额=非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自付费用+转外自付费用+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费用+大额医疗10%自付费用
91、大额医疗费如何报销?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进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在市内就医的,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大额医疗费由市医保局结算,转外就医的,凭《转诊审批表》、住院专用收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到市医保局报销,大额医疗报销比例为90%,一年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医疗费限额为25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医疗费限额5.0万元)。
92、办理转诊、转院需要哪些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本地定点医院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医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公章后,报市医保局审批,危、急、重患者可先行转诊,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有关审批的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转诊的原则是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转诊的医院必须是转诊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转诊医院。转诊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若病情特殊,诊治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凭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有效收据和费用清单等资料经单位报市医保局审核报销。转诊就医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即地(市)级5%(宜昌市除外),省级及以上10%,剩余费用再按有关规定核报,但特殊人群不负担此项目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限价的按包干限价标准结算。
93、参保退休(职)人员异地安置或长期随子女异地生活的以及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工作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门诊待遇: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发放,于次年元月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其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的配置资金,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住院待遇:
定点管理,凭卡就医。参保人员在其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至3家作为其就医的指定医院。市医保局核发《外地就医联系卡》。参保人员患病时,凭卡到指定的医院治疗。
入院申报,转诊报批。入院当日分别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市医保局核准。需转院治疗的,凭指定医院证明报市医保局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危、急、重患者可先行转诊,3日内补办手续。
备齐资料,审核报销。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有效收据和费用清单等资料报市医保局审核报销。外地就医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即地(市)级5%(不含宜昌市内),省级及以上10%,剩余部分再按市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在三级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转诊自付。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限价的按包干限价标准结算。
按时年检,违规处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年底验证居住地址、生存状况,核实年度无违规和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指定医疗机构后,重新核发《外地就医联系卡》。参保人员要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住院治疗、特殊门诊不符合规定或核报资料不齐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冒名项替、弄虚作假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而制定的。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包括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也比照药品目录的方式分为甲乙类。
95、参保人员超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答:参保人员超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96、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有什么不同?
答: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不受限制。使用乙类目录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证据;使用乙类目录中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使用这些药品时,须凭经治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处方或签字,并经医院医保办审批;使用乙类目录中应自付一定比例药品时,还需参保病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由病人自付一定比例药费。
97、什么是住院定额结算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多能达到多少?
答: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是市医保局与各定点医院在协议中规定的,参保人员普通病种住院平均人次费用。它是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依据,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联系。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病未治愈(或好转),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的参保患者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凡劝其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以及出院后再收治住院的(即分解住院),均属严重医疗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参保人员只要按规定正常缴费,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用限额5.0万元,此外,大额医疗保险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用限额25万元。
98、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医疗服务协议有哪些处罚?
答: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据协议予以经济处罚。
99、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处罚?
答: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经核实参保人员有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行为,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住院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0、职工群众举报医疗违规是否给予奖励,如何奖励?
答:对职工群众举报医疗违规应给予奖励,凡举报违规属实,举报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10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群众自觉参保,家庭(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公共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安全网”。
10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
103、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家庭(个人)缴费数额和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人 员 类 别
筹集标准(元)
其中:
财政补助
个人缴纳
低保人员、残疾人
270
270
0
学生和少年儿童
120
90
30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
270
220
50
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
270
120
150
10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年度是怎样设定的?
答: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家庭(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也可随家长按一般居民时间参保)。
105、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持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到所在社区(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老年居民提供身份证;
(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婴幼儿提供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六)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
106、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参保居民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出院时只负担个人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局结算。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因病需转诊的,应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医保局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外出期间发生急诊,需要就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在入院的7日内向市医保局联系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异地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费用收据原件到市医保局审核报销。
107、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每人每个年度3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报销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
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费用
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费用
一级医院
同一保险年度
每次住院100元
70%
60%
二级医院
同一保险年度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150元
60%
45%
三级医院
同一保险年度第一次住院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250元
50%
40%
108、城镇居民大病门诊所规定的疾病种类有哪些?定额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患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征、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及处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等8种疾病,可到市医保局登记,每年3月经医疗保险专家组确诊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109、哪些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三级以上智力残疾和精神病除外);
(三)实施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按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的;
(五)生育;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10、对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底以前在居住地就近的社区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11、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定点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含“三无”人员)、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额为:费用总额(剔除全额自费)的10%,旦减免额全部用以核减个人自付部分。
11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就医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宜都市基本治疗、工伤、生育、住院治疗项目、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儿童用药目录》中规定的普通检查、治疗、甲类用药及符合目录规定适应症的乙类用药,基金按正常的规定比例支付。
1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范围内“三特”的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需使用限制性乙类药品(单价100元以上)、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使用特殊材料(一级医疗单价500元以上,二级医疗单价1000元以上),应报市医保局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分医院不同的级别,分别按一级医院40%;二级医院55%比例自付,超出目录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4、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参保居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限于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若确需转市外住院的,应经本市内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仅限于本统筹区城内最高级别的综合医疗机构——市一医院)检查会诊,并在市医保局办理转外审批手续。
115、参保人员突发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办理手续?
答:参保居民因急诊和危重疾病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紧急抢救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持急诊证明和入院通知单到市医保局补办手续。
116、参保人员转院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先由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医保局按规定结算。
117、需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参保居民原则上不能办理异地就医,确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异地居住的,经市医保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并限选居住地当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后,应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
工伤保险
118、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和出差中的死亡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119、什么叫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1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1、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2、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23、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各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本市差别基准费率标准按行业划分:一类行业费率为0.8%;二类为1.6%;三类为3.5%。则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市统筹对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固定费率,其工伤保险费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本市统筹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年缴费费率按下列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即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24、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进行伤残鉴定后可享受伤残等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25、申报和支付工伤待遇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2)参保单位按时按月足额交纳了工伤保险费;(3)参保交费后次月发生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4)工伤事故发生的24小时之内由用人单位口头报告并三天内送书面报告到市医疗保险局;(5)按规定办理了工伤治疗审批手续;(6)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7)按规定进行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8)在以上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填写《伤残待遇结算表》。
126、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申报?
答: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案,3日内书面报告情况,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7、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28、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伤害引起的工伤如何结算?
答: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职工被派遣在境外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1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了伤残等级或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宜都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都政发[2004]45号)规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鉴定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
津贴
生活   护理费
一次    性工亡 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4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标准发给,死亡职工不满30周岁的,每减少一岁增发一个月的工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个月。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6个月标准发给,但必须是火葬。
配偶每月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2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0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8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
五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4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本人工资的60%
七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2个月
八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0个月
九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个月
十级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6个月
130、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因事故造成伤害的,由企业出具证明材料或或证人证言等;
(6)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生育保险
131、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32、生育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3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了生育保险费;(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3)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13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范围是:(1)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并经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2)原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3)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避孕失败造成流产。
135、享受和申报生育保险有没有期限限制?
答: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达一年及以上的女职工怀孕,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女职工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136、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生育津贴:以上度社平工资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期限发给女职工生育津贴:顺产90天;难产10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5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另发给10天;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按30天计发。
生育医疗费:(1)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1000元;(2)难产、剖腹产的补贴2000元;
137、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结婚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社会保险综合
138、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的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资帮助。
社会保险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139、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不同?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140、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宫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4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带哪些资料?
答:所有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五份(此表由法人及员工签字)。
14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税机关建立缴费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43、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从2008年7月份起,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由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统一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费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经单位法人及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宜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宜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每年宜昌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144、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答: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年初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呈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增(减)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
社会保险权益维护
145、为什么要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答:社会保险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现时生活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只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发给工资不给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更不给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只给部分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虽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缴费基数上瞒报职工收入,从而达到为职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此使职工享受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降低,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正常的社会保险管理秩序,危害了职工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使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社会公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以堵塞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漏洞,及时纠正缴纳社会保险费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秩序的正常运转。
146、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的数额;没有上月缴纳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148、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答: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49、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150、对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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