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糊化淀粉设备:人民法院报上海浦东“机场刺母案”一审宣判 24岁留学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18:19
上海浦东“机场刺母案”一审宣判24岁留学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零六个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为宣判现场。富心振 摄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今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今天,在被儿子刺伤整整七个月后,身形瘦小的汪母第二次在法庭上与儿子“遥遥”相见,只是这一次,她和儿子一起等待的将是法院的一审判决。

  9时35分,本案审判长马超杰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法院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与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当看到儿子被法警带走时,穿着蓝色短大衣的汪母忍不住哭出声来。(严剑漪)

  ■独家专访■

  审判长: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应负刑责

  严剑漪

  一个在日本留学5年的青年,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刀捅向了深爱自己的母亲,由于辩护人此前在庭审中坚持辩称被告人“无罪”,因此这起刺母案的判决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今天案件宣判结束后,笔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刑庭庭长、全国优秀法官马超杰。

  问:本案中的司法鉴定书明确表示汪某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汪某的辩护人也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这点,为什么法院最后判决汪某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马超杰: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理解。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非常明确,被告人汪某案发时虽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但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鉴定书中这样说:“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也就是说,此时的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呢?

  马超杰:刑法第十八条根据精神病不同情况及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第一种即第一款,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即第二款,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三种即该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并非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而应根据病情轻重缓急、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丧失,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

  问:对于汪某的量刑,法院是怎么考虑的呢?

  马超杰:本案中,我们在量刑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人汪某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其母重伤,且受伤的9处伤口中有3处是重伤,案发地点又是在国际机场这一特殊场所,我们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了考虑;其次,汪某案发时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次,考虑到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表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我们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对被告人汪某作出了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专家评说■

  “刺母”让社会反思

  上海社科院青少所所长杨雄:

  生理成熟并不代表心智成熟

  这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尽管矛盾爆发在国外或留学期间,但根子是在国内幼年教育中的缺失,家长过度保护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哪怕高中学业已经完成,人格的心理年龄和社会化年龄也可能是不匹配的,因为心智的成熟、心灵的教育,如果没有受到科学的引导,是不会随着生理的成熟而成熟的。

  家庭教育专家尹建莉:

  家长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

  我们很多人忽略了一个问题,一个人是由“自然人”和“社会人”两方面构成的,在幼年时是以“自然人”状态存在的,而我们却在用“社会人”的标准来要求他。我可以确定的说,每个行为粗暴的孩子或成年人背后,一定有个粗暴的家长,他的成长中一定经历了许多粗暴的对待,他的暴力行为是家长坏行为的翻版和放大。

  上海心理咨询协会会长王裕如:

  不要让海外的孩子失控

  汪某刺母其实涉及到了一个留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低龄化,有的孩子十六七岁就被送出国,他们中很多人从未独立处理过事情,依赖心理强,遇到挫折只会跟家人抱怨。还有的孩子由于家境富裕,有虚荣、优越的心理,遇到挫折后,从优越到自卑的落差太大,心理上无法承受,从而导致抑郁和自闭的可能。

  ■新闻纵深■

  是什么让他举起了刀

  “我怎么会伤害自己的妈妈呢!”这句话,汪某曾经说过两次,第一次是在家中,由于母亲给不出学费,汪某盛怒之下扬言“杀母”并动脚踢了母亲,之后向母亲连连道歉;第二次是在看守所,身受重伤的母亲已经躺在医院急救,汪某面对警官回忆事发情景,忏悔不已。

  一个在母亲口中“从小听话、乖巧”的儿子,生活究竟给了他一个怎样的拼图让他成为了一个罪犯?笔者试图从整个案件的蛛丝马迹中寻找答案。

  始终不露面的父亲

  汪母开庭前曾这样描述丈夫:“他喜欢喝酒,脾气不好,总是教儿子‘你一定要比别人强,这样才不会被欺负’。家里的拆迁费本来说好给儿子读书的,现在也没了。儿子出事了,他也知道,但是现在回不来,不过说好以后寄钱给儿子看病的。”

  妻子与儿子出事后,远在美国的汪父至今没有现身,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提交或电话询问过司法机关。

  被踢后仍然给钱的母亲

  汪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母亲从来没有向其实事求是地讲过家里的经济状况,所以,汪某觉得“我也不知道她说没钱是真的还是假的”。当有人问汪某:“踢母亲时,母亲有没有伤心过?”汪某回答:“我不知道,踢好后反正她又把钱给我嘛。”

  惊恐压抑的留学生涯

  汪某自述在日本遭遇黑社会抢劫,劫后余生的他为安全起见,购买了两把尖刀防身。2009年在日本超市打工时与同事发生矛盾,为报复,他将同事的戒指损坏,后因器物损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四年。“我住到哪里,就像人家跟着我,整我。”

  缺乏沟通的人际交往

  对于朋友,汪某坦言“知己的朋友,从小没有的,没有培养过什么知心的朋友,我觉得一个人蛮好的,从小我爸培养我都是很独立的,一个人,上好学,放学回家做作业什么,我爸在国内的时候,我也是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