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行理财白金卡后:中国人民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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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People's Liberation Army,PLA),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为人民利益而战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军队。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 。土地革命战 争时期称中国工农红军,抗日战争时期称国民革命军八路军和国民革命军新四军,从国共内战时期起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为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的解放事业和抗击外国侵略和帮助邻国(抗美援朝战争)作出了巨大的艰苦的努力和伟大的贡献。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紧密依靠基层民众,进行了土地革命战争、参加了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历经艰难曲折,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战胜了国内外的强大敌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业立下不朽功勋,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爱戴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解放军抵御外来侵略,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维护国家独立与安全,参加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在加强自身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巩固国防、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的坚实基础。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的南昌起义。1927年秋至1928年春,中国共产党先后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帽徽
动了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湘南起义和湖北东部等地区的起义。这些地区起义后保留下来的部队,当时叫中国工农革命军,1928年5月以后,陆续改称中国工农红军,简称“红军”。
1937年7月7日爆发抗日战争,8月25日红军的主力部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9月11日改称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活动在江西、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浙江、安徽八省十四个地区的红军游击队集中起来,10月2日改编为“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简称新四军。
1945年,同盟国中国战区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兼八路军总司令朱德批下七道抗日反攻命令,并在其中第四道命令中首次提出“人民解放军”一词。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中共领导下的关内各解放区部队大批进入东北地区,10月31日和东北抗日联军等组成东北人民自治军,1946年1月14日,东北人民自治军改称东北民主联军。
1946年中国爆发国共内战,解放区各部队由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等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编成了五大野战军。经过数年的国共内战,推翻了国民政府的统治,后又进军西藏,统一了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解放军担当保卫国防,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开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使之发展成由陆、海、空三军组成的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实行军衔制。
从建国初至建国六十周年为止,中国人民解放军曾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进行过共14次阅兵式。
编制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三大军种,及一个独立兵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军种,是陆地作战的主力,是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中历史最 久,在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历次作战中发挥最出色的,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种抢险救灾中的中坚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目前没有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领导机关只能由四总部代行,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
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遂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任务。工程兵担负工程保障任务,由工兵、舟桥、建筑、伪装、野战给水工程、工程维护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担负防化保障任务,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信兵担负军事通信任务,由通信、通信工程、通信技术保障、航空兵导航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陆军按其担负的任务还划分为野战机动部队、海防部队、边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野战机动部队的编制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海防部队、边防部队和警卫警备部队,根据担负的作战任务和地理条件,确定编组方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建立之初仅由陆军组成。它经历了中国工农革命军、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和新四军等阶段,在1946年10月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十年土地革命战争以后,继续了八年抗日战争,四年解放战争,战胜强大的国内外敌人,夺取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现主要由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炮兵(地面炮兵、高射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讯兵、防化兵和侦察、电子对抗、汽车、测绘、气象等专业部队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编制序列为军种总部,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People's Liberation Army Navy ,PLA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上武装力 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略军种,是海上作战行动的主体力量。担负着保卫中国海上方向安全、领海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中国的武装力量的一部分。简称中国海军,1955年之前曾同时用过中国人民海军的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于1949年4月23日。军内为一个独立军种,级别为大军区级。现有兵力约23万人。其指挥机构为海军司令部,以及海军政治部、海军后勤部和海军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以舰艇部队和海军航空兵为主体,担负海上作战任务的现代化合成军种。其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的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其作战部队——除了海军总部直辖外,分布于北海、东海、南海三支舰队中。海军是海上作战的主力,具有在水面、水中、空中作战的能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于1949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人民空军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电子对抗、气象等多兵种合成,由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运输机等多机种组成的现代化的高技术军种。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土防空,支援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侦察。
航空兵是空军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作战力量,包括歼击航空兵、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侦察航空兵、运输航空兵等。歼击航空兵是歼灭敌空中飞机和飞航式空袭兵器的兵种;强击航空兵是攻击敌地面部队或其他目标的兵种;轰炸航空兵是对地面、水面目标实施轰炸的进攻兵种;侦察航空兵是以侦察机为基本装备,从空中获取情报的兵种;运输航空兵是装备军用运输机和直升机,遂行空中输送任务的兵种。
地空导弹兵是装备地空导弹、执行防空任务的兵种,通常与歼击航空兵、高射炮兵共同行动。
高射炮兵主要用于防空作战,歼灭敌空中目标,协助歼击航空兵夺取制空权。
空降兵是以机降或伞降方式介入地面作战的兵种,由步兵、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及其他专业部(分)队组成,主要任务是夺取敌纵深内的重要目标或地域。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导弹部队(简称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由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和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组成。地地战略导弹部队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力量。它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力量。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是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遂行常规导弹突击任务的部队。
第二炮兵是中央军委直接掌握使用的战略部队,是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
中国第二炮兵部队从20世纪50年代筹划组建通过不断的经营建设,至90年代已初步具备核反击能力。进入90年代后随着常规战术导弹的服役,二炮部队步入了核常兼备的发展阶段,二炮不仅由此具备了战略核打击能力,也具有了战术打击能力。
1996年的台海危机,二炮部队既展现出了威慑实力,同时也让自身认识到了发展上存在的不足。此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二炮战略威慑和实战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了近中远程和洲际导弹齐备、核导弹与常规导弹兼有的武器系列,具备对敌进行精确打击的能力。
目前,第二炮兵已建成了一批不同型号和不同发射方式的作战阵地,初步形成了多种型号导弹武器装备系统,快速机动作战能力和准确打击目标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保卫社会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9年1月20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十日发表的《二00八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指出,经过40多年发展,第二炮兵已建设成为一支精干有效、核常兼备的战略力量,具备陆基战略核反击能力和常规导弹精确打击能力。
第二炮兵是中央军委直接掌握使用的战略部队,是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主要担负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核武器、遂行核反击和常规导弹精确打击任务。第二炮兵遵守国家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贯彻自卫防御核战略,严格执行中央军委命令,以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为基本使命。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第二炮兵现已形成核常兼备、固液并存、射程衔接、战斗部种类配套的武器装备体系,装备各种型号的核导弹和常规导弹。
第二炮兵严格执行核安全控制制度、涉核人员资质认证制度,采取可靠技术手段,强化核武器储存、运输和训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核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手段,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杜绝非授权发射和事故发射,确保核武器的绝对安全。
主要任务: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联合其他军种以陆地、水下、空中对敌人实施自卫核反击纵深常规打击,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履行特殊使命。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其下的基本组织层次为基地、旅、营。
第二炮兵主要由发射部队和保障部队组成,按导弹类型编为旅和团。它是中国陆、海、空“三位一体”战略核力量的基础,能够在中央军委的直接指挥下,独立地或协同其他军兵种对敌人实施自卫核反击和纵深常规打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武装警察-军/警徽
请注意 ,中国武装警察不列入 解放军队伍的序列,武警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和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的根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武警部队每天有26万余人轮流执勤。近年来,武警部队将人员防范、设施防范、技术防范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执勤质量和安全系数。平均每年制止侵害警卫目标、制止在押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事件上百起,组织重大临时勤务数千起,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了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安全。武警部队正确把握和贯彻处置突发事件的方针和原则,讲究处置策略和方法,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反恐怖部(分)队贯彻国家反恐怖方针和原则,加强战备训练,参与并成功处置各类爆炸和劫持人质事件。各部队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武警  专业兵种 :
1、内卫武装警察部队;
2、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武装警察、水电武装警察、交通武装警察、森林武装警察等;
3、列入公安部门管理的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警卫部队、消防部队等
解放军军衔
军衔是指军队中对不同职务的军人授予的等级称号,军衔将军人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
   中国-陆海空武.军/警衔
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军衔分为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两类。一般称军衔是指永久军衔。军衔一般分为帅、将、校、尉、士官、士兵6等。(部分国家不设元帅级别),每级再细分数级。军衔制度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方便部队的指挥与管理,促进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间交往也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级别等级排列:
列兵、上等兵;
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少尉、中尉、上尉;
少校、中校、上校、大校;
少将、中将、上将。[1]
解放军军服
07式
2007年7月3日,全军军服调整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是我军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换装,涉及
   解放军、武警 07式军装
礼服、常服、作训服和标志服饰4个系列共644个品种,也是
我军最全面、最系统、最顺利的一次军服改革。
07式军服以威武庄重、阳刚俊美将中国军人面向21世纪的豪迈、自信展现在世界的面前。而与新军服完美搭配、标识鲜明,彰显军人荣誉和身份的服饰系列,工艺精湛、系列配套、缀钉方便,顺应了国际军服潮流,同时又注入了中华民族和人民军队的特色元素,突出了整洁而端庄的军人仪表。
07式军服标志服饰一改87式军服服饰品种少,服饰与服装的整体搭配不够协调,前胸较空,服饰表现力、表达力不强等不足。军官增加姓名牌、级别资历章、绶带,官兵增加胸标、臂章,士兵佩带国防服役章,短袖夏常服上衣领尖、胸部分别增加领花和胸标,增强了识别功能,强化了军服美感,体现了军人荣誉。礼、常服服饰以金黄色为主色调,既符合民族传统,又能体现军队威严。加工上采用金属铸造和静电植绒等多种工艺,制作精细,缀钉方便。标志服饰主体图案,以“八一”军徽、长城、盾牌、钢枪、飞翅、铁锚为主,象征人民军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钢铁长城,体现全军官兵献身国防的坚强意志和勇往直前的战斗精神。
97式
   97陆海空武 帽徽
97式军装 1993年初,我军开始研制面向21世纪的新一代军服。新一代军服保留了“八七”式服装的优点,吸取了国际上先进国家军服的长处,与87式军服相比,在结构、用料、颜色、服饰及配套方面均有较大的改善。尤其是样式、颜色更为美观、大方和协调,形成了陆军以棕绿色为主色调、海军以白色和藏青色为主色调、空军以蔚蓝色为主色调的三军颜色体系。97式军服共分礼服、常服、作训服和工作服四大系列,与87式服装相比,主要增加了礼服、夹克常服、毛衣、体能训练服、战士皮鞋、作战靴及国际通用的贝雷帽等品种,新增了绶带、军种胸标、姓名牌、臂章等服饰标志。
97式军服于1997年5月1日起首先在驻港部队试穿,1999年装备驻澳门部队,驻国外武官配发了97式礼服,全军其他单位未装备。
薪资水平?
按照规定,军队干部工资应该高出公务员20%。现时,排职尉官月薪约4500元。最高级别的正兵团级约22000元。不同兵种同级别军官的工资也有不同,由低到高依次为:陆军,海军,空军,二炮。
最近的几次加薪
一、2006年7月。加幅达到100%。
二、2008年的7月加薪。但因为四川地震推迟公布。
三、2011年3月公布。将追加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计算的加薪。士官加薪40%,军官加薪1000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
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竞技体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全运会)和其它各项中国国内体育比赛中,解放军一般单独组队参赛。全运会中比赛中,解放军队所获奖牌也记入解放军运动员来自的省份。解放军下属各类运动队中较为着名的有八一篮球队、八一乒乓球队等;另外,曾经的八一足球队已被解散。另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单独的解放军代表团。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新型人民革命军队。
这支部队诞生于1927年8月1日,在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称中国工农红军。1927年秋至1928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湘南起义和湖北东部等地区的起义。这些地区起义后保留下来的部队,当时叫中国工农革命军,1928年5月以后,陆续改称中国工农红军,简称“红军”。
红军主要是步兵,只有少量的骑兵、炮兵、工兵及通信兵分队。当时的组织体制和编制也不统一,通常是按方面军、军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序列和“三三制”进行编组。武器装备主要取之于敌,使用缴获的步枪、机枪、轻型火炮和自制的长矛、大刀等古老兵器同敌人作战。
红军在建军之初,就废除了封建雇佣军队的管理方法,实行人民军队官兵平等、经济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
1927年9月29日,毛泽东同志率领的秋收起义部队在江西永新进行“三湾改编”时,就提出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规定“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士兵有说话的自由,有批评官长和监督经济开支的权利,并在团、营、连建立士兵会,代表士兵的利益。
1937年7月至1945年9月的抗日战争时期,红军的主力部队改称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同时将活动在江西、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浙江、安徽、河南等八省的红军游击队集中起来,改称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简称“新四军”。
八路军、新四军深入敌后,建立抗日根据地,坚持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部队区分为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各部队仍然主要依靠缴获日、伪军的武器装备来武装自己。在抗日战争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毛泽东、朱德等同志十分重视部队的管理教育,提出了“军队的基础在士兵”的著名论断及“官兵一致”、“尊干爱兵”等重要原则。
1945年9月至1949年9月的解放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规模不断扩大。解放战争初期,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将能够机动的突击力量编组为野战军。部队区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野战部队按野战军、兵团、纵队(军)、师、团、营、连、排、班的序列编制。部队虽然建设了一些小军工厂,可以维修、生产一些武器弹药来补充自己,但绝大部分武器装备仍然主要依靠取之于敌。解放战争时期共缴获各种火炮五万余门,各种枪三百四十八万余支(挺),坦克、装甲车一千余辆,汽车两万余辆,使部队的武器装备得到补充与改善,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部队有了较大的发展,铁道兵部队和坦克兵分队、防化兵分队也开始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迈进了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新时期。在陆军单一军种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了海军、空军(50年代还曾组建过公安军和防空军)等军种和炮兵、第二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铁道兵、基本建设工程兵等兵种,组建了军事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军事院校。后来又陆续组建了合成集团军,提高了部队的合成程度与合同作战能力。全军的武器装备不断得到改善,部队逐步装备了中国自己研制、生产的比较现代化的飞机、舰艇、火炮、坦克和导弹、原子弹、氢弹。部队的教育训练成为军队建设的中心任务,尤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把军事训练摆到战略地位,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有效地提高了部队在现代条件下诸军兵种合同作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电子对抗的能力、后勤保障的能力以及野战生存的能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诞生至今,已经度过了72个春秋。这支新型的人民革命军队,在战争年代,为夺取革命政权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和平劳动,继续艰苦奋斗,不断成长壮大,现在已发展成为包括陆、海、空军及诸兵种合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正规军队,成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钢铁长城,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
    解放军军史大事记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起义,标在南昌发动志党开始独立领导武装斗争。
1927年9月9日--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9月底经过著名的“三湾改编”,起义部队命名为工农革命军。
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决定将南昌起义的“8月1日”定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八一”从此成为我军建军节。
1934年10月至1935年10月19日--红军从瑞金出发,到达陕北革命根据地吴起镇,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
1937年8月--中国工农红军主力部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
1939年9月25日--八路军第115师在平型关伏击日军,歼敌3000余人。
1940年8月至12月--八路军以105个团约40万人的兵力,对日军进行大规模进攻,即“百团大战”。
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我军举行了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歼敌160万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朱德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1949年10月19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命令,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副主席。
1950年1月--我军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剿匪斗争。至1953年底,我军共歼灭匪特武装240余万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平息了匪患。
195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开始了抗美援朝运动。
1953年7月13日至27日--志愿军举行金城战役。歼敌5万余人。收复土地178万平方公里,有力敌促进了停战谈判。27日,朝鲜停战协定在板门店正式签字。
1955年9月--我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5月被取消。
1987年8月--我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1996年3月--我军在东南沿海地区举行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部队联合渡海登陆演习,向全世界表明我军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强决心。
1997年7月1日--我驻港部队顺利进驻香港。
1999年10月1日--在建国50周年的庆典上,我军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盛大的阅兵式。
1999年12月21日--我驻澳部队顺利进驻澳门。
2000年1月至7月--全军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技练兵活动,我军高技术条件下的整体作战能力空前提高。
2002年6月2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举行晋升上将军衔仪式。
2003年9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在出席国防科学技术大学50周年庆典活动时郑重宣告: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在“九五”期间裁军50万人的基础上,2005年前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届时,中国军队的规模,将从250万人缩减为230万人。
2003年9月2日, 我国研制的新型歼击机——枭龙/FC-1型(即超七)飞机在成都举行了首飞仪式。
2004年6月2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中南海隆重举行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向15位晋升上将军衔警衔的同志颁发命令状,中央军委副主席胡锦涛宣布命令。
2004年8月1日,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7周年,驻港部队将举行首次陆海空三军公开阅兵。
2006年6月24日--中央军委举行晋升上将军衔仪式。
2007年7月1日--我驻港部队进驻香港十周年。
2007年7月6日--中央军委举行晋升上将军衔仪式。
人民解放军称谓的演变
工农革命军、红军、中国工农红军称谓的由来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开始主要称工农革命军,后改称红军、中国工农红军。
工农革命军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决定举行武装起义。8月1日,周恩来为首的前敌委员会领导下,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率领由中共直接掌握及受其影响的部分国民革命军2万余人在江西南昌起义,打响了中国人民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揭开了中共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的新篇章。(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批准以每年8月1日作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的《关于“八一”纪念运动的决议》称:“中国工农红军即由南昌暴动开始,逐渐在斗争中生长起来”,特批准“以每年'八一’为中国工农红军纪念日”。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的由来。每年的8月1日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 “八七会议”),确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把有计划地在广大地区准备农民的总暴动,在湘、鄂、赣、粤广大农村立即发动秋收起义作为全党当时最主要的任务。向全党明确提出创建“真正革命的工农军队”、“真正人民的军队”的任务。这支军队的名称,会议未作出决定。   20日,中共中央派遣到湖南负责领导秋收起义的毛泽东在给中央的信中建议:国民党的旗帜不要了,要共产党;不要国民革命军,要工农革命军(南昌起义时,中国共产党没有公开打出自己的旗帜,起义部队仍沿用国民革命军的番号)。21日,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中就军队问题明确规定:“革命战争,必须要创造新的革命军队”,“雇佣军队决不是革命的靠得住的工具”,“因此创造新的革命军队,不要有雇佣的性质……建立工农的革命军,这种军队之中要有极广泛的政治工作及党代表制度,强固的本党兵士支部,要有靠得住的忠实于革命的军官——这是现时革命运动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23日,中共中央在给中共湖南省委的批复信中指出:“在指定暴动的区域,未发难之先即应正式成立若干农军,暴动成功之后,须无限制的扩充数量,施以真正的军事政治训练,所有工农自卫军可改为工农革命军。”几天后,中共中央在《两湖暴动计划决议案》中强调:“军事方面乡村用农民革命军,城市用工人革命军名义,简称农军、工军,合称工农革命军。……在暴动尚未发动之前,应将工人纠察队改称工人革命军,农民自卫军改称农民革命军。”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9月,毛泽东在部署湘赣边界秋收起义时,将参加起义的原武汉国民政府警卫团和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的农民自卫军、工人纠察队、工农义勇队等革命武装统一整编为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起义后,部队打出了底为红色,中央为五角星,星内有镰刀、斧头标志的红旗。继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之后,全国其他地区的中共组织也陆续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但起义前后各地组织的革命武装的名称极不统一,有的仍沿用国民革命军的番号,有的称工农革命军,有的称农军或农民革命军,还有的称工农自卫军、工农讨逆军、共产军、土地革命军。
10月中旬,中共中央南方局和中共广东省委在制定的《最近工作纲领》中提出:国民革命军之名义应废除,以后军队和全省工农讨逆军一律改称工农革命军,废除青天白日旗,改用红旗。下旬,中共中央在致南方局并转中共广东省委的信中指出:“以后工人武装改称工人革命军,农民武装改称农民革命军,合称工农革命军,用工农的红旗。”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中再次重申:“凡是暴动胜利而有可能组织正式的革命军队的地方,本党应当组织完全与雇佣军队不同的工农革命军”,“新军队的名称定为工农革命军”。各地共产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和指示,在领导武装起义时,大都将工人纠察队、工农自卫军、农民自卫军等工农群众武装组成工农革命军。不过,各地组成的工农革命军的称谓并不相同。  湖北黄安、麻城两县农民自卫军起义,中共黄麻特委将起义的农民自卫军改编为工农革命军鄂东军(后称工农革命军第七军)。赣西的中共组织在当地发动农民武装起义,后相继组成了工农革命军第五、第七、第九纵队。1928年1月,贺龙、周逸群在湘鄂西地区领导游击队举行旧历年关暴动时,打出了四十九路工农革命军的旗帜。同年春,朱德、陈毅与中共湘南地方组织发动湘南起义后,宜章、耒阳、郴县的起义农军分别组成了工农革命军第三、第四、第七师。4月,朱德、陈毅率领的南昌起义余部及湘南起义军到达井冈山地区,与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胜利会师。两军会师后,组成中国工农革命军第四军。
红军
1927年11月,中共黄麻特委领导农民自卫军一举攻占黄安县城,城头插上绣有镰刀、斧头的红旗。当地著名书法家吴兰阶先生兴致勃勃地写了一副对联,贴在了原县衙大门的两旁。上联是:痛恨绿林兵,假称白日青天,黑夜沉沉埋赤子;下联是:光复黄安城,试看碧云紫气,苍生济济拥红军。巧妙地使用了表示颜色的几个词语,并用红色赞誉象征着革命的农民自卫军,确实独具匠心。虽然吴兰阶先生在对联里使用了红军一词,但当时中共领导的武装起义部队还没有正式称红军的。12月,张太雷、叶挺、叶剑英等领导广州起义,首次使用工农红军的称谓。起义的领导机关发布《红旗号外》,公开宣布组织工农红军,公布叶挺为总司令的工农红军领导人名单。起义当天,第一次打出了工农红军的旗帜。失败后,起义部队没有继续使用工农红军的旗帜。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九次扩大会议于1928年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中国问题的议决案,指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认为苏维埃化的农民区域中,(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土地革命和组织红军部队——以备这些部队渐渐联合而成全国的中国红军。”中共中央4月30日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关于共产国际议决案的通告》,提出“苏维埃的区域之中要切实实行土地革命,并且要努力建立红军,联合农民及革命兵士的力量”的要求。5月25日,中共中央颁发《军事工作大纲》,就“军事运动的一般规则”、“扩大工农群众武装问题”、“建立红军问题”、“军队中党的组织及政治工作”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强调:“建立红军已为目前的要务,不一定要寻(等)到一省或一国暴动成功,只要能建立一割据区域,便应当开始建立红军的工作”,“割据区域所建立之军队,可正式定名为红军,取消以前工农革命(军)的名义。”6月后,各地工农革命军及其他革命武装改称红军。
中国工农红军
中共中央1930年5月在上海召开全国红军代表会议,讨论红军的主要任务、战略战术、发展方向和红军的编制,决定各地红军分别集中组建正规兵团。改称中国工农红军。1933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组建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部,朱德任总司令,周恩来任总政治委员。7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中国工农红军誓词》:我们是工农的儿子,为工农的解放奋斗到底;我们是红色军人,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保护工农的利益;我们是苏维埃柱石,誓以我们的血与肉发展革命战争,实行土地革命,推翻国民党,打倒帝国主义,为社会主义前途斗争;我们要团结一致,用我们的头颅和热血,换得苏维埃新中国。  工农红军共组建过3个方面军、9个军团、30多个军。
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纵队、东北抗日联军称谓由来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军队主要有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纵队(习惯上称华南抗日游击队)和东北抗日联军。
东北抗日联军(东北抗联),中共组织在东北地区创建的抗日游击队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全国抗战爆发前就建立。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各族人民和东北军部分爱国官兵,在中共抗日号召和推动下,纷纷组成救国军、自卫军、大刀会、红枪会等抗日武装,共30余万人,统称东北抗日义勇军。1932年底,东北抗日义勇军遭到挫败而大部失散。在东北抗日义勇军兴起的同时,中共满洲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派出许多党员和爱国青年到抗日义勇军、东北各大城市和伪军中领导和推动抗日斗争,深入农村,组织抗日游击队。自1932年起,中共满洲省委先后在南满、东满、吉东、北满建立10余支游击队。   1933年1月,中共中央指示满洲省委,加强党的领导,克服“左”倾关门主义,建立抗日统一战线,扩大游击战争。满洲省委5月决定,以抗日游击队为基础,组建东北人民革命军。1933年下半年至1936年春,组建7个军。
1935年6月,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经中共吉东特委发来《给满洲负责同志秘密指示信》,要求满洲省委在东北地区与各种抗日队伍建立统一战线,成立抗日联军一类的组织,并统一游击队的领导与指挥。满洲省委10月发表《东北抗日联军组织条例》。1936年初,发表《东北抗日联军编制系统暂行条例草案》和《为建立东北抗日联军总司令部决议草案》。2月10日,满洲省委以东北人民革命军杨靖宇等领导人的名义发表《东北抗日联军统一军队建制宣言》,指出:“现在全中国正走向'组织国防政府,建立全国抗日联军,实行全国总动员,对日抗战’”,“我们东北人民革命军……一律改组军队建制为东北抗日联军”,“同时欢迎目前东北各反日武装军队之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组织”。中共领导的东北人民革命军陆续改编为东北抗日联军。
东北抗日联军由中共领导的7个军外,还有一些与中共有统战关系的抗日武装,1936年夏至1937年秋先后加入东北抗日联军的序列。1945年10月,东北抗日联军与挺进东北的八路军、新四军合编为东北人民自治军
八路军
八路军,全称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由中国工农红军主力改编。红军主力改编为八路军,是中共为抗日救国而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1936年12月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内战基本结束了。193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统一战线区域内党的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指出:“苏维埃红军在统一战线开始的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改变番号,接受统一指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中明确指出:国民党如能实行抗日救国的政策,中国共产党愿意将“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中共就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和开赴抗日前线等问题,同国民党当局进行多次谈判。   1937年7月七七事变爆发后,彭德怀、贺龙、刘伯承等红军将领携全体指战员于9日致电国民政府,请缨杀敌,表示红军“愿即改名为国民革命军,并请授命为抗日前锋,与日寇决一死战”。14日,中共中央军委命令红军以军为单位改组为国民革命军编制,限10天内准备完毕,待命抗日。15日,中国共产党在递交给国民党的《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重申:“取消红军名义及番号,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统辖,并待命出动,担任抗日前线之职责。”8月6日,红军前敌总指挥部命令红军集中于陕西省三原、富平、泾阳地区,进行改编和开赴华北抗日前线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中共代表团继续就红军改编问题同国民党进行谈判。   13日,日军开始向上海的中国军队发动进攻,战火一下子烧到了国民政府统治的心脏地区。在此形势下,蒋介石为了使红军能及早出师抗战,被迫同意红军设立总指挥部。国共双方终于就红军改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正式宣布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委任朱德、彭德怀为正、副总指挥。25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宣布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红军前敌总指挥部改编为第八路军总指挥部。改编后的八路军下辖3个师6个旅12个团,共4.6万人。改编的当天,朱德、彭德怀等八路军高级将领即发表就职通电,宣告部队已改编完毕,即将东进抗日。此后,八路军各部陆续开赴华北抗日前线。   1937年9月11日,蒋介石发布命令,按照全国新的统一的陆海空军序列,将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改为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总指挥部改为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14日,朱德、彭德怀发布关于八路军改为第十八集团军的通令:“顷奉南京军委十一日申电闻,着本路军改为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并任命朱德为该集团军总司令,彭德怀为副总司令。”但由于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后,八路军这个名称已在广大指战员和群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共产党、八路军内部和广大群众中仍习惯地沿用八路军的称谓,对国民党方面才使用第十八集团军的称谓。   为了排挤、限制八路军的发展,国民党顽固派不断散布“八路军游而不击”、“八路军不服从军令”等谣言,并称八路军为旧番号,既改为第十八集团军,就应取消八路军的番号。国民党顽固派甚至不惜使用军事手段,制造反共摩擦,酿成了一些亲痛仇快的流血事件。1939年2月1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央关于河北等地摩擦问题的指示》指出:“八路军名称为敌人所畏,为国人所爱,决不应轻易更改。”
6月,蒋介石令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秘密制订了《共党问题处置办法》,假借“统一”、“集中”、“服从”的名义,阴谋取消共产党、八路军、新四军及其创建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蒋介石称:八路军既经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其军政、军令必须统一于中央,旧八路军之番号,应即取消,不得再行沿用。周恩来1945年4月30日在《论统一战线》一文揭露:“不许再叫八路军,只能叫十八集团军,这是什么意思呢?八路军是平时的军队编制,就是说平常的时候也是有的,而十八集团军是抗战时期的军队编制,既然是战时编制,那么战后就可以取消了!文章在此。但是华北的老百姓回答了他:还是八路军这个名字便当,十八集团军字多不好念。蒋介石订这一条就是他准备取消八路军的一个步骤。”蒋介石的这一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8年的全国抗战中,八路军对日伪军作战近10万次,歼灭日伪军124万余人,付出了伤亡、损失40余万人的巨大牺牲,收复了华北、东北大片国土,建立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和山东4大解放区,总面积约63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余万,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八路军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壮大,至抗战胜利时,已建立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4大军区,下辖16个二级军区、69个军分区,有40多个师、旅级单位的野战部队,总兵力达100万余人。
新四军
新四军,全称为国民革命军新编陆军第四军,是由红军主力长征后留在江西、安徽、福建、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8省14个地区的红军游击队改编组成的。   在国共两党于全国抗战爆发前就红军主力改编为八路军一事进行谈判的同时,中共方面即提出了南方红军游击队的改编问题。中共中央最初的考虑是将陕甘宁边区和南方游击区、红军主力和南方红军游击队作为整体与国民党方面进行谈判的,但国民党当时却采取了“北和南剿”的方针,在与中共方面就红军主力改编一事进行谈判的同时,继续“围剿”南方红军游击队,企图将其彻底消灭。因此,南方红军游击队的改编问题始终得不到国民党方面的积极回应。   1937年8月,日军制造“八一三”事变向上海发动进攻后,华中地区的形势立即变得严峻起来。中共代表周恩来于8月中旬在南京再次向国民政府提出将南方红军游击队改编为抗日武装的问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何应钦始同意中共方面派人到南方游击区传达国共合作精神和协助改编。国共两党终于就南方红军游击队的改编问题取得共识。中共中央随即陆续派出干部到南方各游击区进行联络,并及时指导南方红军游击队的谈判改编事宜。至11月底,南方各地红军游击队大都与国民党地方军政当局达成了停战和合作抗日的协议。
1937年9月28日,蒋介石任命叶挺为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军长。10月6日,蒋介石下令将南方游击区的红军游击队均编入新四军。12日,国民党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转发蒋介石电令:鄂豫皖边、湘鄂赣边、粤赣边、闽西等地的红军游击队“统交新编第四军军长叶挺编遣调用”。这是首次公开发布新四军的番号和军长名字。随后,国共两党就新四军的建制、编制、干部、装备等问题逐步达成了一致意见。12月5日,新四军军部在汉口成立。中共中央经与国民党协商,任命项英为副军长,张云逸为参谋长,袁国平为政治部主任。1938年2月和3月,南方红军游击队根据新四军军部的指示,分别向皖南和皖西集结,进行整训和改编。至4月,新四军的整训改编工作基本完成,共编成4个支队、10个团和1个特务营,全军共1.03万人。新四军向华中敌后挺进,展开抗日游击战争。1939年,新四军军部确定10月12日为新四军成立纪念日。
1941年1月,国民党顽固派蓄意制造了皖南事变,并诬蔑新四军为“叛军”,宣布撤销新四军番号,声称将军长叶挺交“军法审判”,将第二次反共高潮推向了顶峰。为直接对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撤销新四军番号的反动通令,中共中央决定重建新四军军部。1月20日,由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的重建新四军军部的命令在延安发布,任命陈毅为新四军代军长,刘少奇为政治委员,张云逸为副军长,赖传珠为参谋长,邓子恢为政治部主任。根据中共中央军委的指示,新四军军部将陇海路以南、长江南北地区的新四军、八路军统一整编为新四军7个师又1个独立旅,共9万余人。此后,新四军继续高举抗日的旗帜战斗在大江南北,直至全国抗战的胜利。   抗战期间,新四军先后对日伪军作战2.46万余次,毙伤日伪军29.37万余人,俘虏日伪军12.42万余人,自身伤亡8.2万余人。至抗战胜利时,共建立了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鄂豫皖、皖江、浙东8个解放区,总面积约25.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420万,主力部队发展到21万余人,地方武装发展到9.7万余人,民兵发展到96万余人。
华南抗日纵队
华南抗日纵队,是抗战时期中共在广东省(含今海南省)领导创建的7支人民抗日游击队(东江纵队、琼崖纵队、珠江纵队、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广东南路人民抗日解放军、抗日游击队韩江纵队和广东人民抗日游击队韩江纵队)的统称。它们没有统一的建制和番号。   1944年10月10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庆祝双十节集会上就中国成立统一的民主联合政府问题发表的的讲话中,正式将中共在华南地区领导的抗日游击队称为“华南抗日纵队”。他说:“敌后我抗战兵力,正规军(包括八路军、新四军及华南抗日纵队)已达57万。”13日,中共代表林伯渠在致国民党代表王世杰、张治中的信中在提到华南人民抗日武装时亦采用了“华南抗日纵队”的提法。信中指出:“十八集团军、新四军与华南抗日纵队,是在一天一天地发展。”1945年4月,朱德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军事报告中指出: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成为中国抗战的中流砥柱”。   抗日战争中,华南抗日纵队在远离中共中央,长期处于日、伪、顽军夹击的艰苦环境中,坚持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开辟华南敌后战场,发展到7个纵队2.08万余人,抗击和牵制日伪军15万余人,对日伪军作战3000多次,歼灭日伪军2万余人,创建了8.2万平方公里、1000余万人口的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解放军、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称谓的由来
在解放战争时期及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统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到今天。   抗日战争后期,解放军或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便已出现。1944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少奇在中央军委高级干部会议,提出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可改称解放军的建议。发言中指出:我们已有50万正规军,200万游击队。我们的正规军和游击队“合起来可以叫解放军,或加之为国民革命军解(放军)”。9月22日,刘少奇在中共六届七中全会再次建议: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除成立联合委员会外,还可成立解放军,八路军、新四军的名义已经不适用。
10月7日,中共六届七中全会在讨论组织河南军区问题时,刘少奇提出:新成立的河南军区受延安指挥,以河南人民解放军的名义出现。建议被毛泽东采纳。14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致新四军第五师的电文中,正式使用了人民解放军的称谓。该电文指出:中央已决定派戴季英、王树声等“从陕北率两个老团并大批干部进入河南活动,建立河南人民解放军,为解放河南而斗争”。但以上解放军或人民解放军称谓的出现,只是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在讨论问题或发出指示时在内部使用的,对外还没有公开提出过,共产党当时所领导的部队中也未正式使用。   1945年1月,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和广东南路人民抗日解放军的成立,正式使用解放军称谓。8月10日至11日,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解放区抗日军总司令朱德在七道全面反攻及受降的命令中,公开使用解放军的称谓,其中有“所有山西解放军统归贺龙指挥”的提法。直到抗日战争胜利,解放军和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不断地见诸中共方面的报端或文电中。
当时解放军称谓的提出和使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命令或时间,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范,只是根据形势的需要而灵活使用的,有的还是由下面部队提出来、在经中共中央军委同意后开始使用的。这就造成了解放军这一称谓在使用上很不一致:有时是八路军、新四军和解放军并用,有时是八路军和新四军或者再加上共产党领导的其他游击队统称解放军;有时称解放军,有时称人民解放军,有时称人民抗日解放军,有时则在解放军称谓前冠以地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争取国内和平,建设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毛泽东、周恩来等代表中国共产党于1945年8月赴重庆,与蒋介石国民党方面进行了长达40余天的谈判。为了表明对和谈的诚意,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停止使用解放军的称谓,继续使用八路军、新四军等称谓。10月31日中共中央决定,进入东北的八路军、新四军和东北抗日联军等部队统称东北人民自治军,总司令林彪,第一政治委员彭真。1946年1月14日,东北人民自治军改称东北民主联军,主要领导人未变。由于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当时正在进行整编和调整战略部署,变化较大,在名称的使用上很不统一,除了八路军、新四军、东北人民自治军、东北民主联军称谓外,还有民主建国军、华中民主联军。有的部队甚至用人名或地名作称谓,如滨海支队、吉黑纵队、刘其人师、贺庆积旅。   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后,出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提法。9月12日,《解放日报》在《蒋军必败》的社论中,使用了人民解放军的称谓。社论指出:在解放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和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后,“把解放区和人民解放军大大地巩固和加强了”。社论中同时还出现了“我们谨向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民主建国军、民主同盟军、华中民主联军及一切人民军队致敬”的字样,这说明当时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的称谓仍不统一。新华社和毛泽东发表的文章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10月3日,《解放日报》在《为实现一月停战协定及政协决议而斗争》的社论中,第一次公开使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11月26日,中共中央在给朱德六十大寿的祝词中称:“你的六十大寿是中国共产党的佳节,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佳节。”1947年2月1日,毛泽东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的党内指示中,则使用了解放区人民解放军的称谓。10日,朱德首次以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名义,与毛泽东一起签署了组建陕甘宁野战集团军的命令。3月24日,新华社在谈及西北战场作战时,首次公开使用了人民解放军总部的称谓。4月,中共中央在一些文件中,也使用了人民解放军总部的称谓。1947年7月后,各解放区部队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如西北人民解放军、晋冀鲁豫人民解放军、华东人民解放军、东北人民解放军等。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8项基本政策,指出:“我们是伟大的人民解放军,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只要我们时刻遵守党的指示,我们就一定胜利。”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发《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中共中央政治局1948年9月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提出建设500万人民解放军,5年(1946年7月起)内,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统治。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委11月1日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三类。野战部队的“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以地名区分,即西北野战军、中原野战军、华东野战军、东北野战军”;“各兵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兵团”;“各军、师、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团”;骑兵师、骑兵团“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团”;炮兵师、炮兵团“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团”;作为地方部队建制的军区,其“第一级军区(即大军区),现有五个,以地名区分,即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东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第二级军区,现有三个,亦以地名区分,即晋绥军区,豫皖苏军区,冀热辽军区”;游击部队,则依情况需要和可能由各地军事机关自行组织。全军统一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在全军开始统一使用。
中共中央军委1949年1月15日决定将各野战军改为按序数排列,西北、中原、华东、东北野战军分别改称第一至第四野战军。各地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再次整编。长江以南地区的游击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闽浙赣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滇黔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粤赣湘边纵队。   新中国后,原有陆军的基础上,组建空军、海军、防空军、公安军,建立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铁道兵、防化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其中有的军兵种已被撤销),逐渐发展成为诸军兵种的合成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