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大巴: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参考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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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参考公文)
2009年02月18日16:50 来源:360doc pengpeng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力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其他人员(包括司机)不得擅自调车。特殊情况要及时和办公室主任联系。工作日八小时之外必须按规定停放,除主要领导车辆外其它车辆不能在机关外过夜。办公用车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由借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加油。

2、驾驶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时间,保证领导及公务用车。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工作时间禁酒,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后果自负。

4、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经常进行车辆设备检查和保养,保持车貌整洁。不是机关指定的司机不得驾驶机关车辆,做到一车一司机。

5、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使用随车备品及工具。无故丢失或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6、领导及科室下乡用车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以便车辆统一调度安排,下乡用车原则上一接一送。

7、驾驶员将车辆停车时应停指定车位,否则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8、县外非公务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休息日、节假日用车采取报批制度,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主任派车。

9、车辆燃料费、保养维修费(实行定点维修)均实行定额包干,超额不补。燃料费、维修费按不同车辆、不同使用年限定额使用,其标准如下:

 

 

 车号   额定费用

 

 

燃料费(公升/月)

 

 

维修费(元/年)

 

 

32229#

 

 

350

 

 

3000

 

 

31638#

 

 

290

 

 

4000

 

 

30586#

 

 

250

 

 

6000

 

 

86419#

 

 

25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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