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龙珠z强袭赛亚人下载:试论网络时代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僭越的原因及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8:46:19
试论网络时代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僭越的原因及影响作者:张贝贝 占莉芳
摘要: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这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的便捷性和广泛传播性却使得公共领域侵蚀了私人领域的空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私人领域越来越狭窄。本文试图引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论范型来分析这一网络现象。
关键字: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或称“公共空间”,这一概念是由德国著名学者、后期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他指出“公共领域是一个社会生活的领域,在那里人们可以讨论有关公共利益的事情,可以对上述事情进行讨论和正义而不必求助于传统、教条及强力,可以通过合理的争论来解决观点的分歧。” 从哈贝马斯的定义来看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协商,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而不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私人化的事件。相反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但当今时代由于网络媒介的覆盖面广、个人对他人的关注深入,个人对个人的交流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转化的事件更为多见,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转化的速度比在传统媒体上更快,影响更为广泛,私人化的问题如果带有了信息的新奇性、异常性,一旦在网路上被某人或某个传媒组织所发布,便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时间网民转帖、发帖、跟帖所形成的“舆论风暴潮”就会淹没当事人,私人化的问题伴随着这种舆论潮的掀起便进入公共领域。我们来看“艳照门事件”就是私人领域被公共化的典型代表,陈冠希所摄照片是私人在私下场合拍摄收藏的,他不触及任何公众的利益,本身是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但这些照片被别人获取又经网络传播到网上,引起网民长时间的广泛关注,私人化的问题便即刻进入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城墙被推倒而公共领域的城堡被筑起。
一、网络时代产生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僭越的原因
1.    首先从个体来看,公众的窥视欲及个人道德规范的缺失。我们看“艳照”之所以被人传播和被网民广泛关注都是由于公众对明星的隐私的窥视欲,人的好奇心会使人产生强大的窥视欲,当个体处于这种强烈的窥视欲的诱使下时,个体行为就会不顾及社会责任和道德,也会无视信息或图片的发布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和给他人带来的影响。在经济利益的趋使下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漠,人的防备心理越来越严重,这种人际关系的形成和窥视欲的日益强烈似乎印证了萨特那句经典名言——在接触是不可能的情况下,窥视欲就占据了上风。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现实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实施实际的行为进行的,是容易辨认的,而网络侵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借用网络技术来完成的,其侵权行为完成之快和手段之隐密,给确认侵权带来很大难度。
3.其次网络媒介的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广泛传播性是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僭越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发布信息的个体都是隐蔽的无法确认身份的,所以发布信息的个体不再考虑自己侵犯他人私人领域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又使一旦某一私人事件经网上发布便会产生以数的平方的速度传播开来,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私人领域的事件极易被扩大到公共领域。
4.网络传媒组织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缺失。私人化的事件一般是先由某个个人在网上传播,如果网络传媒组织对这些信息加以关注并区分事件性质,及时对舆论进行有效的引导,那么私人领域的事件即使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引起舆论的极度倾斜和对当事人的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传媒组织不是在职业道德的规范下阻止私人领域的公共化,反而是在利用公众对私人事件的窥视欲和高度感兴趣去积极配合炒作,传媒的这种对个人与公众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扩大了侵犯私人领域的范围和深度,也是对媒体自身美誉度和公信力的损害。
5.从整个社会来看,对社会规范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引导的缺失。每次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侵犯的事件发生后,不管由于这种僭越给当事人带来多么大的舆论压力和实际的损害,也不管这种侵犯给社会带来何种后果,如“杨丽娟事件”导致的其父跳海身亡,“艳照门事件”致使陈冠希退出娱乐圈以及由于艳照的传播给青少年带来的不良影响,“范跑跑事件”给她本人带来的舆论压力等,媒体或个人都没有深入地分析此类事件的非理性及破坏性。导致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社会整体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进行规模化的讨论和引导。因而导致社会整体上的无道德依据可循。
二、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僭越的影响
尽管多起事件中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会有助于私人事件的解决以及发挥私人事件的公共影响力,对纠正个人的是非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能不掩盖对私人领域的过度侵犯或私人领域不适当的公共化带来的许多不利影响。
1.对当事人来说,对私人领域的僭越使得个人角色的错位,无法适应网络舆论构建的媒体新情景。陈力丹在《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一文中指出,当媒体把处于私人领域的人不加保护地强行曝光于媒体新情境时,被报道对象在原有私人情境中的角色行为一旦不能适应媒体新情境的期待就会感到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个人或者被迫改变原有角色行为以适应新的期待,或者因无法完成转变而感到窘迫或不安②。像最近网上谈论的范跑跑事件,不管此人的价值取向如何,他在灾难来临时选择自己离开都是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而不应该被置于公共领域内被肆意恶搞和广泛讨论,当此事被放置到公共领域时当事人在网络媒介的“放大镜”的作用下,被放置于公众面前,又由于网络媒介对事件厉害的扩张,使得公众舆论如潮水般袭来,在道德与公正的权衡之间,由于大众媒介的偏视,往往造成在这两者之间的天平上,公众舆论大大地倾斜于道德一边,使得公正没有了分量,在这种不理智的“黑色舆论海洋”中,当事人往往充当了被大战舆论与媒体言行逼供的角色,这就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2.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僭越,使公众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不利于网络舆论的引导。多起私人事件的肆意传播“杨丽娟事件”“艳照门事件”“范跑跑事件”等使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僭越势头越来越厉害,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炒作的成分越来越多。网民只是凭自己主观的看法肆意发表言论,越来越少的人去思考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种私人化问题过度进入公共领域其后果既是对私人领域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
3.传媒组织对私人领域的过度报道,导致媒介职能的错位,批判功能的弱化,丧失了传媒应有的社会责任。网络媒介作为重要的大众传播工具担任着检测环境、引导舆论、协调公众的规范和行为等主要的社会功能,如果网络媒介把过多的报道用于私人领域的问题就容易忽视真正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话语,网络传媒所担任的“社会公器”的职能也就大大减弱。如果媒介与强势意识形态合流, 利用私人话语消解他人对公共话语的注意力与责任, 弱化社会冲突的尖锐性, 这将形成媒介霸权与暴力,引起公共领域的萎缩,不利于社会民主化的进程③。
三、应该如何避免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僭越
1.    第一是强化立法
1996年1月8日,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去世后,其生前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了密特朗的病情和他的私生活。这是一个侵犯名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密特朗家人起诉后,法院立即作出判决,禁止该书的继续发行,一方面停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范围扩大。④当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不断模糊,对那些把高科技用于非人道、反人道、败坏人权目的的做法要通过法律加以制裁,加强国家的立法保护,明确界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范围。鼓励个人运用法律手段来 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只有把此类僭越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上升到法律诉讼的高度,个体和网络传媒组织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对他人的侵犯从而自觉地规范传播行为。
2、加强个人及媒体的道德建设
最艰难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改变被消费社会和消费文化极大地强化的窥隐癖和窥视欲,特别是媒体要自律,不要津津乐道地炒作明星隐私。公共媒体要在传播信息时给普通的观众树立规范榜样,媒体的“揭丑”首先必须明确基本动机:是恶意曝光还是公正报道,是着眼于解决问题还是迎合消极心理,是媒体可涉足的还是纯粹的私人领域的事件,媒体必须坚持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决不能为一时之快而置个人与观众的利益于不顾。个人隐私问题只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道德的约束作用,个人隐私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因为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能强化网络的环境道德压力,而环境的道德压力有多大,群体的道德水平就有多高,环境所施予的道德压力越大,人们在涉足别人隐私时就感到恐惧和压力,这种压力迫使人们不轻易侵犯别人的隐私。
3.在网络上组织开展价值观、道德观的广泛讨论。
由于网络媒介的开放性致使对私人领域的侵犯是不可避免的,但网络传播组织或政府网络管理者可在某一私人领域公共化的问题出现后,积极的引导舆论,在网上发起关于对私人领域僭越的道德规范的讨论。这样一来在媒体舆论的引导下,个人的非理智的舆论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从而也不会形成舆论一边倒的现象。
结 论
私人领域公共化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所导致的,这种现象在更大程度上是个人或组织的道德规范的缺失,我们要运用道德和法律双重手段来制约这种行为,避免在更广泛和深层的领域内发生私人问题的公开化。
参考文献:
①【美】乔纳森.特纳著,《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下)(第六版)华夏出版社,242页。
②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陈力丹、王辰瑶,新闻界,2006年第2期.
③http://www.ccmedu.com/bbs/dispbbs_8_4039_68.html
④论“私人话语”适当回归私人领域, 徐丛青现代传播双月刊2002 年第3 期(总第116 期)
作者简介: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学院传播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