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未寒山河终结篇卷3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第十三章关于行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55:44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第十三章关于行贿问题作者:净素道人 提交日期:2007-1-27 9:05:00 | 分类: | 访问量:808
   关于行贿问题
  
   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行贿者戏弄和玷污严肃的法律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催发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的比例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罚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经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行为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者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参杂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
   在现实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罗网,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
   当前查处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大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的发展、为了“争取项目”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眼看因素。通常采取承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 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案件是因为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才得以侦破,而行贿者之所以开口,很多时候是以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承诺为前提。于是,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两难,要么案件无法侦破,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而后一种选择,显然是一种虽属无奈但又务实的选择。
   如此选择,楸出了腐败分子,避免了一无所获,社会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却值得思考。揭发受贿,是立功行为,应该从轻发落,但是当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于处罚的时候,刑法中惩治行贿犯罪的庄严条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关于行贿可以参考《官与金钱》一节中的“关于送礼”)
   "红包论证"腐败新动向:
   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金道铭近日表示,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其中惹人注目的是从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向拉拢腐蚀评标专家变化。
   应该说,随着工程建设重点的转移和决定工程建设的主体的变迁,腐败的目标和形式随之转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是尽人皆知的问题,算不上什么新趋向。不过,与上个世纪的腐败相比较,今日之腐败确是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蔓延和升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腐败在基建领域里的升级表现为: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但主管官员,就连所谓“专家”也被纳入腐败体系。只要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给足每个专家红包,无论什么样的建设方案,都会获得通过。“红包论证”已成为业内的一种潜规则。
  不过,这种“红包论证”也并非交通基建领域一家独有。前年召开的山东省风湿病学会会议,其会议费用几乎全由药厂包办。每个厂家交3万至10万元不等的赞助费。会议间隙,宴请、洗浴、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等活动应有尽有。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几年一些老药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价格便扶摇直上;有些新药一上市价格便高得离谱,其定价过程与医学界部分专家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就腐败本身的规律来说,从“腐蚀官员”扩展为“腐蚀社会”,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目前腐败真正的新趋势是:我们时代的腐败事实上已经超越了政治腐败,而成为一种社会腐败,即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员越来越多元化。在一些项目建设中,从主要领导干部到基层管理人员,从政府部门到被聘请的专家,参与权钱交易的面越来越宽。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腐败面扩大的问题。
   在社会腐败的情况下,虽然大家对腐败仍然存有道义上的痛恨,但这时不论是精英阶层还是小民百姓,最关心的已不再是如何遏制腐败,而是如何从这种看来难以改变的状态中获益。关于腐败的打油诗在酒桌上的盛行就表明整个社会对腐败的社会态度正在从痛恨转为调侃,下一步很可能就是宽容和羡慕。无孔不入的、弥漫性的腐败不仅在腐蚀社会肌体,也在腐蚀社会人心。
   对这种社会性腐败的遏制,仍然要回溯本源,从根子上遏制腐败。这个根子是什么?不是社会公众的反腐决心削弱,不是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变异,更不是专家参与决策等新机制,而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一切政府机关的腐败和蔓延至社会其他阶层的腐败,都是以此为发轫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缘起于监督主体的缺乏。其他国家反腐败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制度上保证舆论监督、权力制衡、官员民选、司法独立和公正,才能培育监督主体、遏止政治腐败;也只有遏止住了政治腐败,社会腐败才能迎刃而解。
  
   交通部门已经成为腐败的多发地带,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主要特征是交通管理政企不分,官商合一。一切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如此巨大的权力掌握在厅长一个人手里,不出问题也难。
  
   明天请看:关于买官卖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