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创业项目计划书:纳税评估培训 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38:14

第七章   评定处理与评估复核

 

 

第一节    评定处理的内涵与要求

 

一、评定处理的内涵

(一)评定处理的概念

评定处理是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或者进一步询问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认存在纳税申报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向其发出《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建议当事人进行自查,限期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约谈核实,或解释说明时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楚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提请相关岗位进行税务检查的,应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如进行实地调查后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骗税、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且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转稽查部门处理。

(二)评定处理涉及的文书

评定处理过程中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纳税评估移送稽查选案建议书》。《纳税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所属期、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分析疑点问题、纳税评估结论及处理情况、复核人意见。《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名称、建议自查事项、建议补申报税款、不自查补申报相应的后果等。《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建议情况及事由、评估人员签名、分局意见、附列资料名称及数量。制作人员有评估人员、复核人员及审批人员组成。

(三)评估处理的其他工作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评定处理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按月将已终结的书面评估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分户整理、定期装订、编号归档。并将纳税评估的信息统一纳人“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共享。

二、评定处理的要求

(一)工作流程       

在完成审核分析和稽核确认等必要的评估实施程序后根据确认的评估问题拟定评估处理建议

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

 

 

 

 


(二)工作要求

1.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2.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3.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4.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评定处理的政策依据

(一)评估处理的原则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所管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

 

 

第二节     评估复核

 

一、评估复核概念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

纳税评估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三、评估复核的处理原则

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评估复核的其他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

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