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狸枯木林刷新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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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规范(全文)

  • http://www.aweb.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3:04 郑州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家电下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推广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号),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包括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流通企业是指经过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通过商务部、财政部招标中标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是指通过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  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证河南省市场供应;

  2、组织、协调所属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完成河南省家电下乡办公室下达的销售任务;

  3、按照省、市家电下乡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情况和相关资料;

  4、按照连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所属销售网点进行管理,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店面形象、统一门店内布局、统一宣传策划,规范销售网点的经营;

  5、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宣传、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6、负责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正面引导群众购买;

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流转销售工作;

  3、配合中标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4、接受当地商务、工商、质检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销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经销要求:

  1、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织;企业总部不在河南的,要在河南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河南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企业要指定负责河南省及各市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并报河南省家电下乡办公室备案。要落实相关责任,统筹协调企业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2、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河南市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对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及中标产品流通各环节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3、各企业要制订具体的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措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采取举办家电下乡产品推介会、大篷车下乡赶庙会、组织家电下乡演出队巡回演出、送电影下乡、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品牌广告宣传。

  4、为防止出现经营秩序混乱、服务态度差、经营设施不完善和发生产品供货间断、违规促销以及消费纠纷等问题,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5、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所属销售网点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6、要与所属销售网点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求:

  1、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可适当减少)。

  2、销售网点应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悬挂于醒目位置,并保持标牌清洁。

  3、经销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家电下乡样品机上要摆放明显标志,标价签上要注明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补贴比例、补贴金额。要设专人负责导购,严禁非家电下乡产品进入销售专区。

  4、销售网点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以及门店所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购买办法、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进行公告。

  5.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录入传送。

  6、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销售发票。

  7、销售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七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销售管理:

  1、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凡出现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企业的责任。

  2、严禁市场垄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非本企业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3、严禁搭配供货。不准以任何理由向销售网点供应家电下乡产品搭配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凡出现此类事件由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查处。

  4、规范价格秩序。供应销售网点的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扣率不低于8%,保证零售的合理经营利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销售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搞相互压价等恶意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中标产品的销售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若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门协调当地物价部门立即查处按规定进行处罚。

  5、规范促销行为。制定宣传促销计划和方案,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大型促销活动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 禁止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防止因促销发生抢购、哄抢、挤压、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管理

  1、积极热情推介家电下乡产品,耐心、正确向购买人宣讲有关家电下乡政策,不准向群众进行误导宣传。

  2、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搭配销售其它产品及配件。

  3、准确填写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填写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注明购买人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  

  4、及时录入销售信息。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5、严格按照中标零售价格销售,不准抽取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擅自降价销售,私自留用标识卡骗取补贴;不准高于中标零售价格销售。

第五章 售后服务

  第九条  销售网点所售家电下乡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并做好安装、调试、操作演示等服务,做到送到家、安装好、教会用。

  第十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要认真履行中标承诺,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协助销售网点做好退货事宜。

  第十一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县乡级网点,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要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在每个县(市、区)和销量大的乡镇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做到家电下乡产品卖到哪里,售后服务延伸到哪里。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及时、热情上门服务,消除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2009年4月30日前为本规范的试行期,试行期间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2009年4月30日后仍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视同违犯规范。

  第十四条 对违犯本规范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由省家电下乡办公室处理。一般情节违规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下一年度将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商务部、财政部立即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范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由县级家电下乡办公室或商务、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其顶级流通企业指导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家电下乡办公室或商务、财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违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并立即取消其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其顶级流通企业视为违规,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施行时间暂定为3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底止。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家电下乡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省、市、县家电下乡办公室或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