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鲜在中国的间谍:原铁岭常务副市长袁卫亮自杀 系涉嫌诈骗之最高级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2:43:29

    

    近几年多起官员自杀案例,官方解释都归于抑郁症,但公众总是往职务犯罪方向猜测。 资料图片

    ◤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法院认定其借款属于诈骗赃款,虽未被定罪,但无疑给袁卫亮的“清白”蒙上阴影。

    ◤家属和利害相关人,完全被排除在这一特殊程序之外,不仅毫不知情,连裁决书都未收到。

    ◤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新增不定罪没收财产特别程序,但仍待进一步完善,才能既有效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

    南方周末记者 刘长 发自沈阳

    2012年2月14日,沈阳天气已回暖。沉睡了一个冬天的浑河,逐渐解冻。5个月前,时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的袁卫亮,在这条河里溺亡,年仅47岁。如今,重新化开的水面上,成群的野鸭游水嬉戏,袁意外死亡背后的真相,迟迟未能浮现。

    针对袁卫亮死后的各种传言,沈阳警方曾发布调查结论:袁长期患有抑郁症,并在出事前期病情加重,于精神抑郁状况下,溺水自杀。

    但故事并未结束:2011年9月24日,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区分局决定,对袁卫亮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当地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决,返还原告被冻结的900万元“赃款”。

    这起针对死者的刑事追诉,引发家属和相关“受害”企业的不满。他们甚至连这份刑事裁定书都没收到,但该裁定已被执行。

    近年来官员外逃甚至以自杀方式“死一人保全家”,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巨额不明财产无法追索,民意沸腾;另一方面,目前不定罪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缺乏对嫌疑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以及对办案机关的限制,存有较大争议。

    死后“算账”

    2011年9月21日下午1时,沈阳市沈水湾公园内的浑河水面上,浮起一具男尸。警方赶到调查,通过DNA比对,确认死者正是失踪多日的袁卫亮。死讯就此传开。辽阳商人林乃明于当日下午,得知了袁的死讯。

    林想起了一个月前刚刚借给袁卫亮的900万元,有些着急。第二天一大早,他便赶到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分局报案,称其公司被袁卫亮以买车的名义骗走了900万元。宏伟分局刑侦一大队当天上午即给林做了询问笔录,并迅速启动调查,寻觅钱款下落。

    9月24日,宏伟分局决定,将已于3天前确认死亡的袁卫亮,以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此前一天,宏伟分局冻结了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称“沈阳大世界”)账户内的900万元。这家自称与袁卫亮毫无渊源的公司,感到莫名其妙。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事实逻辑是:袁卫亮向沈阳地产商赵百纯借了900多万元,不久,赵的资金链告急,于是,袁又向本案原告辽阳商人林乃明借了900万元还给赵百纯,赵将其作为项目返还款,支付给了合作伙伴。这笔钱随着这起诈骗罪被立案,成为“赃款”。

    9月25日,沈阳警方通过东北新闻网发布消息,确认袁为自杀。袁生前工作过的单位,也维持了对袁的正面评价,但辽阳警方对袁卫亮诈骗一案的侦查仍在继续。

    2个月后,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应宏伟公安分局的申请,下达了一份刑事裁定书。已去世的袁卫亮,是该案的唯一被告人。

    该份案号为“(2011)宏刑初字第114号”的司法文书,未就袁卫亮的罪与非罪进行阐述,唯一的要点是:判定宏伟分局此前冻结的900万元,系袁卫亮诈骗的赃款,应返还给辽阳商人林乃明的公司。

    制定这份刑事裁定书的审判长李哲,为宏伟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该案的审判员徐作英,也是该院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

    无法辩白

    2011 年底,沈阳大世界和连带的其他几家沈阳企业,联名向辽宁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举报,要求宏伟区法院撤销裁定、返还扣款,并要求查明“正厅级干部袁卫亮所谓的特 大犯罪的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与此同时,3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和5位沈阳市人大代表也联名致函辽宁省高院,要求调查此事,迄今仍无结果。

    “如果罪名真的构成,袁将是建国以来最高级别的诈骗犯。”代理申诉案的律师姜彩熠表示,一般处级以上公务人员涉及诈骗罪的都很少,厅级干部涉嫌诈骗更是闻所未闻。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不 过,公检法三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况下,非法所得的追缴,均作了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申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法院应当经过阅 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辽 阳警方和法院的做法,看来并非没有根据,但由于中国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上述规定以及相关实践,一直存有争议:法院没有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定罪,甚至不对 其财产是否属于非法所得作出认定,作出没收公民“非法财产”的裁定,在一个法治国家难以想象。而被告方或利害相关人几乎完全被排除在这一程序之外:法院仅 凭公检部门申请,经阅卷审查证据材料就可作出裁定,不公开审理,也不听取辩方意见,更不进行质证。

    袁卫亮已永远睡去,无法再为自己身后的罪与罚作任何申辩。袁的家属和被查扣款项的企业,均未收到这份刑事裁定书,但该裁定立即被执行。

    虽然这份裁决书最终未给袁卫亮加以诈骗罪名,但追缴行为其实是基于诈骗的成立,裁决书认为其虚构买车名义所借款项为诈骗赃款。

    沈阳大世界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袁卫亮真构成诈骗,也不应该追缴该公司的账户资金。2011年3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的,若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特别程序。

    新增的这一章,将申请启动权赋予检察院一家,且规定,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嫌疑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法院应开庭审理,等等。

    “这种程序的设置既有必要又必须慎重,这涉及公民的基本的人权保障问题。”参与立法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

    2011 年,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为南方周末撰文《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他担心,目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没有给利害关系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权利保障,没有建立财产分割 程序,也没有对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力做出有效的制度限制,“我担心这样的做法会带来非常危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