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b大调钢琴协奏曲: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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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审核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办[2002]43 号)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人员逐年增多,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是,在当前机构改革中 ,不少地方出现提前退休人员急剧增加和随意提高退休待遇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履行职贵,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省政府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鄂政发[2000]78号文件)等有关职能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退休条件审批和待遇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国务院《关子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因病、因工致残退休,必须达到国家鉴定标准(GB/Tl6180-1996)规定的病残程度;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实际工作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执行《围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公务员作出的提前退休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38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以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政策规定为基础,结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金额确定。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费的,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政策规定计发退休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少于参加工作年限,或者末按规定比例足额缴费的,以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规定为依据,按少缴时间、金额比例减发相应比例的退休养老金。减发办法暂比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保险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保[1995]53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提前退休、退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由原单位支付退休、退养费,并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再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退休养老金。对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核定的养老金的基础上,按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减发退休费总额2%的比例降低其退休养老金。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参保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退休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计发标准;养老保险费是否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纳。对不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视为提前退休,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擅自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按鄂人[1995]01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重新核算,降到规定标准;未按规定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核定程序和办法是:参保单位将离退休人员申报表及干部职工档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进行审批;所在单位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退休待遇以及缴费情况核审,核审无误后,在“退休养老金审批表”中填写养老金给付意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必须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复审,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核批手续。在参保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核批过程中,所在单位有义务提供参保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查阅其相关材料,包括档案材料。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对退休人员己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情况进行清查,对确有疑义或因病、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按上述程序和办法进行复审。复审后若发现有提高待遇标准的,要降低到相应标准,并追回高出标准多领的养老保险金。若有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予退回,并追回已领的全部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其间应缴数额,并按其间银行利息标准对其加收滞纳金;对明显弄虚作假骗取审批部门批准的,按省政府[1990]14号令规定,另处弄虚作假单位或个人已领养老保险金数额30%的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并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审核工作的领导;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福利政策,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审核,确保退休养老金准确及时发放,促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入发展。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到的相关事项仍按鄂政发[1995]138号文件和鄂人保[1995]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里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