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扎特的协奏曲构思: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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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各部门:
      《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7月底前按文件规定妥善清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编外人员,并将清退人员名单报县人力社保局。
      二、各用人单位抓紧做好编外用工计划申报工作,于2011年6月底前报至县编委办,计划批准前不得新进人员;计划批准后超过计划数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压缩至计划数内,并按规定做好人才(劳务)派遣各项工作。
      三、县监察局、编委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适时组织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依据《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总量,规范编外用工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在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岗位工作,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计划:
      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计划:
      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财会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三)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文印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和使用规费的事业单位申请编外人员,人数在5人以内的,由主管部门报县编委办核准;6人及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县编委办审核后,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财政补助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事业性公司)申请使用编外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县编委办和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编外人员工资福利需财政保障的,按本条第(一)款程序审批。
      (三)本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已使用的编外用工应按规定权限报批。编外用工计划批准后不得突破,并遂年核减;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结束,批准的编外用工计划同时核销,确因工作需要保留计划数,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编外用工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编外用工计划以及招聘岗位所需年龄、户籍、学历、专业、资历及技能等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公开招聘,也可由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批准前已招聘的编外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续聘;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清退超过批准计划的编外人员。
      (三)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聘用。
      第六条  规范编外用工方式,加强编外人员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实行人才(劳务)派遣,其中涉及使用县财政资金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一律实行人才(劳务)派遣。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人才(劳务)派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编外用工纳入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人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由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用人合同,派遣机构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实行人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由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立编外用工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和人才(劳务)派遣机构应加强编外人员考核,对违法违纪以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规范编外人员经费和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度本县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含五险一金),最低不得少于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内部可适当拉开差距。编外人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实行人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由派遣机构统一发放,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放任何工资性津补贴。
      派遣机构或用人单位应为编外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或人才(劳务)派遣机构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由县人力社保劳动仲裁机构负责调处;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以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编委办要加强调查研究,负责编外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总量控制;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局对编外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聘用的“政府雇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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