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虎雄狮之极道战士:邓永声:中国律师的春天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5:20:45
2011-9-24 0:49:18
游东亮 [ ydl9696 ] 于 2011-08-11 23:13:15 发表在[ 评论 ]
2010年,在年终岁尾的时候,由法制日报社、法制网、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共同评选出2010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20件新闻事件,其中“司法部通报‘李庄案’,警示教育全国律师”和“周永康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这两大事件可谓是最具业界悲喜交集。本文梳理了有关媒体、法学界以及业界公开报道对李庄案和司法部改进律师工作的不同反响,以期引起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以及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深度关注和思考,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努力鼓与呼。
律师蒙难日、国民遭殃时(1)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一个界临诸多“60大庆”、“30大庆”之类的年份,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几何时,各类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国的口号很是火热过一阵子,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我泱泱中华的人权保障事业和法治建设似乎达到了一个“制度性”加“优越性”的高度。在刚刚庆祝完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的幸福日子里,我们正徜徉在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沐浴着“依法治……”的阳光时,一个“不争气”的李庄出现了。(2)
2009年,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3)
中青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奇文即出,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它像一枚重型炸弹,炸响了新闻界,震惊法律界,震怒律师界,轰动全社会。李庄的名字在公共话语里已经被与“黑律师”等同起来。而对于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饱受此罪名困扰的我国律师界而言,这篇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是给他们的“伪证”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盐,引发了全国各地律师的强烈反应。(4)
令人费解的是,一件刚刚立案处于绝密状态的刑事案件,新闻部门怎么就能把完整细节向社会全盘托出?而且案情离奇、情节荒诞。更令人不解的是,以客观中立、唯真求实为己任的新闻稿,竟然咄咄逼人、锋芒毕露,且剑指中国律师业。
中国律师怎么了?中国法治怎么了?《中青报》怎么了?
在大家都还没有缓过神来的时候,反应敏锐、思想深刻的江南大律师陈有西,第一个拍案而起,他连夜奋笔疾书,第二天就完成了长达5000多字的《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文章,于15日凌晨在陈有西学术网公开发表。陈有西律师在该文中全面地驳斥了《中青报》报道中的错误观点,并严厉指出:“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 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
一石激起千层浪,陈有西律师的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成千上万的网友纷纷留言,支持陈有西律师的观点,愤怒声讨中青报奇文充当某地打手,诋毁律师声誉、扼杀律师制度的卑劣行径。(5)
李庄案第一季落幕后,司法部即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随后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3月至年底,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一场声势浩大的整风运动随之席卷全国律师界。
然而,北大贺卫方教授对此却有另有看法。2011年4月24日,贺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上点评指出:“李庄律师被重庆法院判刑以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是比李庄更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官员出了事,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发文,不进行自我检讨,反而律师出了问题,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6)
更有之,2011年5月11日,在新浪博客谢友林律师网页上刊登了一篇《一个警察关于李庄案件对律师生存环境的看法》博文,该文有一段特别用套红加粗的红字标示:“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7)
李庄第二季以撤诉收场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感慨地说,“我认为最需要,也是首先要做的是让公众,包括各级官员了解刑事辩护的意义,宽容、理解和重视刑事辩护。”对于李庄案对刑事辩护和刑辩律师有什么样实质的影响?于宁会长说:坦率讲李庄案对刑辩律师的影响是存在且不能回避的,这个案子使人们清醒地看到刑事辩护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后来的判决结果,对刑辩律师有一定的影响。从李庄个人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以自己的认罪支持了判决,这是咎由自取。从刑辩律师来说,在承担刑事辩护中,怎样把握红线,要有清醒的认识。于宁会长告诫我们:通过这个案件,律师在承担刑事辩护案件时,应该会更加谨慎。于宁还耐人寻味指出:各国对妨碍司法公正都是要治罪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无可非议。当然,从具体的适用,包括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入罪,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争议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进一步研究。(8)
李庄案就像一幕跌宕起伏、变幻莫测、令人头晕目眩的话剧,终于落下了帷幕--至少从法律上讲是如此,尽管李庄还可以依法申诉。范忠信律师说:一个普通律师犯罪案,一个最终判刑仅一年半的轻刑案,竟然能受到如此空前热烈的公众关注或舆论热议,实在令人惊诧!(9)
多年来,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饱受公众质疑,一部分违法违纪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作为使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群体脸上无光。造成这种尴尬的局面,不可否认有一部分害群之马的原因,但同时也应承认有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李庄“漏罪”案庭审过程中,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都给社会各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律师在艰难的刑事辩护环境面前,没有放弃对法治的理想和追求,没有放弃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心中永远承载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追寻正义、为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的崇高使命,其言其行应当获得肯定和喝彩。(10)
中国律师的春天来了吗?
或许经历过李庄案让人觉得特别漫长的一个冬天,然而,2010年11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召开,却让人感到犹如沐春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0年11月22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意见》对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提出了5个方面的措施,同时从4个方面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从5个方面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更加从3个方面强调要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办国办转发《意见》答记者问指出:“《意见》阐述了律师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阐明了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强调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回答了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时期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廖旭东律师对此撰文大呼“中国律师的春天来了”(11)
八十年代胡乔木在一首诗里是这样描写律师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诱惑为无物。”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经三十多年,我国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已进入而立之年的中国律师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执业风险和尴尬处境。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提出了改进律师工作的诸项措施,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律师的春天就要到来的标志,中国律师的春天真的要来了吗?(12)
回想新律师法实施时,全国律师欢呼雀跃。2008年6月25日,特约评论员周杰在《中国律师网》发表了一篇《新律师法:中国律师的春天?》文章,文章说:经年阵痛,“新生”的《律师法》施行至今已快“满月”。从全国各地反馈的情况看,不容乐观。但文章最后还是乐观认为:“2008,乃中国法治30年,亦是中国律师新法“破冰”发轫元年。这一路走来,积雪消融,风寒料峭,“千里江陵……万重山”中,已让我们感知些微的春暖花开那迫在眉睫的气息,如今“轻舟已过……”,严冬即去,这属于中国律师的春天还会远吗!(13)
然而,时到今日,《律师法》何以成为一部“未生效的法律”? (14) 当年通过的新律师法时候曾经收获了掌声的法律,如今却面临诸多的尴尬。
2011年4月28日,陈有西在中国政法大学“蓟门决策”论坛的演讲讲到:“我记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召开全国科技大会,郭沫若当时是科学院院长,他讲,中国科学技术的春天终于到了。真理标准大讨论时,又有人说,中国的政治思想解放的春天也终于到了。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个春天到过了,但这么多的春天,最后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乍暖还寒,稍微露一个脸又回去了。狼来了,狼来了,狼真的来了,我们也不相信了。对于法治的春天,我们都已经不大会喊了。”(15)
2011 年1月22日,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发布暨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正式对媒体和社会发布。(全文经修订后,发表于《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该《报告》在“加强律师管理”一章节中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可视为2010年律师业整风运动的总结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强化律师队伍教育管理的五项措施,规定了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的四条途径,旨在加强律师管理。该意见以政治话语为特点,强调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要求,明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提出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建,要求律师做到四个“始终坚持”,力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尽管该意见肯定了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但总体倾向是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尽管要求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完善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等途径加大律师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但这些举措恐难落实。”(16)
中国律师现在是处于怎样的执业环境?应该如何定位自己、防范职业风险?应该在中国改革进程中扮演何种角色?中国律师下一步怎么办?2010年7月10日,围绕这些问题,在第一期《财经》法治论坛上,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陈光中以及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数十名学者、律师合席讨论。与会人士结合李庄案、司法部系列文件及自身经验对律师执业环境进行检讨,通过梳理建国以来的律师制度变迁,剖析中国律师的官方定性同职业要求之间的矛盾,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律师自身和制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律师应有的下一步。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意见》(中办发[2010]30号)是这样说的:“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作为每一个法律职业人,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肩上的政治和历史责任,立足本职,树立崇高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尽职尽责,勇于前行,使自己的信仰,理想和抱负得以施展。要让国人觉得我们长大了,是一个可以托付的群体”。(17)
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李庄案折射出的中国律师制度的瓶颈和困境,依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以及律师工作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表明,中国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和国家重视中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法治建设就一定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李庄案表明,法律人共同体更多的担当和努力,将会实现更多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只有法律人共同体对法治理念和法治框架一体的尊重和坚守,才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迎来更辉煌的明天。(18)
【后记】在笔者完成本文后,惊悉原北京律师李庄刑满获释之后仅三天,6月14日,广西传来四名律师被抓的消息。律师界一片震惊,称之为“北海惨案”。这一事件再次将中国刑事司法的困顿和刑辩律师职业风险集中呈现(19)。中国律师为什么如此不招人待见?难道真的如斯伟江律师所言的那样:“一个前现代的司法体制非要配一个现代化的零件,这个零件最后的结果是,破损或者成摆设。这就是中国刑辩律师的宿命”吗?(20)
注释和参考文献:
1.贺卫方,《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答行者问》,贺教授语:“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2010年1月5日,贺卫方博唠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gwba.html
2.师安宁:《李庄事件的价值》,2010年1月11日,中国律师网--师安宁律师专栏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
3.于建嵘《法律: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2009年12月17日,《南方都市报》A46版。
4.刘思达:《从李庄案反思中国法律改革的两种价值观》2011年4月18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697e80100qnuy.html
5.陈光武:《距离李庄律师获得自由还有27天》,2011年5月17日,陈光武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179kp.html
6.贺卫方:《律师与正义》,2011年4月28日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贺卫方博唠阁http://blog.sina.com.cn/heweifang
7.新浪博客,谢友林律师网页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f6bac00100u1ez.html
8.中国律师网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rogram/article.jsp?ID=60992&CID=753741540
9.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2010年4月26日,天涯社区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20636.shtml
10.毛剑平:《李庄案与中国律师的坚守》,2011年5月10日,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11-5-10/s60561.html
11.廖旭东:《中国律师的春天来了》,2010年11月25日,中山廖旭东律师网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441621446715oo28040
12.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的春天来了吗?》http://www.law-star.com/zt/zt0435/
13.中国律师网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rogram/article.jsp?ID=46323&CID=964709600
14.徐凯(《财经》记者):《中国律师十字路口》,2010年07月19日,《财经》杂志2010年第15期,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0-07-19/110481632.html
15.中国律师调查联盟网,http://www.9ask.cn/blog/group.asp?gid=201&pid=211001
16.徐昕、黄艳好、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财经网
http://www.caijing.com.cn/templates/inc/webcontent.jsp?id=110734058&time=2011-05-31&cl=100&page=all
17.陈有西:《李庄要休整,律师需沉思》贺卫方博唠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rt5.html
18.毛剑平:《李庄案与中国律师的坚守》,2011年5月10日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11-5-10/s60561.html
19.财新网: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编者按http://policy.caing.com/2011/gxbhsls/
20.斯伟江:《律师业,真的孽》,财新网http://blog.caing.com/article/21657/
(作者:游东亮,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