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v聚力电视官网首页:从天绿的垮塌看法律冲突的政府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9:49:00

  2001年7月12成立的、被媒体称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基金”的天绿创业投资中心(以下称天绿创投)在经过不到一年的运营后,其主要投资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退出了经营,原因是这家依据北京市地方法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成立的企业与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冲突,根据前者,天绿创业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根据后者,合伙各方相互承担的应该是无限责任,由于该企业的一方合伙人是一家上市公司“新疆天业”,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联合经营,那么对于天绿创业投资中心而言,在处理相关责任上到底是适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证监会没有理会前者,而是根据后者的规定限令新疆天业出局,从而导致了天绿创投的惊变。
  天绿创投的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有限合伙人是新疆天业和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当时,天绿的出现被媒体称为“改写了中国没有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历史”。是中国经济领域的一大新生事物。但是这一新生事物却在环境规制的相互冲突中承受着挫折。
  合伙式基金是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类型,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成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动机”。作为风险资本市场主要组织形式的有限合伙公司,其形成与发展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互作用的产物,有限合伙制公司涉及到两种类型的参与者:有限合伙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一般合伙人(又称普通合伙人)——负责风险资金管理和运作的经理人,他们将承担无限责任。至于它的优势,据一些专业人士讲:“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有效地降低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模式相对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管理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有限合伙人只管投资,并不介入企业的日常事务,而是通过企业章程规定的方式履行出资者的职权。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合伙人以财务分设为前提,行使资金管理和使用权限,在经营中负无限责任。企业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商业规范,通过咨询、管理、选项、投资中小企业等增值服务,给出资者带来收益。
  从以上的组合中,新疆天业拥有资金实力,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有着政府背景,新华信有着投资的技巧和经验,资金——权力——技术,这三者的组合似乎预示着天绿应该有一个灿烂的“钱”途,但是,毫无疑问,它的运作要靠一系列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支持,而给天绿带来麻烦的恰恰是后者。
  作为一个企事业,天绿在操作上有什么失误吗?根据《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天绿在北京的中关村地盘上,应该说完全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运营活动应该得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的保护,但是,在全国这个大环境下,现行的法律制度又只承认相互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那么在这种法规的冲突下,要天绿公司何去何从?这同时也给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这一地方性法规带来了尴尬,要么承认自身在立法上有过错,在制定这一法规时缺乏预见性,对法规进行修改,要么寻找其它途径,对天绿创投进行有效保护。
  有关法律冲突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如某大学制定了一个内部规章,不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导致了该规章与公民宪法、法律权利的冲突;在各地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土政策中,结婚年龄由提倡晚婚晚育成为与法律相孛的硬性规定,小法优于大法的不正常现象成为理所当然的实施依据;在最近一起引起很大争议的刑事案例中,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原局长王凯锋因允许财政所为27家企业提供担保,被长乐市人民法院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理由是王凯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的规定。但是根据福州市榕委(1999)9号文件规定,财政周转金发放必须实行担保制度,由企业所在地区财政提供担保。按照这一文件精神,王凯锋的行为应当说是忠于职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王凯锋又构成了犯罪,作为一个地方官,王凯锋又能何去何从?因此,有人认为:“王凯锋是政策和法律冲突的牺牲品!”

    记者于打电话向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马新平证实了新疆天业退出天绿创投的消息,他说,新疆天业的退出不会影响到天绿创投的经营,已经有新的资金加入,马新平主任没有进一步说明新加入的是哪里的资金。
   天绿创投的普通合伙人,总经理高晓春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形式占美国现有风险投资企业的80%以上,很值得我们效仿和探索,高晓春经理无意就法律冲突的责任问题作出评价。他说,当初组建天绿创投时,也对中国现有的法律机制进行了考察,认为法律不禁止就应该是可行的。现在即然遇到了这一问题,也不能小视,幸好天绿创组建时间较短,只是考察了200来个项目,还没有进行投资操作,否则,后果不好想象。记者问道新疆天业的撤资是否给天绿创投造成什么损失,高晓春经理说,损失不会没有,必竟,天绿创投为此忙碌了大半年的时间。高晓春经理表示,至少,在国内有关有限的合伙的法律环境改善之前,天绿创投会停止运作,虽然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目前还没有退出,由于天绿创已经停止了运营,不撤资也没有了实际意义。
  高晓春认为以有限的合伙的形式组建风险投资企业是一个很值得实践的投资形式,他希望政府能尽快的完善我国有关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形式的法律环境。
  据记者所知,在许多地区,部门法规之间、小法与大法之间的冲突比比皆是,行政法规相互打架的事件层出不穷,较为典型的有农药管理权之争。农业管理部门引用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认为自己是农药市场的当然主管,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引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主张自己有权说话,作为经营农药的当事人自然饱受多头管理之苦;再如河南省漯河市质监局曾经查扣了一辆运载假货的邮车。邮政部门以其无权检查邮政车为由,将之告上法庭。因为《邮政法》言之凿凿:只有安全、公安等部门才有权检查其邮政物品;而技监部门手捧《质量法》理直气壮:只要是为造假售假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就应该查。法院无奈只能私下调解了结。
  保持法律、法规的统一、有效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冲突的现象却屡有发生。特别法违背普通法,小法优于大法,现官不敌现管的现象不足为奇,让其治下的百姓来无所适从。除了以上这个事例,在收费、罚款、集资、劳动、赔偿等许多领域,都存在着法律法规、大法与小法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取消节假日休息,加长职工劳动时间,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贴和实施劳动保护等,这些都是极为常见的例子。某些小法优先的现象由于符合了当前的政策取向,管理层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如擅自提高婚龄标准、计划生育中的粗暴执法和一些地方的非法集资、罚款等。有一些是政府监督力不从心,鞭长莫及,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小法的时候缺乏高瞻远瞩,做不到兼顾和协调,以至于让按地方法办事的当事人处于尴尬的境地,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是不管是何种原因,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依法行政和政府的信用,而法律冲突所引起的后果却要由当事人来承担。
  统一法规的效力,避免法规在条文上和实践中的相互冲突,更不能让法规间的冲突给治下的百姓带来伤害应该是政府的责任。2000年3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设定了解决办法,其中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应该由有关机关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是对因法律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却没有规定解决的办法,民法上有个“过错责任”的原则,那么在天绿创投所遇到的问题上,谁有过错?谁应该承担法律冲突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谁应该为此损失负责?我们期待这样问题能有一个权威的结论。

原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2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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