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905私人影院三级:“贪官”多缓刑 反腐法网太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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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多缓刑 反腐法网太疏

2010-02-07 08:26:07  华商网—华商报 |  | 正文背景色:
缓刑多与立法疏漏有关

  一些研究者认为,有“迫切现实需要”的缓刑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和法律的疏漏有关。

  其中一个原因是立法,也就是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导致法官的量刑自由权过大。

  刑法第383条规定,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款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裁量余地。“量刑幅度之宽,在刑法规定中实属罕见。”张凤英认为。

  除此之外,另外一个原因是,法律在缓刑的适用上规定模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情节;不再危害社会。”在这3项缓刑的条件中,除了第一条之外,其余两条都具有弹性,完全由审判人员主观认定。

  在实践中,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认定的随意性也很大,往往无论是追赃还是被迫退赃,只要审判时赃款被扣到案,就被认定为“积极退赃”。加之以对自首的认定也很宽泛,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真正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动归案的,比如在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但仅有这些条件还不够,刑法规定的判处缓刑的“硬杠杠”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具体适用中,一些罪行本身判处要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很难挂靠上缓刑。于是,现实中,个别法官首先是给被告人大幅度减轻刑罚,再适用缓刑。有些原本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先被轻判为3年或3年以下,再适用缓刑,这显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强行”适用缓刑,严重地违背了法律精神。

  而从程序上来看,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这样一个决定过程是封闭的,没有社会力量监督,完全由法院自主决定。事实是,虽然法律上设立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权,但对一些判处缓刑的案件,检察院虽然不满,但提请抗诉的很少。

  “法律上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权,但条件非常苛刻,明显错误的才能抗诉成功。而判处缓刑的案件,法院大多能找出理由,抗诉基本无法成功的。”张凤英说。

  死刑锐减?

  在反腐形势艰巨的当下,除了大量的职务犯罪者被判处缓刑,受普通公众诟病的另一个现象是近年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官越来越少。

  刑法383条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这条制定于1997年的“死刑警戒线”,到现在已被现实不断突破。

  2007年,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受贿数额在1800万元以上。其后,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某,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2亿元,终审被判处死缓。这被称为创造了“贪官不死”和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而在西安,2004年以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1人因受贿912万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被判处死缓。

  这些案件中无不提到被告人有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例如在陈同海案中,1.9亿元赃款全部退回。

  在公众视野里,自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后,近年来落马的“高官”,没有看见终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对这一变化,刑法学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事实上和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有关。

  多年来,中国的死刑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据贾宇教授介绍,赖昌星作为尽人皆知的走私犯,要被引渡回来的一个条件就是中方答应不判处死刑。包括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最后被引渡回来,国家也签署了双边协议,余涉案4亿多元,但根据双边协议,最终被判处了12年。为什么要做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来引渡“贪官”回国?其实这也涉及国家利益,毕竟,有大量的贪官逃避国外,不引渡回来,对国家的损失更大。“事实证明,在今天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们的法律也无法回避和世界的接轨。”贾宇说。毕竟国际潮流和历史潮流都要求废除死刑,而且温家宝总理也曾在答外国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只是暂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那么,对中国来说,当前所能做到的首先是少杀慎杀,而除了那些直接剥夺人生命的犯罪,首先要面对的是在财产犯罪领域内废除死刑。“在当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对那些因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应该依法判处死刑。”贾宇说。这也是当年郑筱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之一。

  “慎用死刑同时织密疏漏的法网”

  “现在的问题,其实不是不判死刑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反腐法网太疏漏了。”张冬生说。他认为,反腐效果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不是刑罚不重,而是法网疏漏之处太多。也就是“并非重度不够,而是准度不足”,贪污腐败的官员中,“漏网之鱼”太多。

  现实是,近年来国家试图重典治吏,不断追求重刑化,一段时间内甚至过分追求较长刑期和较高的死刑适用率,但“重典”之下腐败仍呈愈打愈烈之势。

  有研究者认为,事实上,在国外立法很清晰,只要是公务人员犯罪,就会得到应有的惩治。而在中国,立法中名目繁多的规定,反而让贪官有空可钻。“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还没有成为一种机制,腐败的收益很大,风险却很小。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法的必定性。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总令人心悸。”这是数百年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话。但在今日的中国,却因法网的疏漏而无法成为现实。

  张冬生的建议之一是完善缓刑的程序,让其在规范之内运行。他举了一个例子:刑法63条规定,法官量刑时,可以按照刑法里的最低刑量刑,如果还太重的话,可以报最高法院核准后,在最低刑以下量刑。但这一规定基本上是“睡眠”条款,最著名的一次援引是在许霆案中。而去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了一次:有人受贿8万元,至少应该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因为被告人是国防战略技术的核心成员,关系到国家利益,最终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样一起缓刑案件,至少在程序上是完善的、透明的。

  张冬生的第二个建议是落实刑法中关于拘役与管制的适用。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官可以尝试更多的量刑手段。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拘役和管制可以在实践中运用。不像现在,法官一般只对被告人判处重刑或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管制很少被使用。

  “公众看到一个曾经的贪官去社区劳动、修草坪,总比看到他轻轻松松地出来,在家服刑要好的多。”张冬生举例说。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

  “遏制腐败不能寄望于死刑”

  “要让人不敢贪污,首先要让他不能贪污。而如果没有这个机制,在100个人贪污的情况下,把三四个下了油锅也没用。如果100个人有六七十个人能被抓住,惩罚率在50%以上,那么,贪污行为也就会减少很多。但多年来,大家对死刑有一种迷信。事实上,刑罚是犯罪的结果,而不是犯罪的原因。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在综合治理上下工夫。但综合治理又很麻烦,需要方方面面努力,大家懒得做这个事情。只能等到犯罪出来后,才去打击。”

  一

  因为刑罚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演变而来,就注定了它不是文明的产物,本身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成分。

  如今有很多争论,是由于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的表达方法不同,而引起争议。关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轻缓化,或“贪官免死”这样的说法,在公众极为痛恨腐败行为、希望腐败得到遏制的背景下,就极易引起争议,招致批评,这是必然的。

  事实上,刑罚的轻缓化是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因为刑罚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演变而来,就注定了它不是文明的产物,本身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成分。随着人类的发展,国家承担了刑罚的职能,刑罚本身也在朝文明进展。例如古代的死刑,有下油锅、千刀万剐、五马分尸等,怎么残酷怎么来,不光是在中国,在西方也是这样。200多年前的德国,还有割耳朵、挖眼睛、砍手的刑罚。

  200多年来,伴随着西方文明走到人类的前头,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也成为世界潮流。如今,整个欧洲已废除死刑,最近俄罗斯也正式通过法律,终止了所有死刑的执行,直到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为止,这也就是联合国所说的“本质上废除了死刑”。当然,也会有人说,为什么我们要看西方的,听他们的?事实上,这并不是谁听谁的,而是我们自己不能自外于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

  二

  法学家们主张,死刑应尽可能局限于那些对人的生命有威胁的犯罪。

  在我国,死刑的大量适用是在1983年后,当时治安比较混乱,有了作为权宜之计的“严打”,才出现其后20多年的重刑期,死刑被过度适用。

  就死刑而言,我们是世界上死刑罪名规定最多的国家,有68个死刑罪名,第二位的是印度,也不过17个死刑罪名。

  伴随着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历史的潮流和趋势,中国也在积极地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后,判处死刑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了。也就是说,很多在过去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就不会判处死刑了。可以说在中国,大趋势也必然是死刑走向废除。

  在这样的背景下,“慎杀”、“少杀”成为必然的选择,法学家们主张,死刑应尽可能局限于那些对人的生命有威胁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抢劫、投毒、爆炸恐怖犯罪。而在我们的刑法里,把这些和人的生命有关的罪名去除后,下来就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这很自然地涉及贪官这块儿,所以招致的批评声就特别多。

  人家不理解的,也是这一点。美国有一半州没有废除死刑,但他们都是一级谋杀。普通的故意杀人也不判死刑。美国一些不同意废除死刑的学者,也很难理解中国为什么会对一些不涉及人生命的罪行判处死刑。

  三

  只要官员是对人民负责,就很难腐败。

  对职务犯罪的死刑问题,我认为,客观上死刑的作用只是平民愤,虽然法律上不承认平民愤的说法,至多说通过死刑震慑罪犯。但真正要遏制腐败,要在官员的治理、吏治上下工夫,从根子上不让他有贪污的机会。

  我个人的研究成果证明,那种认为“腐败很严重,应该通过严刑峻法,才能遏制”的说法只是一种迷信。事实上,没有职务犯罪的官员也许会考虑到“我这样是否会判死刑”,来做出是否贪污的决策。

  犯罪有各种原因,例如“饥寒生盗贼”的问题,基础的问题是饥寒,现实中也是寒冬腊月的犯罪率比较高,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问题。而贪污腐败的根本原因则是:不少有权力的人,不担心他贪污受贿会受到惩罚。

  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对官员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要让人不敢贪污,首先要让他不能贪污。而如果没有这个机制,在100个人贪污的情况下,把三四个下了油锅也没用。如果100个人有六七十个人能被抓住,惩罚率在50%以上,那么,贪污行为也就会减少很多。但多年来,大家对死刑有一种迷信。事实上,刑罚是犯罪的结果,而不是犯罪的原因。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在综合治理上下工夫。但综合治理又很麻烦,需要方方面面努力,大家懒得做这个事情。而等到犯罪出来后,才去打击。

  这样做的误区和副作用,是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罪犯身上。有贪官被判处死刑,大家皆大欢喜,出了气了,可还有99个贪官在庆幸、享受,就没人关注了。

  要说解决腐败的路径在哪里?我想,如果现在的干部制度不变,还是很难。简单地说,就是改革官员的选人制度。说到底是,官员的帽子是谁给的?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只要官员是对人民负责,就很难腐败。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当然,还有其他的制度,如舆论监督、财产申报制度等。

  不要把这理解成为贪官说话的问题。这是整个文明的一部分。当我们连罪犯的人权都保证时,普通民众的人权才能得到保护。 本报记者 江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