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超快乐大本营哪一期:社会保险法知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43:12
  • 社会保险法知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
    作者:[zoomkobe]
    发表时间:2012-01-29 18:29:33
    [收藏] [发短信] [回复] [投诉] [添加好友]
  • 一、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以及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比例计算失业保险金。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累计缴费满1年享受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①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②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③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④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办法和标准有哪些?

    1、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和定额结算办法: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凭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定点医院的报告、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证明、准生证、身份证,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开具定点医院介绍信。未办理定点医院生育手续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医院生育或就近医疗机构生育,其费用标准按县城定点医院生育费用定额的60%结算。

    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①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县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