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 ann has a black:“刁民”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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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的进步意义

发布: 2012-1-19 11:29 | 作者: 田嘉力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点击: 124 | 回复: 1



  “刁民”历来是个贬义词。究其源头,这是从统治者那里“传染”来的观念。潜移默化的结果,所有的人都讨厌起“刁民”来了。我相信有些人并没有恶意,并没有偏见,但他们受奴化灌输的毒太深了,在谴责“刁民”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公民与刁民等同起来,把行使公民权力的人视为刁民,这是他们的悲哀,也是我们的悲哀。

  最近,在佛山两会上,一位名叫方明的人大代表语出惊人:“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此言在新华网上披露后,掀起轩然大波。

  据介绍,方明是广州市人大代表,是广州某中学语文教师。该人大代表对自己的言论不以为错。她的主要辩解是:①她是教师,从她自己熟悉的领域提出“教化”问题没有错。昔日孔子教化百姓没有错,现在政府教化百姓没有错,而她自己教化百姓同样没有错。②难道代表政府和代表人民有区别的吗?方明认为没有区别。③如果市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被政府满足了,这就叫溺爱。④溺爱不能出孝子,只能出刁民。⑤如果不合理的要求被政府满足了,就会有更多人提出更多不合理的要求。刁民就会大批涌现。⑥刁民大批涌现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方明眼中的“刁民”的几个特征:总要区分政府权利和人民权利的不同点,并且强调维护人民权利;不接受溺爱,不接受居高临下的教化,总是喜欢独立思考;经常提出一些被官员和“主流”认为是“不合理的要求”;一旦“不合理要求”被满足,就会提出更多的“不合理要求”;在某种条件下,“刁民”会大量涌现。

  列宁有句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在封建社会,君权至上,人民基本上没有权利。在封建社会以后,公权利侵犯私权利的事屡有发生。宪法就是保护人民权利、限制并规范政府权利的法律保障。中国近代史,中国革命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争取宪法的历史。从晚清的“预备立宪”,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其间经历了漫长的艰难的充满血腥的岁月,无数仁人志士为之牺牲了。

  因此,人民要求限制政府权利,规范政府权利,天然合理。至于百姓提出的是“合理的要求”还是“不合理的要求”,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归根结底,要由人民说了算。关于政府“养”人民还是人民“养”政府,一个人大代表应该很清楚的。可惜方明代表对此完全无知,或者,完全接受了一整套错误的荒谬的概念。甚至拿人民比孝子,可见奴化思想在方明代表心目中有多么根深蒂固。

  其实,被方明们视为“刁民”的,正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社会要完善,良民顺民奴民都无能为力,唯有“刁民”才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推动社会向前迈进。方明是教师,站在教师的角度看问题,一个班主任如果只能管好清一色乖娃娃的班级,该班主任的能力永远得不到锻炼也得不到提高。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何尝不是这样。弱智无能的管理者只能管住顺民良民奴民。这种管理者不可能进步,在这种管理者管理下的社会不可能进步。所以,“刁民”的进步意义不可磨灭。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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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gd.qq.com/a/20120111/000062.htm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317-31993.shtml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2/01/hongkong120111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