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金钥匙wifi解密器: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3:57:08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作者:人才办 文章来源:人才办 点击数:23 更新时间:2012-1-4 9:54:06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属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属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为本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发放住房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周转房。

     第五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周转房。

     第六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甘肃省内没有产权住房的均可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各地各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90-200平方米之内。

     第七条 租房补贴。持证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其工作所在地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八条 购房补贴。持证且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50%;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100%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该地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十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
      6、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甘肃省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租房补贴,同时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6、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7、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
      8、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州)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9、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
      2、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备案。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用人单位携申请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合同、人才认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证明于每年10月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地区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货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经济组织所在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地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第十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第十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