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运机电要倒闭了吗:监狱学基础理论:第一章 绪论 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基础知识 狱警在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11:43

第一章 绪论

 这一章是全书的导论,主要学习监狱学基础理论学科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包括监狱和监狱学的基本概念,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地位以及学习监狱学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从而对监狱学和监狱学基础理论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学习本书其它各章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一节 监狱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监狱
 “监狱”这个名词在中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中国历史上有了监狱之后,最早人们并不谓之“监狱”。在我国的奴隶社会,监狱的称谓一般以羁系人犯的地名或者关押人犯的工具形象来命名的。在我国夏朝,监狱叫“丛棘”、“夏台”(又称钧台,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商朝的监狱称为“羑里”(在今河南省汤阴县北),周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也是我国奴隶社会监狱的通称。所谓“圜土”就是用土筑成的一种圆形的土牢,将人犯囚禁在里面。到了封建社会以后,监狱的称谓就有了进一步变化。秦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汉朝的监狱称为“狱”,明朝的监狱称为“监”,到了清朝才将“监”和“狱”两个字合起来使用,称之为“监狱”。自此之后,一直沿用至今。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
 监狱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的历史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监狱的发展,人们对监狱这个特殊现象开始理论研究。而这种研究必然涉及到何为监狱。关于监狱的概念,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解释。
 从羁押人犯的角度而言,对监狱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凡是用来囚禁人犯的场所都是监狱。在监狱里面关押着待决犯和已决犯。这种监狱在我国古代有地牢、水牢、监狱等等;在我国当代有拘役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等。狭义的监狱,自近代以后是指统治阶级用于关押已决犯的场所。这是一种执行自由刑的场所。
 从监狱的本质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监狱观认为,监狱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是暴力,是强制机关,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的国家机器。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监狱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置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在我国监狱学中,将监狱一般定义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特指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场所。
 二、监狱学
 (一)监狱学的学科名称
 对监狱的研究,在学科名称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对监狱学的学科名称称谓,有的称矫正学、行刑学、劳动改造学、狱政学、刑事执行学、劳动改造法学、监狱法学、监狱学等等。在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中国对劳动改造问题的研究虽然有过一些,但是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动改造的研究不系统、不深入,而且这种研究仅仅局限在领导机关或者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内进行,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研究活动。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的确立和党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我国对以劳动改造为其研究对象的劳改学也逐步开展起来,特别是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在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加强对劳改问题的理论研究指示的推动之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在一些社会科学的科研机构、政法院校以及监狱机关里有许多专家、教授、教育工作者和从事劳改实际工作的同志开展了对劳改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劳改科学的学科名称,有的称为劳动改造学、有的称为劳动改造法学。当时,这种称谓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学”这一学科名称为大多数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所认同。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的《从事监狱监狱法》,取代了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随着法的名称的改变,中国法学劳改法学研究会由二级学会成为国家的一级学会,并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劳改学也随之更名为监狱学。自此以后,“监狱学”这个学科名称为大多数专家、学者以及教学和实际工作者认同,一直沿用至今。
 (二)监狱学的学科性质
 对监狱学属性问题的认识,在我国乃至国际学术理论界不尽一致。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刑事法学、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教育学,还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科学、政治学或者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反映了监狱学的学科属性,不无一定的道理。
 我们认为,监狱学是一门政治法律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首先,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因此,以监狱为其研究对象的监狱科学,其学科性质必然属于政治法律的范畴。其次,监狱学又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从监狱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来剖析,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它不仅要研究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的行刑、教育、管理,还要研究罪犯的心理、行为、劳动、监狱生产等。换言之,它既要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的角度研究监狱学,也要从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经济学、建筑学、统计学等学科的角度去研究监狱学。因此,我们认为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学科。如果把监狱学归结为从属于哪一门具体的社会科学,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等,都有失偏颇,不能反映监狱学的本质属性,有碍建立完善的监狱学。
 认为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不仅得到了我国大多数专家、学者和从事监狱实际工作者的认同,而且在国外也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近代法国学者荷尔庭德夫认为:“监狱之为科学,在诸科学中,其关系范围最为繁杂,且甚广漠。欲如各种科学,设一完之系统立一定之标准,其困难无如斯学者”。[①转引自夏宗素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1998年出版,第4页]①
 (三)监狱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顾名思义,监狱学是一门以监狱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在我国,监狱学研究的核心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其宗旨是研究如何依靠和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劳动管理等制度和措施,通过实施卓有成效的惩罚与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监狱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有:
 1.研究监狱的历史发展和监狱制度的历史沿革。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监狱的起源、称谓、本质、功能、类型,以及监狱各种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当代监狱制度的立、废、改等等。
 2.研究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基本理论。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行刑的目的、行刑的手段,罪犯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等;
 3.研究监狱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监狱法的名称、本质、特征、地位、作用、内容、体系、渊源,以及监狱的行刑法律关系等等;
 4.研究惩罚与改造的对象。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罪犯的构成、法律地位、罪犯心理和行为特征,以及罪犯回归社会和出狱保护等等;
 5.研究监狱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监狱的设置、结构、领导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管理人员的性质、地位、素质、作用,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待遇、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等;
 6.研究监狱运行的保障体系。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社会保障
等等;
 总之,监狱学是一门研究范围广、涉猎学科多、内容极其丰富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四)监狱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监狱之后就有对监狱问题的研究。但是,把对监狱问题的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还是在18世纪以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书中论及到对罪犯刑罚人道化的问题,批判了传统刑罚的报应观和威吓观。1777年,被人们视为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英国的慈善家约翰·霍华德,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这本书是他自费旅游世界,先后赴法国、荷兰、比利时、俄国、瑞士、意大利、丹麦、瑞典、挪威等十几个国家考察监狱以后写成的。这部著作的问世,标志着监狱学的诞生。179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出版了《监狱学》一书。
 在我国,监狱学的问世是在清朝末期。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改革的发展以及监狱理论研究的兴起,必然促进监狱的改良运动的产生与发展。而这种改良的兴起与发展又必然影响到我国。在我国清朝末期,由于狱制陈腐,监管黑暗,人犯食不能饱,渴不能饮,垢不能浴。因此,当时的英、法、俄、美、德、意、日、奥各帝国主义,借口我国狱制陈腐,拒不承认我国的治外法权,不废除强加给我国的领事裁判权等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有志之士倡导改良司法狱制。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各处建设罪犯司艺所,将充军、流放和徒刑的人犯收到司艺所习艺。于是,各地习艺所相继成立,有的新建,有的改良,这是狱制改良的开始。之后,为了进一步改良司法、狱制,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创办京师法律学堂,并附设监狱专修科,聘请日本冈田朝太郎教刑律,小河滋次郎讲监狱学,并为清政府起草监狱律草案。这是我国法律监狱专科学校的创始。1910年(宣统二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第八次国际监狱会议,清政府派徐谦、许世英出席。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派代表参加国际监狱会议。在世界各国涤荡封建狱制旧弊,力求监狱日臻“先进”的风气中,他们在会上受到很大刺激,回国后积极奏请清政府改良监狱。清政府不仅要各省在省会建立模范监狱,而且为了做出榜样,在北平设立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构建的京师模范监狱。在191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的促进下,各省大都开始筹办新监狱。
 伴随着狱制改良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监狱学已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不少监狱学方面的著作相继问世,如沈家本的《狱考》、王元增的《监狱学》、孙雄的《狱务大全》、《监狱学》、赵琛的《监狱学》以及后来的台湾林纪东的《监狱学》等教材和专著。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极其重视,对监狱工作有很多的指示、批示和讲话,指引着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断健康发展。随着新中国监狱的建立和发展,对监狱问题的理论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1985年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各省、市、自治区劳改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以及旨在进行劳改教学的院、校、系的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监狱问题的理论研究活动广泛开展起来,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出版了大量的专著、教材、辞书,发表了大量的理论文章,创办了几十种监狱理论研究刊物和报纸。如《中国劳改学总论》、《监狱学总论》、《监狱学概论》、《劳动改造学》、《改造教育学》、《中国监狱史》、《罪犯劳动管理学》、《狱政管理学》、《监狱应用文书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外国监狱史》、《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监狱法学导论》、《演讲与口才》、《狱内侦查学》、《罪犯回归社会学》、《劳改经济管理学》、《中国少数民族罪犯改造研究》、《中国监狱若干重点问题研究》、《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监狱学基础理论》、《狱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现代文明监狱研究》等等。此外,中国监狱学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监狱学会创办了几十种会刊。当代中国对监狱问题有计划、有组织的、广泛深入、系统的研究,是中国自古以来从未有过的,在当代世界范围内也是屈指可数的。
 (五)监狱学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指某一学科的研究范围和分科,并根据一定指导思想将多个分支学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体系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了解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与区别,了解本学科的有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任何学科体系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学科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发展,本门学科工作者认识水平以及其他因素而发展变化的。
 任何学科体系的建立都是有一个过程的,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的建立也不例外。在群众性的监狱学理论研究活动开展起来之后,有些专家、学者就对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这个基础之上,1985年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时,发表了《试论劳改学的体系构成》的理论文章,为建立中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经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按照不同的具体研究对象,在总结客观实践的基础上,把监狱学这门学科划分为由若干分支学科组成的、彼此相互联系的整体。多数专家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下列分支学科构成:
 ——监狱学基础理论。它是以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中的基本原理、基本范畴、发展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其范围包括监狱历史发展的演变过程和规律,刑罚与刑罚执行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监狱机关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等等。
 ——监狱法学。它是以监狱法和监狱行刑实践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监狱法的性质、地位、作用、渊源、结构、体系以及监狱法的实施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狱政管理学。它是以监狱狱政管理活动及其运作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狱政管理的性质、特征、功能、原则、内容、制度等等。
 ——教育改造学。它是以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教育改造的性质、特征、功能、原则、内容、制度、形式、方法等等。
 ——罪犯矫正心理学。它是以服刑罪犯的心理活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罪犯心理形成的基因、特点、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同阶段的心理,以及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心理治疗的形式、方法等等。
 ——狱内侦查学。它是以狱内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狱内侦查的性质、任务、范围、方法、手段、原则、程序、技术等等。
 ——罪犯劳动管理学。它是以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罪犯劳动的性质、特点、对罪犯劳动的过程管理、组织管理、现场管理,以及罪犯劳动的考核、奖惩、教育、安全、保护、保险、待遇等等。
 ——监狱经济管理学。它是以监狱经济管理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范围包括监狱经济活动的性质、任务、地位、原则、过程、内容等等。
 ——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学。它是以监狱人民警察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管理、教育、纪律、职业道德等等。
 除上述外,作为监狱学的分支学科还有监狱史学(包括中国监狱史、外国监狱史)、监狱司法文书、狱政统计学、监狱医学、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学等等。不仅如此,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拓展以及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将会越来越多。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活动的繁荣景象,丰富和开拓了我国社会科学的领域,而且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对罪犯惩罚与改造活动的科学水平。
我国的监狱学由于它有着全新的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研究领域,不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已经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社会科学,是我国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