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手册钢材大全:121401在出口销售中CIF的收入如何确认?(税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58:05

121401在出口销售中CIF的收入如何确认?(税屋)

 

    问:出口销售中,CIF的收入如何确认?税务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当地是按FOB来确认的,对于之间的运保费差异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答:现行准则对于销售收入金额的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您提到的因成交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是税法上计税时的两种专业计价术语,财务上对收入的确认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上述两个概念并无矛盾之处。

  因为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依据等不一致,所以不仅仅是在出口环节,日常的增值税等税种的申报也可能出现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数字的不一致,我们实务中的处理原则也都是调表(申报表)不调帐(财务帐)。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