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觉前吃牛油果: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科学数据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1:46:10

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和高效利用,使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有关指导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含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下同)组织提供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包括在国家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勘测、建设、制造、运营、管理、试验、实验、监测、检测、观测、统计数据,以及综合分析等数据。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含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使用和保管共享涉密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的涉密规定。

第二章 共享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负责共享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提供工作的单位,通过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网向全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科学数据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在线数据浏览、检索、下载、提问等形式的在线服务,以及电子邮件、光盘、电话等形式为主的离线数据服务。

第七条 各级负责共享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提供工作的单位,除向用户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应向公众免费提供所需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

第八条 各级负责共享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提供工作的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三章 共享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的使用

第九条 用户分类:根据共享用户对数据的使用性质将用户分为四类,分别为公务用户、公益性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众用户,对四种用户分别设立不同权限。

(一)公务用户:为政府部门开展公务活动而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务用户。公务用户作为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具有最大限度无偿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

(二)公益性用户:科学研究、教育等为社会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服务而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益性用户。享受最大限度无偿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

(三)经营性用户:社会上为营利性活动使用科学数据的用户,为经营性用户,双方建立一定的确认使用科学数据权利的合同文件。

(四)公众用户: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科学数据的一般社会公众用户,为公众用户。可公开发布的、能够满足公众用户一般需求的科学数据须面向公众用户无偿发布。

第十条 用户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用户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用户要求提供涉密数据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索取数据的用途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提供者,由有关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一) 不适时向社会发布交通运输科学数据;

(二) 不免费向各类用户提供相应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费获取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向国内外其他单位、个人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用户,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交通运输科学数据。

第十五条 提供涉密和非公开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和非公开交通运输科学数据,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用户:是指向数据集的所有者发出访问的请求命令并被获准访问的单位或个人。

(二) 免费: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 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交通运输科学数据过程中对交通运输科学数据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 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五) 涉密和非公开数据:是指国家或部门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的涉密和非公开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