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2nj继电器底座尺寸:十年砍柴:让嫖宿幼女者臭名远扬(南方都市报 2009-4-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57:27

让嫖宿幼女者臭名远扬

日期:[2009年4月9日]  版次:[AA30]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6  条

  ■虚拟@现实之十年砍柴专栏

 

  贵州习水县若干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是一件人神共愤、突破道德底线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发生在今天,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耻辱。

 

  在去年8月15日,就有人报案,但该案的侦查很不顺利,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拖拖拉拉数月之久,若不是媒体的曝光,以及该省政法委书记的严厉批示,该案可能仍然在“调查取证”之中,保不齐最后大事化小甚至不了了之。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会碰到一些很诡异的现象,同样的行政部门,其行政效率犹如弹簧一样伸缩自如,因人而异。在保护有权势者或有社会影响的人的权益方面,雷厉风行反应迅速,假如一个高级别的官员被害,或者是一个外国游客受到伤害,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极高;而一些小老百姓碰到同样的事情,可能就会因种种原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我当然不主张因限期破案而不顾程序的公平,采取非法的手段从而对其他公民造成伤害。但办案效率的因人而异,确实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对待。

 

  以此案为例,那些被胁迫卖淫的未成年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她们的人生之路还很长,她们的隐私当然要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尽管如此,她们心中的阴霾可能会伴随终身。但这绝对不是遮盖那些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真面目的理由。如果名为保护被害者,实际上保护了加害者,世界上不公平的事情,还有甚于此吗?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和详细披露加害者的个人信息并不矛盾。此案发生在习水,考虑到涉案者是当地有头有脸的公职人员,且关系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脸面,再由当地司法部门办理此案,能否做到公平公正,让人担忧(该案由习水县法院审理)。此案,我认为应由上级司法部门指派其他法院来审判,审判结束后,在确保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将被害人的真名和其他相关信息隐去即可,然后详细地向社会公布案情,包括嫖宿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可喜的是,这点已经做到了。

 

  这并非游街示众的民粹思维,而是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公序良俗之目的。罪犯当然也有人格权和名誉权,但罪犯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是与案情无关、依法剥夺之外的那部分权利。如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的罪犯,也不能因此把他游街示众,羞辱一番后再执行死刑。法律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人格权依然不能侵犯。而在此案中,那些嫖宿者的人格和他们的行为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他们竟然做出嫖宿幼女这样在文明社会任何一种制度下、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是缺德至极的行为,仅仅靠法律的惩处,已远远不够。这些突破人伦底线的公职人员,他们理应受到人格破产、臭名远扬、千夫所指的惩罚。调查部门有义务向公众公布这些嫖宿者的个人信息,让他们的真实面貌大白于天下,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需,此时,这些人没有什么所谓的隐私权可以主张的。若以隐私权的理由,将他们的真面目藏起来,就如给一个杀人放火的流氓戴上面具。

 

  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一个正常的社会,天理、人情和国法之间应当有一种和谐的关系。像嫖宿幼女的行为,是违天理、伤人情、犯国法,当然不能为其遮羞。(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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