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长日记pdf网盘:对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06:38:53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成为一部地方性法规。经过十年的实践检验,证明这个《条例》存在严重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者本位利己,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二是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修改程序;三是待遇计算设计缺乏现实验证,存在严重漏洞,顾此失彼。这些错误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利益。
一、            本位利己的企图明显,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人们常说,检验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处理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公正,最好的办法是采用分粥原则。一锅粥就这么多,有那么多人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包括分粥者本身也需要),要保证大家都分到,没有意见,这就需要公平。我们知道人都是自私的,特别在资源不足时更显突出。怎样才能保证公平呢?掌勺分粥者,他不是圣人,也有私心,也想多得一点,心里的魔鬼会左右他,使他不能秉公掌勺;也可能他眼力不准,某一碗分多了,某一碗分少了,造成不公平。要避免这种现象就得有一个公认的原则:一是分粥者本身掌勺,不能先拿,必须最后拿。他要想拿到跟别人同样多,不至于吃亏,就必须分得均匀,每一份都一样,否则损害最深的是他。一个人的眼力(能力)总是有限的,即便他真心实意想分得均匀,也未必分得均匀,这就需要公开透明,需要别人参与监督,这一碗分少了,那一碗分多了,你看不出来,别人看得出来,帮你纠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但从《社保条例》的制定来看不是这样:不公开,不透明,不允许监督;明显的利己!为什么说社保制度的制定者利己呢?我们来看看《社保条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 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很显然,分粥者(执掌权力者)不遵守分粥原则,将一锅粥先分成两锅,放起一锅,先分一锅。利用自己手中权力强迫企业编制人员分这一锅,事业编制人员分另一锅。分的时候不公开,不接受监督,任意分,结果造成严重不公。
我们从《社保条例》实施前后企业、事业退休人员待遇的差别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虽然《社保条例》实施前也存在企业、事业两种不同的编制,但只要个人条件相同,退休时待遇基本上没什么差别,只是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而已,企业编制退休人员退休金由所在企业解决(反正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给也等于国家给);事业编制退休人员退休金由财政解决。两种编制人员只要工龄、学历、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时间相同,退休待遇基本上都一样,即便有差别也微乎其微。实施《社保条例》之后两种不同编制人员的退休待遇的差别就大了(掌权者有意扩大):事业在天上,企业在地下!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我们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子一:
我原先在一个事业编制的省属科研单位工作。这个单位的一名副所长(行政副处级)大学毕业,1970年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2000年调到一家市属企业工作。在事业单位时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企业单位之后才参加,直到2007年4月办理退休。缴纳社保将近7年,此间每年缴费都是广州市当年的最高标准(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退休时仅2200元左右。而其原先的单位(事业)的一位工人,只有初中文化,没有任何职称,更没有什么行政职务,1971年才参加工作,2005年内退,待遇是2500多元(2005年至今进行多次调整,更不止这个数了)。学历、职务、职称、工龄,技术等级,无论哪一条,后者都比前者低得多,内退待遇居然比前者法定年龄退休待遇还高。
例子二:
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是一家市属企业。单位里有一位职工,1964年大学本科毕业,跟着考上研究生,继续读,1967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这种学历的人才在当时简直是稀世珍品)后参加工作。长期从事军用雷达的研制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开发设计。在职时是高级工程师,厂总工程师。2001年6月退休,养老待遇只有970元左右。此后虽经多次调整,直到2008年仍然只有1800元左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位总工程师一家两制,他属企业编制,爱人属事业编制。两种不同的编制,两种天壤之差的退休待遇,差别之大骇人听闻!
其爱人1964年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在广州市某中学任教。八十年代中后期参加成人教育,才取得大专学历,1999年退休。当时的退休待遇2500多元,将近这位总工程师退休时的三倍。此后国家又多次调整,到2008年,其退休待遇已超过5000元,也是这位总工程师的将近三倍。
两个例子,真真切切。傻子都会比较,谁对国家、对社会、对国家经济成长的贡献大,但退休待遇倒挂却如此严重!这公平吗? 很显然,这种差别是《社保条例》制定者精心设计出来的。他们属于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不需参加社保,退休后直接由国家发给退休费,不需在社保拿,这不是极端利己是什么?这种利己主义简直肆无忌惮!
二、             修改法规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于1998年9月18日颁行的,是一部履行法定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尽管社保制度制定者不参与企业这一锅分粥,分得均匀不均匀对他们没任何损害,但最初他们仍然为企业人员这一块的公平多少作了一些考虑:不同企业的退休人员共同享受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主要体现在不论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所在企业效益好坏、本人缴费工资的多少,一律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算。尽管这不是退休金的全部,但对于那些企业效益差、本人缴费工资低的人来说多少得到了部分补偿,不至于跟别人相差太大。当时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分三大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一块体现了成果共享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第二块体现了效率优先和年工贡献原则;第三块体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原则。但从2003年开始,未经立法者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社保部门擅自改变这种计算方法,2006年9月又再一次擅自进行修改。修改后原有的兼顾公平没有了;享受国家经济进步成果没有了。如此严肃的法规性文件,牵涉面如此广泛的文件,社保部门说改就改了,还有王法吗?
三、       待遇计算设计漏洞百出
养老待遇计算设计的漏洞在哪里呢?也许因为企业退休与事业退休待遇差别太大,企业退休人员反应太强烈的缘故,当局不得不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作适当的调整。从2005年7月开始,对已经退休的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每年增加10%左右,直到现在,连续4年,相当于增加了40%左右。尽管如此,企业退休人员与事业退休人员的待遇仍然差别很大。不管怎么说,加比不加好。但问题又来了:企业当下的在职人员,在其未来退休时待遇的计算不做任何调整,造成晚退休、长缴费,不如早退休短缴费的人员待遇高。我们知道,连加4年就加了退休金总额的40%,而多干5年的人员当其退休时只是基础养老金这部分多了5%而已!我在单位里就是负责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我们单位就有两个对子(男一对,女一对,分别是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和正常法定年龄退休),他们同期的缴费工资基本都差不多,结果,两位(1男1女)特殊工种的提前5年退休,然后逐年增加待遇,5年后(2009年4月)的待遇均比正常法定年龄(2009年4月)退休的另两位(也是1男1女)待遇高。也就是说,正常退休的这两位比他们多干了几年,多缴费几年,工龄长几年,结果退休时待遇还不如那两位提前退休拿的钱多(2009年4月同期相比)!
也许用文字表述大家很难弄明白,还是用表格来说明问题吧:
表(一)
广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工龄
缴费工资
养老金总额
备住
小计
其中
1992年度
1993年度
1994年度
1995年度
1996年度
1997年度
1998年度
1999年度
2000年度
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白(甲)

1950.4
1969.8
2005.4
35.58
22.83
12.75
581
583
625
826
1056
1002
1032
1041
2372
1784
2061
2414
1.05
133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萧(乙)

1949.5
1969.2
2005.5
36.16
23.33
12.83
482
1046
1068
1152
1541
1497
1788
1974
3263
1107
1532
1793
1.24
1506
为了比较假设提前退休
冯(丙)

1960.7
1978.1
2005.7
27.50
14.42
13.08
340
574
609
718
922
904
1004
975
2391
1345
1799
1956
1938
0.95
112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陈(丁)

1958.9
1976.9
2005.9
29.00
15.75
13.25
393
576
618
778
925
913
937
971
2397
1459
1888
2240
2406
0.98
1182
为了比较假设提前退休
从表(一)我们可以看出,职工甲(男)1950年4月出生,法定退休时间应该是2010年4月,但因从事过特殊工种,提前5年于2005年4月退休;职工乙(男)1949年5月出生,没有从事过特殊工种,法定退休时间应该是2009年5月。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也假定他提前于2005年5月退休。两者比较,由于职工乙比职工甲工龄略长,而且每一个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本都是职工乙高于职工甲,因此,按照当时广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办法计算,职工乙的养老待遇为1506元,职工甲的养老待遇为1334元,职工乙比职工甲高172元。
同样,职工丙(女)1960年7月出生,法定退休时间应该是2010年7月,但因从事过特殊工种,提前5年于2005年7月退休;职工丁(女)1958年9月出生,没有从事过特殊工种,法定退休时间应该是2008年9月,为了便于比较,也假定她提前于2005年9月退休。两者比较,由于职工丁比职工丙工龄略长,而且每一个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本都是职工丁高于职工丙(从平均缴费指数职工丁为0.98,职工丙为0.95可以看出来),因此,按照当时广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办法计算,职工丁的养老待遇为1182元,职工丙的养老待遇为1124元,职工丁比职工丙高58元。
2006年9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擅自修改了1998年颁行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确定的养老待遇的计算方法,并下发文件(粤府【2006】96号)要求全省统一按其修改后的计算方法计算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我们再看表(二)
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工龄
缴费工资
养老金总额
小计
其中
1992年度
1993年度
1994年度
1995年度
1996年度
1997年度
1998年度
1999年度
2000年度
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2005年度
2006年度
2007年度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白(甲)

1950.4
1969.8
2005.4
35.58
22.83
12.75
581
583
625
826
1056
1002
1032
1041
2372
1784
2061
2414
职工甲2005.4退休时待遇为1334元,此后每年递增约10%,至职工乙2009.5退休时,其待遇已增至2050元,增加额716元
1.05
2050
萧(乙)

1949.5
1969.2
2009.5
40.16
23.33
16.83
482
1046
1068
1152
1541
1497
1788
1974
3263
1107
1532
1793
1703
1763
1823
1737
1.24
1952
冯(丙)

1960.7
1978.1
2005.7
27.50
14.42
13.08
340
574
609
718
922
904
1004
975
2391
1345
1799
1956
1938
职工丙2005.7退休时待遇为1124元,此后每年递增约10%,至职工丁2008.9退休时,其待遇已增至1560元,增加额436元
0.95
1560
陈(丁)

1958.9
1976.9
2008.9
32.00
15.75
16.25
393
576
618
778
925
913
937
971
2397
1459
1888
2240
2406
2180
2013
2013
0.98
1345
从表(二)我们可以看出,职工甲(男)2005年4月退休其养老待遇1334元,此后每年以约10%的幅度递增,至职工乙退休的2009年5月时,其同期的养老待遇已增至2050元,其退休后4年,养老待遇增加716元;职工乙(男)假定于2005年5月退休的话,其养老待遇为1506元,高过同期退休的职工甲172元。但其真正退休的时间是2009年5月,这时,他已经比职工甲多干了4年,多缴费4年。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新的计算办法计算,此时,他的养老金待遇仅为1952元,反过来低于职工甲的同期养老待遇(2050元)。也就是说,职工乙多干4年,多缴费4年,养老待遇只增加446元(从假设2005年5月退休的1506元——真正退休时2009年5月的1952元)。也就是说在职多干多缴费带来的养老待遇的增加远不如早退休后养老待遇增加的幅度大。
同样,职工丙(女)2005年7月退休,其养老待遇1124元,此后每年以约10%的幅度递增,至职工丁退休的2008年9月时,其同期养老待遇已增至1560元,其退休后3年,养老待遇增加436元;职工丁(女)假定于2005年9月退休的话,其养老待遇为1182元,高过同期退休的职工丙58元。但其真正退休的时间是2008年9月。这时,她已经比职工丙多干了3年多,多缴费3年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新的计算办法计算,此时,她的养老金待遇仅为1345元,反过来低于职工丙的同期养老待遇(1560元)。也就是说,职工丁多干3年多,多缴费3年多,养老待遇只增加163元(从假设2005年9月退休的1182元——真正退休时2008年9月的1345元)。也就是说在职多干多缴费带来的养老待遇的增加远不如早退休后养老待遇增加的幅度大。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修改1998年颁行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确定的养老待遇的计算办法,据说是因为原计算办法不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多缴费、长缴费,无法体现多缴费、长缴费,多受益的养老原则。但我们通过以上两个对子(男、女各一个对子)的比较,无法证明其修改后的计算办法体现了这一原则,恰恰相反,按照修改后的办法计算,退休越早待遇越高,缴费越长,退休越晚,待遇越低。他们光知道增加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以缩小事业与企业的差距,却根本不考虑未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产生新的差距。这是制度设计者的弱智呢还是什么?制定政策法规为什么不通盘考虑,为什么不广泛征求百姓的意见?你脑袋笨百姓的脑袋也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