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名的营销大师:刘昌松:取消话费有效期是消费权利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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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取消话费有效期是消费权利的回归

2011年12月25日08:29新京报刘昌松我要评论(36) 字号:T|T

刘昌松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购买电信话费卡,属于专款专用的一个账号,不能期限一过,钱就成了经营者的。

  中国移动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有“有效期限制”的存量用户,也将在明年2季度后得到“松绑”。中国联通方面也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协调此工作,争取年前能有解决方案。(12月24日《新京报》)

  取消话费有效期限制,这是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正当权利的回归,让我们看看话费设置有效期的悖法悖理之处。

  从法律上讲,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电信运营商设定话费有效期的条款,目的在于强迫客户在有效期内使用完话费,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是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

  那么,消费者有能力选择用脚投票,来抵抗经营商的这一霸王条款吗?回答是否定的。三大电信经营商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置了相同的预存话费有效期限制,这相当于建立了价格同盟,消费者除了不进行电信消费外,只有接受认宰的一种选择。

  从情理上讲,消费者花真金白银购买电信话费卡,相当于把钱存于银行电子卡中,属于专款专用的一个账号。不能某个期限一过,消费者账户里的钱就成了经营者的钱。

  把钱定期存在银行,如果没有办理自动转存,到期两年后,银行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拒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呢?这在几年前还存在争议,200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即永远不存在过期的问题。消费者把钱存在话费卡中,十分类似于存在银行卡中,根据“类似的事项类似处理”之民事法理,也不应为话费使用设置期限。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今年上半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也体现了上述法理要求:“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按说,预付费电话卡也在此列。

  取消话费有效期,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一方面,其他电信运营商也应尽快跟进,同时,21城市消协所指出通信行业的霸王行为中,还有“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以及“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两项,对此,政府主管部门同样应介入,依法调查、惩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