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app破解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应用基础——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9:00:19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应用基础——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一

(2011-11-19 07:46:06)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应用基础

                                                   碧山晴空佛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即需要要充分的理论基础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一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系统性工程。掌握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必要程序,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是我们每个办案人员所必要的基础和应尽的职责,这对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对提高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案件检查的法定依据

案件检查工作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

(三)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四)案件检查的作用

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和惩治腐败分子;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办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得到保护。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充分、准确的证据。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对有关的违纪人员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也包括对那些在案件检查中,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跟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二)案件检查的要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就是我们所说的“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四、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查办案件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办案。要求把“二十四字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线索来源包括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违纪者自述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多种来源。

受理案件时,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受理分析,决定线索材料的处理方式:

(1)看这些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应当受理。如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不能按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2)看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能按本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3)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违反党政纪问题,不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不作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但应分析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以上受理活动主要由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或人员完成,但基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性及案件线索来源的多渠道的特点,作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就是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

(1)初步核实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也就是根据举报内容分析是否需要初核,初步核实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

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

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

(2)方法步骤:

A、组织初步核实调查组,交待任务,提出要求;

B、初核调查人员认真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C、拟定初步核实计划,对“突破口”的选择和核实的主要问题,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

D、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同初步核实计划一并提请本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批准;

E、依照初核计划,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3)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

A、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失实的,应写出了结报告,填写《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并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外,对认为有必要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对举报人因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教训。

B、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调整被调查人的工作或职务、通报批评、责令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组织和单位。

C、对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D、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的,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

(4)初核工作的要求:

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手段和职能,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尽快取得相关证据,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1、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2、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3、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对经审查,确属于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方可提请立案。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或初步核实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按呈批报告内容包括:

⑴案件线索来源。

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

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

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

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权限批准,县纪委、监察局立案分别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后,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调查核实(调查)

调查,是指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合法的手段,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和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

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纪案件所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4)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实施调查

(1)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退休等。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的证据等。

A、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B、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C、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D、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E、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结论。

(3)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A、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B、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C、掌握谈话技巧,控制谈话节奏,即时调整谈话思路。

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4)询问被调查人

A、要把握询问时机。

B、要选派适当人员。

C、树立自我形象。

D、采用适当方法。

F、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E、如实做好笔录。

(5)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停职检查。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第四,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要全面审核调查材料,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对于有阅读能力的,把错误事实材料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的要求:①错误事实材料的文字要精练准确;②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③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⑥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写入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

4、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工作简历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3)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4)对调查的其他问题的说明。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和调查的其他问题也应交待清楚,逐个说明情况。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5)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6)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

(7)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写明处理建议,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8)调查报告形成后,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5、召开有关会议

案件检查终结移送审理之前要召开有关的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党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县监察局处分违纪干部须经违纪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县直纪委及乡镇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在处分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都要纳入案件检查材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人员)归档;

(5)、支部大会讨论给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允许其发表意见或进行申辩,如本人拒不参加会议,可做弃权论。

(6)相关会议按以下方法进行:①宣读关于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召开支部以上会议需同时宣读下一级的报告材料;②结合违纪事实,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学习有关党纪政纪规定;③各参会人员依照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党政纪律规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④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决议;

6、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7、案件检查的方式:

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8、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2)、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3)、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

(4)、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5)、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转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

(3)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4)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认定和否定证据;

(6)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申辩;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的说明。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违纪错误的特征

对于违纪错误案件的检查和审理,都要搞清楚违纪错误的概念,弄清什么是违纪。违纪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违纪错误?

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一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

(1)、违纪性。违反党纪政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

(2)、危害性。违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违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决定于违纪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3)、应受惩处性。即违纪是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追究、处理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

违纪错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危害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违纪性和应受惩处性的基础。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违纪错误都必然具有的。

4、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

与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样,任何一种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

(1)、违纪错误客体:就是指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纪行为并且承担违纪责任的人和组织,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4)、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指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观上有过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上述构成违纪的四个要件,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纪时,必须进行全面考察。

违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没有违纪构成,就表明没有违犯党纪政纪,不能给予处分。否则,就是对党员干部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正确地查明党员干部的行为中有没有违纪构成,是同准确、有效地与违纪现象作斗争密切相关的,是同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也是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力密切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