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众包赚钱:《新旅行社条例》操作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23:03:08

《新旅行社条例》操作细则

原文 2009-09-19 11:54

《新旅行社条例》操作细则

1、 不允许再出现“车游、车观、远观”之类的词语,此种景点不能算做旅游景点;

2、 含进行程中的景点(包括免费的)都必须写上游览的时间(几小时);

3、 自费景点不写入行程中,另起一行或一项,写清楚自费的名称、项目、价格及游览时间;

4、 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 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购物店的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6、 每条行程都要写好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7、 住宿:以后不能写 “准、同等级”等字样,一律以这个为标准:

准二--经济型酒店(标间);挂二--挂牌二星酒店

准三--高级酒店(标间);挂三--挂牌三星酒店

准四--豪华酒店(标间);挂四--挂牌四星酒店

准五--超豪华酒店(标间);挂五--挂牌五星酒店

8、 餐:写清楚全部行程下来含几早几正;早餐元/人/餐,正餐元/人/餐

旅行社条例规定强制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延伸阅读】中青旅国内部总经理田玲认为,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有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对行为不规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着失去部分收入来源,导致线路报价提高。 委托其他旅行社须游客同意 据了解,组团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游客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阅读】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入境游市场门槛降低4/5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但随着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同时,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 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延伸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

国务院令第550号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罚则

新条例有关规定和罚则

旅行社

零负团费报价;罚款1~5万

不注明购物自费事宜;罚款2~10万

委托他社零负团费接团;罚款2~10万

要求导游领队强迫客人;罚款2~10万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0~50万

导领个人: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5万

做低价团 飞单给低价团 都有相应处罚 旅委员会 也开始派人冒充游客5月1日后开始暗访 各旅行社请注意。

为了游客 也为了自己旅行社的未来 请放弃低价团

新《旅行社条例》解读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新条例选择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国家不断出台经济刺激的大环境下,可以视为旅游业刺激计划的一部分。新条例的颁布,将对未来5-10年的中国旅游业产生深远影响。

1. 旅行社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旅行社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旅行社行业门槛的降低,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的降低,由此前的国际社150万、国内社30万元,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此条规定让过去30年通用的国际社、国内社划分标准成为历史。2)质量保证金由之前的国际社入境业务60万、出境业务100万、国内业务10万,变为入境业务、国内业务20万、出境业务140万。此条规定降低了入境游的质保金标准,提高了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质保金标准,表明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国内游客的权益,客观上也促进了入境游的发展。3)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条件放松。之前管理条例规定质保金必须存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新条例则规定质保金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供银行担保。由此旅行社的资金周转压力降低。4)设立条件的降低。之前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除了营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和质保金,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即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新条例删除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只要有营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和质保金就可以设立旅行社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不再是必要条件。5)异地设立分社松绑。之前异地设立分社有严格的营业额标准,导致了大量办事处的出现。新条例规定设立分社没有地域限制,且设立分社的质保金仅分别增加5万(入境、国内业务)、30万(出境业务),此规定将为有实力的旅行社异地扩张提供发展机遇。6)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出现。旅行社服务网点即是现在的门市部和营业部。有实力的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将会进一步扩张,实力差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会进一步收缩。7)旅行社挂靠、承包将会消亡。由于注册资本的大幅降低,之前不得已而挂靠、承包部门(包括营业部和门市部)的经理们将会出来设立自己的旅行社。那些依靠出租营业部和门市部的所谓传统大社很快就会陷入困境。8)旅行社行业初期陷入无序竞争,进而规范发展。在未来的2-3年,将会有大量新的旅行社出现,竞争更加激烈,价格战会空前惨烈。3-5年后会优胜劣汰,走向有序的规范发展。

2. 旅行社行业将进入兼并、重组阶段,旅行社行业进入寡头垄断阶段。

在大量新的旅行社出现的同时,旅行社行业将进入兼并、重组阶段。有能力进行兼并、重组的旅行社并非所谓的传统大社如国旅、中旅、中青旅等,而是新兴的民营资本和风险资本力量。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旅、中旅等国企性质的所谓传统大社体制僵化、模式老化、人才匮乏,将会受到新条例的强烈冲击。而以众信国旅、华远国旅佰程旅行网、凯撒国旅、南湖国旅、春秋国旅为代表的民营资本旅行社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风险资本介入后,这些经过市场洗礼的民营旅行社将会借助资本的力量开始扩张。规模小、实力小的旅行社或者消亡、或者加盟大的旅行社旅行社行业在5年后将进入寡头垄断阶段。

3. 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大旅游业务板块市场格局变化进一步显现,其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将会剧烈变动。

上世纪80年代,入境游曾经是旅行社行业的代名词。进入本世纪以来,由于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迅猛发展,入境游业务在整个旅游行业中的比重下降。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2002年入境旅游收入为204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3878亿元,出境人数1660万人次;2007年入境旅游收入为419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7770亿元,出境人数4095万人次。过去五年中三大业务收入绝对值增长速度为2倍、2倍、2.5倍。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肆虐的状况下,欧美日等入境游客源国的经济复苏需要2-3年的时间,而国内经济复苏乐观的估计是在2010年初。由此国内游和出境游,特别是出境游将会进入快速增长阶段,而入境游的复苏则需更长时间。以出境游起家的民营旅行社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涉足入境游,而单一的入境游旅行社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4. 在线旅游服务商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2000年以后,出现了大批的在线旅游服务商,但大多数是都是灰色身份,要么挂靠、承包旅行社部门,要么以其他公司形态出现,总之大多数没有合法的旅行社牌照。此次注册资本的降低和质保金的松绑,将促使更多的在线旅游服务商获取合法的旅行社业务资质。在经过多年的积累后,实力规模强大的在线旅游服务商将获得发展的巨大机遇,而那些获得民营资本、风险资本支持的在线旅游服务商如佰程旅行网会大踏步前进。

5. 外资旅行社赢得发展机遇。

新条例赋予外资旅行社以国民待遇,在注册资本、质保金、异地设立分社方面与国内旅行社均相同,大幅降低了外资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外资旅行社发展机遇并不在于直接设立独资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而是通过外资资本进入的方式参与到旅行社的兼并、重组过程中。例如以后会出现更多的“凯撒模式”,即通过参股国内旅行社,曲线获得出境业务牌照。

新条例的颁布,将会在整个旅行社行业引起震荡,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未来5-10年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趋势:

入境游:传统入境游大社,特别是国企型大社将日益衰落;在线型入境游服务商将会蓬勃发展。

新条例对于传统入境游大社,特别是国企型大社将会是一次强烈的冲击波,传统入境大社会如不及时改制、转型,将会就此走向衰落。突出表现在人才和业务的流失上。之前由于设立旅行社的资本限制,那些传统入境大社里手握客户资源的部门经理们不可能出来自己设立旅行社。新条例的颁布,会促使更多拥有客户资源的部门经理们另立山头,独立开展自己的业务。传统入境大社不仅会流失这些优秀的部门经理,也会因部门经理的出走流失大量原有的业务,这些都是严峻的考验。

2000后,国内开始出现入境游在线服务商,以桂林国旅、西安马可波罗国旅、桂林唐朝国旅等为成功代表。2008年,首届入境旅游电子商务论坛在北京举办后,促使国内更多的入境游经理向在线服务商转型。互联网已经极大的改变了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在注册资本门槛降低后,更多的入境游在线服务商会获取合法牌照,并加大营销力度,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代。需要指出的是,桂林国旅、西安马可波罗、桂林唐朝有可能成为入境游在线服务商的黄埔军校,这些已经成功的在线服务商内部会分裂出更多的创业者,他们的成功经验会被复制,入境游在线服务商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出境游:出境游模式将进一步靠近发达国家的旅行社模式,即出现专业的批发商和代理商。

过去30年入境游的发展并不能真正代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因为国内的入境游业务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下游,没有任何发言权。而2000年以后的出境游,才可以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旅游业。专业的批发商和代理商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30多年,而我国只是在出境游业务上近5年内才出现。在出境游市场上,由于专业分工细化,将会出现综合批发商、专业批发商、综合代理商、专业代理商4种业务模式,这4种模式互相交叉和支持,行程矩阵型的业务关系。而目前来说,只有综合批发商(如众信、佰程、凯撒)雏形显现,专业批发商、综合代理商和专业代理商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国内游:国内游在短期内会陷入无序竞争的状况,随后出现专业的组团社和地接社,或者批发商和代理商。

由于注册资本的门槛降低,短期内会出现很多新的旅行社,国内游市场会竞争更加激烈,无序的价格战还会上演。在经过2-3年的优胜劣汰之后,在国内游市场上也将出现寡头垄断的局面,并向专业的组团社和地接社演变。或者如出境游一样,出现寡头垄断的批发商和代理商模式。

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新条例被反复调研论证。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管理部门更早推出新条例。新条例无疑是对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松绑,如果中国经济比其他国家更早复苏,那么中国旅游业的春天很快就会到来。